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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餐饮企业的行政与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热度居高不下,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持续强化。回看过去十年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企业违规代价已从单一罚款升级到"吊销许可+禁业处罚+信用惩戒"的联合惩戒体系。十年间,315晚会的每一次曝光都在倒逼行业进步。从过期原料的暗箱操作到预制菜的全链条溯源,食品安全防线正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御”,合规经营已不再是选择题,而是企业存续的必答题。为此,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对餐饮企业的行政与刑事法律风险进行简要分析总结,以期对餐饮企业做一些风险提示。

一、餐饮企业的行政风险

(一)食品安全风险

案例一:

2023年6月1日下午,网传江西南昌某高校饭菜中疑吃出老鼠头,食堂工作人员却说是鸭肉。6月17日,调查结果公布,判定异物为老鼠类啮齿动物的头部。经认定,该高校对此次事件负主体责任,涉事企业负直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监管责任。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了涉事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顶格处罚。

2023年4月,内蒙古霍林郭勒市杨国福麻辣小吃部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食品原料,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过期原料并予以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处以没收过期原料、罚款 5000 元的处罚。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律师Tips

建立原料“双查验” 机制,采购时核查供应商资质与原料质检报告,入库前检查包装完整性与保质期,每日营业结束前清理冰箱及货架过期物品;加工环节设置金属探测仪、异物筛检流程,厨房关键区域安装监控并留存影像,避免类事件争议。

案例二:

2023 年 2 月 21 日,广西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田州镇田阳商场一楼绞肉行庄某经营的摊位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于2022 年 11 月 2 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2月20日,当事人购进 25 斤原材料,加工成“香肠”和“叉烧”两种熟食后于21日早上在摊位销售,总货值825元,获利31.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积极整改,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田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1 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熟食 “香肠” 8.8 斤和 “叉烧” 9.98 斤、罚款 2000 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律师Tips

开业前务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公示,指定专人管理进货台账,详细记录原料名称、数量、供应商联系方式,留存票据及检验报告;定期自查证照有效期,避免因证件过期或流程疏漏被处罚。

案例三:

长沙县星沙何小雄包子店加工销售的白馒头,甜蜜素、糖精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现场检查,发现不合格白馒头均已售出。长沙县星沙何小雄包子店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了召回及整改情况报告。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对其予以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律师Tips

严格对照国家标准制定内部添加剂使用清单,实行“专人保管、限量领用、精准称量” 制度,使用时双人签字确认并记录用量;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产品,确保甜蜜素、防腐剂等指标合规。

案例四:

某局执法人员查看网上转载的一段关于某莱士违规经营食品的视频,该食品内容为该店服务人员用销售食品的工具夹取垃圾后又夹取直接入口的食品进行销售,随后该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初步核实网上所载的视频内容属实。该局要求某莱士餐厅进行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45000元整。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律师Tips

生熟食品加工区域物理隔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需专用并标注“熟食” 标识,员工操作前需消毒双手;餐具消毒后存放于密闭保洁柜,每日营业结束后对操作台、地面进行全面清洁消毒。

(二)生产经营风险

案例一:

2023年9月23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黄大厨重庆霸王牛肉火锅店时,发现后堂正在从事餐饮服务的2名从业人员,未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经查,该店曾于2023年4月11日因同样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鉴于其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律师Tips

新员工入职时需提交体检合格证明,健康证到期前1个月提醒换证,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若员工出现腹泻、发热等症状,立即暂停接触食品工作,治愈后凭医院证明返岗。

案例二:

2022年8月15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段 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从事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食品摊点经营场所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备或者设施,责令其于2022年8月23日前整改完毕。8月25日复查时,发现整改不到位,问题仍存在。最终,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被处以罚款5000元。

法律依据: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生产加工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

(二)无有效健康证明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识的;

(四)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照规定整改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处置、报告的。

律师Tips

在食品储存区、加工区安装防尘罩、灭蝇灯、防鼠网,销售散装食品时用玻璃罩或保鲜膜覆盖;员工需穿戴清洁的工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佩戴口罩与一次性手套。

案例三:

2020年11月5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烟台市计量所出具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蓬莱万德福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樱桃露酒产品,标签标注净含量项目结论为不合格。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其警告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应的资格证:

(一)商品或者服务计量的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计量偏差超出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

(二)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其净含量偏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未按照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量值结算,或者违法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耗的;

(四)农副产品收购者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者利用计量器具压低等级或者伪造数据的;

(五)伪造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明的。

《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四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加装作弊装置或者利用计量器具作弊;

(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三)私自开启检定封印、破坏检定封缄或者防作弊装置;

(四)伪造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明;

