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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睿扬苏州分所开展业务学习情况

2021年7月2日下午,山东睿扬(苏州)律师事务所邀请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贾铭暄,围绕有限责任公司修改股东出资期限的表决程序作相关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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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铭暄的分享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3期刊登的姚锦城与鸿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歌等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为分析对象。首先,他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修改股东出资期限无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具体可采取“资本绝对多数决”的规则进行表决。其次,出资期限属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我国法律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只要求资本绝对多数决,未对出资期限做例外规定,因此出资期限资本绝对多数决的表决程序是否有效应当有效。第三,公司章程是公司与股东之间达成的合意,不是股东之间的合意,修改出资期限属于经营管理行为,即属于自治范畴,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对全体股东发生同等效力,不能只加速部分股东出资期限。

最后,大家就“资本绝对多数决”规则的优势、公司章程的法律属性、资本绝对多数决修改出资期限是否属于公司自治的的范畴、资本绝对多数决修改出资期限是否对全体股东发生同等效力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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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30日下午,我所执行主任尚玉龙律师结合案例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与风险分析”为主题进行业务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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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玉龙律师在简单地介绍了案情之后,以本案涉及的核心争议点之一—案涉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为切入点,展开向我们介绍了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判断要件。首先,《民法典》《建筑法》等法律、司法解释未对内部承包法律关系做出明确规定,其规定较多散布于部分高院出台的审判指导意见,这些审判指导意见普遍认可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他基于现有各省的审判指导意见指出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一是内部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员,即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存在真实有效的劳动关系;二是建筑施工企业对内部承包人负有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提供支持等监督管理义务;三是内部承包人在建筑施工企业统一管理和监督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按合同约定对经营利润进行分配。他进一步指出,企业或内部人员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要注意对上述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与实际履行,若不符合相关规定,则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合同签定主体将在内部承包合同不发生效力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分享业务知识之余,尚玉龙律师还结合本案,向我们分享了诉讼过程庭审中的质证环节、法庭辩论环节的庭审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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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6日下午,我所律师以讨论会的形式以“劳动法相关热点问题研究”为主题并结合典型案例开展集体学习,本次为该主题系列的第一次学习。我所执行主任尚玉龙律师首先就近期学习到的几个经典案例为大家分享,主要包括对用人单位与应届毕业生签订的三方协议之性质判断、大学生利用假期时间勤工俭学是否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制定规章的程序以及规章内容的遵守和劳动合同内容履行过程中的冲突解决、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要求通知工会的处理办法等热点问题的分析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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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下午,我所律师以“劳动法相关热点问题研究”为主题开展第二次集体学习,本次主要学习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部分是对《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涉及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学习;第二部分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讨论学习,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原因辞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注意的事项、劳动者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赔偿、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劳动者自行离职与解除合同的区别;第三部分是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讨论学习,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制度依据、解除通知程序、工会监督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学习;最后大家结合案例对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