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9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文化”,原“万家文化”)于2017年11月9日发布公告称因龙薇传媒及“小燕子”赵薇等人以空壳公司采取高杠杆比例收购上市公司并贸然公告误导消费者,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及市场进入后,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康制药”)于2017年11月22日发布自查公告,承认公司财务报告造假,被证监会调查。“小燕子”和“尔康”相继沦陷,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投资者纷纷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向“小燕子”和“尔康”索赔经济损失。2018年9月19日,“小燕子”案历时半年多时间终于迎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首次开庭,而“尔康”案因尔康制药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导致该案迟迟没有开庭。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是指证券市场投资者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的诉讼。此类案件管辖权争议的现象较为突出,导致此类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笔者以“裁判文书网”为检索工具,使用高级搜索,搜索字词为“证券虚假陈述”、案由为“民事”的方式确定抽样样本8756件;其中包含关键词为 “管辖”的方式确定抽样样本为3277件。由此可见,有1/3以上的证券虚假陈述当事人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规定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明确的诉讼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协议管辖等。就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而言,主要涉及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其他各类案件之间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由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已不便行使管辖权。因此,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比较适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前述规定,与重大涉外案件及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样,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排除了基层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
在邱红与尔康制药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一案中,邱红将尔康制药诉至尔康制药住所地浏阳市人民法院,后浏阳市人民法院依据《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以“被告湖南尔康公司住所地系湖南省浏阳市,属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移送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参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8)湘0181民初4249号《民事裁定书》]
2、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辖区对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因侵权行为而引发的诉讼,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当然适用本条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地域管辖,总体上采用的是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而不采用侵权行为地原则,以避免此类案件受理遍地开花和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相互冲突。同时,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伴随的侵权行为通常具有复杂性及广泛性的特点,考虑到我国当前的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经验不够丰富,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缺位情况,由级别较高、集中专业法官人才的法院进行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合理的解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排除了普通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17年4月发布的《律师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业务操作指引》第二十条级别管辖的规定,目前全国共有47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参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业务操作指引》第20.2条“目前,全国共47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具体如下:哈尔滨中院、长春中院、沈阳中院、大连中院、北京中院(二家)、天津中院(二家)、石家庄中院、呼和浩特中院、太原中院、郑州中院、济南中院、青岛中院、合肥中院、南京中院、杭州中院、宁波中院、上海中院(二家)、南昌中院、福州中院、厦门中院、广州中院、深圳中院、珠海中院、汕头中院、海口中院、南宁中院、武汉中院、长沙中院、贵阳中院、昆明中院、成都中院、重庆中院(五家)、西安中院、兰州中院、银川中院、西宁中院、乌鲁木齐中院、伊宁中院、喀什中院、拉萨中院等”。]
同时,由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众多,根据《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如果投资者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应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为方便投资者更清晰地行使其诉权,同时也能够分散审判压力,提高审判效率,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地域管辖权主要集中在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法院,除非存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发行人及上市公司未被列为被告;二是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被告身份系后来追加,且当事人不同意追加,而法院主动追加。
在袁立珍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一案中,袁立珍等将佛山照明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佛山照明以其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若干问题》第八条规定以“广东省佛山市不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也不是经济特区,故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佛山照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随后,佛山照明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286-294、406-409、420-518、538-555、683-711号民事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参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71-429号《民事裁定书》]
3、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就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而言,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具体体现在《若干规定》的第十条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条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追加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为被告,此种情形下,法院须将案件移送至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是根据《若干规定》第十条第2款“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
在李景荣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公司”)、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机床公司”)、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一案中,李景荣将中德证券公司、昆明机床公司、沈阳机床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中德证券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昆明机床公司、沈阳机床公司均系本案信息披露义务人,属于《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被告的范围,故追加昆明机床公司、沈阳机床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因昆明机床公司系本案发行人、上市公司,故依据《若干规定》第十条第1款规定,在追加昆明机床公司为本案被告后,将本案移送至昆明机床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初119号《民事裁定书》]
