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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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1.颁布详情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9〕5号
发文日期:2019年03月29日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16日
2.内容大纲
(1)深化放管服改革
①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②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③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
④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
⑤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
⑥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
⑦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
(2)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
⑧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
⑨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⑩全面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
(3)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11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
12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
13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
(4)扩大养老服务消费
14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
15发展养老普惠金融。
16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
17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
(5)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18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19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
20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
21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
22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23大力发展老年教育。
(6)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24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
25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
26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
27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
28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
3.具体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为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1)深化放管服改革
①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共享至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民政部门要及时下载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2019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其名下并依法公示。
②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化评审标准和遴选规则,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应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情况、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
③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19年12月底前,由省级民政部门提请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④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聚焦减税降费,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⑤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倾斜力度,到2022年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以省为单位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
⑥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开展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⑦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加强统计监测工作。2019年6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服务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2)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
⑧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抓好支小再贷款等政策落实。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
⑨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设施设备,以及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用品项目。对于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服务项目,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
⑩全面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设立的养老机构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
(3)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11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2019年9月底前,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普通高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
12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13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研究设立全国养老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组织开展国家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4)扩大养老服务消费
14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完善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考虑失能、失智、残疾等状况,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
15发展养老普惠金融。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在地级以上城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抵押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养老金融产品,依法适当放宽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老年人申请贷款的年龄限制。
16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开展全国老年人产品用品创新设计大赛,制定老年人产品用品目录,建设产学研用协同的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出台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办法,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开展系统的营养均衡配餐研究,逐步改善老年人群饮食结构。
17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发布风险提示并依法稳妥处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
(5)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18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促进农村、社区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19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大力发展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
20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继续大力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
21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在全国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加快建设国家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
22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23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建立全国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
(6)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24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从2019年起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逐步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25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从2019年起,民政部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对因总建筑面积较小或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在服务对象住宿、主要活动场所和康复医疗用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灭火器。
26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
27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2019年在全国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整改规划未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对于空置的公租房,可探索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运营,用于提供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28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鼓励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1.颁布详情
发文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卫办监督函〔2019〕306号
成文日期:2019年03月25日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10日
2.具体内容
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效率,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治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传染病防治监督评价体系,我委决定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
(1)工作内容
①分类监督。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别和级别、传染病防治重点及风险程度,将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三类,其中医疗机构按照级别分为二级及以上医院、一级医院和未定级医疗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监督。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抽查8项。
②综合评价。卫生健康部门在年度完成对医疗卫生机构8项内容的监督检查后进行综合评价,采用标化分作为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评价的最终得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单位、合格单位、重点监督单位。评价原则为:
优秀单位:标化分大于85分、关键项合格且本年度未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合格单位:标化分60-85分且关键项合格;
重点监督单位:标化分小于60分或关键项不合格。
③结果干预。卫生健康部门要对综合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加强动态监管。
(2)工作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评价表开展自查,卫生健康部门对当年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抽中的单位进行分类监督综合评价。
(3)职责分工
省级卫生健康委监督处负责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指导、培训和督导等工作。疾控、医政医管、基层卫生、科教等部门负责将综合评价结果纳入行政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工作的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负责指导、培训、抽查以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数据汇总分析。
(4)评价结果上报
评价结果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的信息报告系统上报。
(5)工作要求
①监督、疾控、医政医管、基层卫生、科教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定期通报信息,形成工作合力。
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统筹安排,指派专人负责,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立整立改。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督促指导和检查。
③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信息监测与分析,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1.颁布详情
发文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发文字号:国卫药政函〔2019〕80号
发文日期:2019年04月03日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09日
2.具体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及时准确掌握药品使用情况,不断提高药品规范科学使用管理水平,更高质量保障人民健康,现就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充分认识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的重要性
《“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等文件对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提出了明确要求,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将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确定为卫生健康部门的法定职责。
(2) 全面开展药品使用监测
①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监测系统。
建立国家、省两级药品使用监测平台和国家、省、地市、县四级药品使用监测网络,实现药品使用信息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共享等功能,覆盖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②统筹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工作。
开展全面监测,实施重点监测。在全国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抽取不少于1500家机构,在全面监测工作基础上,对药品使用与疾病防治、跟踪随访相关联的具体数据进行重点监测。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2019年,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一期试点省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城市、各省(区、市)重点监测医疗卫生机构,要以国家基本药物、抗癌药降价专项工作药品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品种为重点,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使用监测。2020年,监测范围基本覆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并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逐步实现对所有配备使用药品进行监测。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自主自愿参与药品使用监测工作。
③分析应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监测信息的分析利用,为临床综合评价提供基础信息,并指导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在数据分析和深度挖掘基础上,定期形成监测报告。
(3) 扎实推进药品临床综合评价
①加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组织管理。国家组织制订管理指南,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或行业学协会制订评价方法和标准等技术规范,建立临床综合评价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综合评价。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因地制宜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②科学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实施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的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围绕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适宜性、可及性等进行定性、定量数据整合分析。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每年对辖区开展临床综合评价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及时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和相关技术机构综合评价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
③建立评价结果应用关联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科学运用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结果,加强与医保、药监等部门的沟通共享,促进完善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药物政策,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4) 组织实施
①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风险防控,对于临床综合评价结果的公开发布要稳妥审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的临床综合评价,承担和参与评价工作的机构和单位未经授权和允许不得对外发布和泄露相关信息。
②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相关机构和单位要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
③保障数据安全。各地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授权、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加强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过程中的数据采集、存储、挖掘、应用、运营、传输等环节的安全和管理。
行业最新动态
(1)15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决定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的部分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家卫健委)
(2)20日,疫苗管理法草案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再次审议。二审稿显示,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罚款标准为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全国人大)
(3)4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程序的公告》,要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再做出变革。其中指出,自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申请受理并缴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器审中心意见的,可开展临床试验。(国家药监局)
(4)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文件《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表示,要进行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管理,两年一调整;并且首次提到“限制门诊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相关陈述,限抗令进一步升级。(国家卫健委)
(5)15日,国家药监局印发医疗器械“清网”行动工作方案,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医疗器械“清网”行动。“清网”行动,以问题为导向,重点针对利用网络无证销售医疗器械和销售未经注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企业、清理一批违法网站、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净化医疗器械营销环境。(国家药监局)
(6)4月1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第2号)称,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等5个品种共162批的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检,其中12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新浪医药新闻)
(7)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注销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85个药品批准文号。值得注意的是,19个药品批准文号被注销是由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国家药监局)
(8)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宣布从5月1日起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公安部、卫健委、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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