(五)使用未经检定、校准以及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律师Tips

采购电子秤等计量器具时选择具备CMC标志的产品,定期送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并留存证书;包装食品净含量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注值与实际含量误差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三)消防管理风险

案例:

2024年5月16日,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深圳市大良餐饮有限公司厨房存在2处较大危险因素,设备(电源控制箱、绞肉机)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执法部门当场责令限期整改,企业于5月29日完成整改。

执法部门认为,此行为虽属初次违法,且在责令限期内完成整改,但仍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结合《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律师Tips

厨房中各类电器设备、燃气设施以及操作工具等,都可能因操作不当或缺乏警示而引发安全事故。在燃气管道接口、电源控制箱等危险区域张贴“禁止明火”“小心触电” 等警示标识,定期检查标识完整性;定期委托专业机构检测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包括安装位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

(四)广告宣传风险

案例:

2021年4月6日,河南省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鹤壁市淇滨区某餐饮店作出8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因是餐饮店户外灯箱使用绝对化广告,宣传用语“秘制配方最正宗的鲜虾锅底”,以及菜单上有表明牛肉功效的宣传广告,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Tips

广告内容要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宣传“高蛋白”时,要确保产品实际蛋白质含量符合相关标准和声称条件,不能夸大或虚假宣传,避免使用“最佳”“最优质”等绝对化用语;宣传“养胃”等类似功效时,不能暗示或明示食材能治疗胃部疾病,不能使用“治疗”“治愈”“预防疾病”等医疗术语;菜单描述需与实际菜品一致,避免图片与实物差异过大引发误导。

二、餐饮企业的刑事风险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

2020年以来,被告人申某富实际控制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委托被告人申某财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并聘用刘某超等人生产、销售各种肉类加工产品。2020年4月,申某富出资组建电商部门,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店铺30余家,用于销售生产的肉类加工产品。此后,申某富组织人员购进马肉、鸭肉、鸡肉和猪肉,通过腌制、卤煮、烤制、晾晒等工艺制作成“手撕牛肉、风干牛肉、五香牛腿肉、五香牛腱子”等假冒牛肉制品,通过线下渠道和线上电商渠道销往全国各地。申某富等人生产、销售假冒牛肉制品,销售金额共计2690余万元。此外,申某富等人还生产、销售以大豆油添加香精、色素等冒充的假芝麻香油,销售金额共计180余万元。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申某富等人提起公诉。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申某富等人以假充真,生产、销售假牛肉制品、假芝麻香油,销售金额共计287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申某富、申某财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申某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申某财、刘某超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Tips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后果严重者构成刑事犯罪,即使不构成犯罪也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案例:

2018年4月,成都高新区起航巴蜀印象火锅店负责人付某某授意该火锅店的2名工作人员参与餐后废弃油脂提炼。通过过滤、沉淀等方法,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后废油回收加工制成“老油”,再将“老油”添加到新的红锅锅底中,对外销售供顾客食用。

经鉴定,2018年4月至2020年11月22日,该店生产、销售添加“老油”的火锅锅底金额达137万余元。

2020年11月23日,突击检查现场挡获相关人员。随后,成都高新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对被告人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6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成都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1376.028万元;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法律依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Tips

建立严格的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制度,确保食材来源正规、安全,对供应商资质严格审核;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监控,严禁添加非食品原料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定期对产品进行自检或送检,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莫为眼前利益而忽视践踏法律。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例:

2023年6月21日晚,烧烤店闻到煤气泄漏的气味,烧烤店后厨烧烤主管李某翔外出去买阀门,20时37分许,在更换阀门过程中发生了爆炸。经过紧急扑救,21时20分许,现场明火被扑灭,救援现场发现和搜救出38人,均及时送往医院紧急抢救。事故造成31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114.5万元。

2024年1月27日,事故调查报告公布。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相关企业违法违规检验、经营,并配送不符合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瓶,烧烤店在使用中违规操作发生泄漏爆炸,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燃气安全失管失控,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相关责任人被查处,2名中管干部被严肃问责,15名涉案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66名公职人员。

富洋烧烤店实际控制人张洪显、宁夏龙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东、宁夏铂澜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金礼和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国等15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11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Tips

餐饮企业需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定期对燃气设备、电气线路等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规范操作流程,杜绝违规作业,同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以应对突发安全事故。

每日闭店前由店长与厨师长双人检查燃气阀门关闭情况,建立内部《安全检查日志》;厨房安装防爆灯具与金属软管,定期更换燃气胶管,员工需掌握“关阀、通风、禁火” 应急处置流程,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四)逃税罪

案例:

