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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

劳务派遣知多少

近年来,劳务派遣行业发展迅速,在充分满足企业灵活用工需求的同时,在劳务派遣领域中也出现了许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劳务派遣是怎么回事。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有什么特征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分别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的调配和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相关费用,并向劳务派遣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用工形式。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发生分离。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是一种有关系无劳动的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则是一种有劳动无劳动关系的用工管理关系,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则是一种民事的合同关系。(2)劳务派遣中有三个主体。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由于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发生分离,因此存在三个主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用工单位。(3)存在两个合同。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

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什么资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此外,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只需要一方提出解除的要求,另一方同意即可。然而要注意,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是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并协商一致的,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如果是被派遣劳动者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预告解除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被派遣劳动者未按照法定的提前三日或者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务派遣单位造成损失的,被派遣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2、随时解除

一般在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即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时,被派遣劳动者无须进行预告即可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应当注意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2009年12月14日 苏高法审委〔2009〕47号),劳动者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解除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手续,否则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此外,与劳动合同用工不同,除了《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外,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劳务派遣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1)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预告解除

当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情形时,劳务派遣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被派遣劳动者本人来解除劳动合同。

2、随时解除

当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时,劳务派遣单位可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用工自主权。

应注意,劳务派遣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43条规定的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否则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五、社会保险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建    议

对劳动者而言,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要认真看待自己的社保权益,尤其是外来从业人员。对用工单位而言,一定要与合法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与不具有劳务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同无效,无法产生劳务派遣的法律效力,对于实际用工单位而言会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参考文献

1、《劳动合同法》。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2009年12月14日 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4、王勇,《劳动争议纠纷实务解决81个法官提示重点提炼》,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律师介绍

毛占虎,睿扬(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苏州大学优秀毕业生。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及法律检索、写作能力。熟悉企业运营管理各项日常法律事务、公司治理结构、诉讼争议解决等业务。协助团队处理各项诉讼及非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