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扬研究
2018-03-13
关于法定代表人如何依法合规辞职的问题
【案例】
当事人李某于2007年就职于A公司,后因公司发展需要,李某被A公司派驻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B、C分别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2017年,李某从A公司辞职。
问:李某从A公司辞职,是否意味着其在B、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已当然辞去?如何合法合规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
请看如下分析。
【分析】
首先,虽然李某是基于A公司的委派而在B、C 公司任职,但A、B、C分别为三个独立的法人主体,李某从A公司离职并不当然导致其已从B、C公司离职。李某若想与A、B、C完全脱离关系,需分别向三家公司提交辞职报告。所以,李某从A公司辞职,并不意味着其在B、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已当然辞去。
其次,法定代表人职务系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附属职务,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聘任职务,不能单独辞去,必须首先辞去法定代表人的基础职务。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可以选择性规定公司的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或者公司经理中的一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如《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则若聘任某人为法定代表人,需首先按照公司总经理的聘任程序聘任其为总经理,并基于该职务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直接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不是“聘任某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案例中,若B《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C《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则李某需向B公司同时表明“辞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向C公司表明“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因基础职务已丧失,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李某已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方可要求公司完成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担任一些“僵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不以为然,认为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不再经营所以已经不存在风险。殊不知,此种情形下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并未从法律层面消灭。由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具有“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且通常会被认为公司经营的第一直接责任人,并在某些情形下可能成为担任拟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资格限制。因此,合法合规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成为规避法律风险必不可少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