2012 年至 2013 年,北京某餐饮公司及其第一、第二分公司使用 53 张假发票入账,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并进行纳税申报。2014 年税务稽查后,该公司被要求补缴 2012 至 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 92 万余元及滞纳金。被告人陈某、宫某在明知税务处理决定的情况下,通过在原分公司经营地址成立新公司、注销原分公司、不再申领发票、冻结公司账户等方式,逃避追缴税款,至案发时仍有 82 万余元税款无法追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被告单位某餐饮公司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宫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律师Tips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经营收入和成本支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同时可聘请专业税务顾问,对企业税务情况进行定期审查,确保税务处理合法合规,避免因税务问题引发刑事风险。

(五)污染环境罪

案例:

2023 年 4 月,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通过对“水域周边餐饮违法排污大数据监督模型” 排查发现,太湖周边多家民宿(农家乐)存在无证排污、污水直排等问题。其中,某餐饮企业将未经处理的餐厨污水通过雨水管道直接排入太湖,导致水体富营养化,水生生物大量死亡。经检测,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超标3倍,氨氮超标2.5倍,严重破坏太湖生态环境。

根据《刑法》第338 条,污染环境罪需满足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的要件。本案中,该餐饮企业通过隐蔽方式排放污染物,且超标倍数较高,符合 “严重污染环境” 的情形。最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企业负责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 20 万元,同时责令企业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150万元。

法律依据: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Tips

安装隔油池与污水处理设备等,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标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相关资质的专门的企业处理,并留存转移联单;从长远看,环境的保护也是企业赖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餐饮企业更应该以保护环境为己任,避免不恰当行为污染环境。

(六)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例:

方某原系某火锅底料厂厂长,离职后未经许可,于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自行生产或委托他人生产贴有“谭鸭血”商标的火锅底料,通过虚假授权销售至天津、江苏、上海等多地“谭鸭血”加盟店,非法经营数额达 26 万余元。

2021年11月,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判处方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2022年3月,成都中院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Tips

使用知名品牌商标前,应取得商标所有权人书面授权,并核查授权书编号及有效期;给他人进行代工生产时,务必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授权书,切勿违规印制带有他人商标的包装材料。

(七)非法经营罪

案例:

2019年3月至9月,临沂市罗庄区哈XX餐饮连锁店的实际经营者王XX,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李XX处购入价值约 11 万元的假冒南京牌香烟,放置于其经营的哈XX餐饮连锁店内进行零售,累计获利1万余元。案发时,公安机关在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香烟32条。

法院认定王XX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及《烟草专卖法》相关规定,其通过餐饮场所销售假冒香烟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涉案假烟予以没收销毁。

法律依据: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Tips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需取得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严禁超范围销售、杜绝采购“三无” 或假冒商品、进货时查验供应商的经营资质与产品合格证等。

该案例中,行为人销售假烟的行为,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实务裁判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涉案数额对应的量刑档次,择一重罪处罚。

(八)失火罪

案例:

临沂市罗庄区“聚福源” 火锅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某)。2020年12月15日晚,该火锅店因厨房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未及时关闭液化气阀门,导致燃气泄漏并遇明火发生爆燃,引发火灾。火势迅速蔓延至相邻商铺,造成2人重伤5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20余万元。经消防部门调查,事故原因系火锅店未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员工未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且店内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法院认定,火锅店经营者张某作为直接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构成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张某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向受害者支付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共计80余万元。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Tips

禁止在灶台附近堆放纸巾、围裙等易燃物品,炉灶使用时需有专人看管;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确保每人掌握“一提二拔三握四压” 的灭火器操作要领等。

写在最后:食品安全无小事,法律风险不可轻。食品行业的从业者必须清醒认识到,任何对法律红线的试探、对安全底线的逾越,都可能瞬间摧毁苦心经营的企业及信誉,将个人推向行政追责甚至刑事追责的深渊。构建并切实运行有效的合规体系,绝非只是应付检查的表面文章,而是关乎企业存续、个人自由与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根本保障。唯有将法律敬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时刻绷紧风险防范之弦,才能真正筑牢食品安全的‘防火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消费者信任,守护‘舌尖上的安全’。餐饮企业与其在出现风险后奔走补救,不如在危机萌芽前筑牢防线。除增强自身风险意识外,不妨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帮助企业在商海浪潮中稳舵定锚。

(说明:文中所涉案例均来源于网络,包括各地法院公开案例以及相关新闻报道。)

律师介绍

邵明慧律师,睿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济南办公室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济南市“泉警律师”法律服务团成员,济南市公安局法律顾问。

执业16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 、刑民交叉案件、婚姻家事案件等。


朱韵之,睿扬济南办公室刑事业务部实习律师,本科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法学专业,在校期间曾获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优秀个人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