4、指定管辖是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有一起典型的指定管辖案件,即发生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与破产重整案件交叉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破产重整案件管辖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作为法律,其法律效力明显高于作为司法解释的《若干规定》。所以,在投资者与九发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九发股份第一大股东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已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还债申请并且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九发股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由此产生管辖权争议,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指定该案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首批起诉的案件移送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而该案也成为了第一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法院审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管辖权争议现象突出的成因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管辖权争议现象突出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虚假陈述行为人为拖延时间、减轻案件的影响,对投资者提起的每一个案件逐案提起管辖权异议以及异议被驳回后的再进行上诉;二是投资者选择管辖,即投资者不在上市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而是在其他虚假陈述行为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1、虚假陈述行为人逐案提出管辖权异议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作为原告的投资者提起的每一个案件中逐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并针对一审的管辖权异议裁定逐一提出上诉,虚假陈述行为人此种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对案件的审理造成以下三点不利影响。
一是浪费司法资源。由于事实同一、理由同一,被告同一,法院对被告源源不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重复的作出相同的裁定,不断的进行送达,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移送实体卷。一个没有争议的管辖问题不断的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处理,有限的司法资源在此问题上不断输送,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华锐风电案为例,笔者以“裁判文书网”为检索工具,使用高级搜索、搜索字词为“证券虚假陈述”、“华锐风电”的方式确定抽样样本285件;其中包含关键词为 “管辖”的方式确定抽样样本为192件。而华锐风电针对2016年起诉的123位投资者逐案提起管辖权异议并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后,又以同样的理由针对2017年起诉的69位投资者逐案提起管辖权异议。
二是拖延诉讼进程。从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提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上诉、上诉移送、上一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案卷回到一审法院,需要2-3个月的时间。以笔者所代理的尔康制药案为例,尔康制药在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时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在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的当日提出管辖权异议,导致该案迟迟无法开庭。
三是影响受诉法院的审判工作。由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为涉众型纠纷案件,案件数量较大,虚假陈述行为人针对每一个案件均提出管辖权异议并针对裁定上诉,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上诉等具体处理过程使得案件久拖不决,案件平均审理时间被延长,大大增加了受诉法院的工作量,大量案件积压无法审结,严重影响受诉法院的审判工作。
2、投资者选择管辖
根据《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三)证券承销商;(四)证券上市推荐人;(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法律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众多,投资者可以选择对单一被告或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以祥源文化(原万家文化)为例,根据祥源文化2018年9月14日的发布《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参见2018年9月14日《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68)],公司96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投资者有59起案件以祥源文化为被告,有12起案件以祥源文化、赵薇、孔德永为被告,有5起案件以祥源文化、龙薇传媒为报告,有1起案件以祥源文化、龙薇文化、孔德永为被告,有2起案件以祥源文化、赵薇为被告;17起案件以祥源文化、龙薇传媒、赵薇为被告。由此可见,投资者有权选择起诉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也有权根据虚假陈述行为人所在地选择案件管辖法院。投资者选择管辖有以下特点:
一是投资者未将也拒绝追加上市公司列为被告。在此类案件中,虚假陈述行为人上市公司因其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但是投资者却以其他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在其他虚假陈述行为人所在地法院起诉,并未将上市公司列为被告,同时在诉讼中拒绝、不同意追加上市公司为被告。
二是两地法院受理。一部分投资者在其他虚假陈述行为人所在地法院起诉后,另有部分投资者以上市公司为被告在上市公司所在地法院同时起诉,由此造成了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所导致的案件由全国不同法院同时在审,并有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
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管辖”的司法应对
为应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虚假陈述行为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和投资者选择管辖影响案件审理及其导致的不利影响,建议管辖法院从以下方面着手:
1、简化移送卷宗,探索适用电子送达、电子化卷宗。为尽可能的减少被拖延的时间,在保障原告、被告诉讼权利的同时,在人民法院内部的卷宗移转上应进行优化,对于此类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卷宗移转,可在卷宗材料上进行简化,只移送起诉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裁定书、上诉状等相关材料即可,探索适用电子送达、电子化卷宗,减少案卷移送的在途时间。
2、加强释法工作,辅以诉讼惩戒措施。由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专业性,虚假陈述行为人一般均委托专业的律师作为代理人,人民法院应更多的加强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沟通和释法工作,阐明此种行为的性质危害,说服其不再逐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若虚假陈述行为人仍一意孤行,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强制措施对其进行处罚,让其知晓法律赋予的权利应当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
3、对同类案件做并案处理,管辖权异议归一。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可采取合并审理的方式,在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同时,由于案号数量减少,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造成的影响也相应减少。在倪芳与华锐风电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一案中,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包括本案原告倪芳在内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向被告提起的诉讼,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2款之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为便于案件审理,裁定将该多起案件均并入(2018)京01民初61号原告赵峰诉被告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初444号《民事裁定书》 ]
4、若投资者未申请追加上市公司为被告也不同意法院依职权追加上市公司为被告。在此情形下,其他虚假陈述行为人所在地法院可中止诉讼,以上市公司所在地法院的审判结果为准。这样有利于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所导致的案件同案同判,维护法律权威。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的司法管辖权,是投资者试图利用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要素,直接影响到诉讼程序的效率,需要广大中小投资者保持正确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