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扬研究
2025-07-21
从“娃哈哈”继承大战浅析企业家传承规划整体性、合法性、有效性问题
2025年7月,饮料巨头娃哈哈集团卷入了一宗备受关注的诉讼案件,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的“独女”宗馥莉被三位自称“同父异母”的弟弟妹妹起诉,就遗产继承问题分别在香港及杭州两地法院展开诉讼。据了解,双方在香港法院围绕着一笔金额高达21亿美元的离岸家族信托展开厮杀,而在杭州中院主要是对娃哈哈集团的股权继承权问题展开博弈。
一、企业家信托“保险箱”被击穿事件频发
该宗案件将“信托”这一金融工具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一时间各个平台的搜索量激增,“什么是信托”“信托有什么用”“信托为什么会被击穿”引发了公众的探讨。
2001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单来说,信托是一种资产安排方式,委托人将资产交给受托人(如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机构),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资产进行管理和分配,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特定的传承目标。而信托之所以备受知名企业家、高净值人群的青睐,主要源于信托可以保护财产和隔离风险、按照委托人意愿进行财富传承与规划、隐私性强等几大显著优势。
虽然信托有上述种种的优势,堪称家族财富的“保险箱”,但信托并不是设立之后就一劳永逸了,仍然存在着信托“保险箱”被击穿的风险。
知名企业家设立的信托被击穿事件曾多次发生。俏江南创始人张兰成立的离岸家族信托就因其控制权过高而被击穿。张兰设立该信托后多次以唯一授权人的名义从该家族信托账户直接转出资金,用于购买房产等,因此法院认定张兰对该信托资产具有实际控制权,是其离岸家族信托所在银行账户资产的实际所有人,最终导致其约5537万美元的款项被CVC接管。
无独有偶,许家印在恒大危机爆发前,也被传通过设立信托转移资产,尽管具体细节未经官方证实,但也让信托的安全性再次受到质疑。而本次“娃哈哈”事件所涉及的信托,目前主流观点的看法是因未完成注资而未被设立成功,即使宗馥莉之外的三位“同父异母”的弟弟妹妹是该信托的受益人,最终也未必会享受到信托权益。
二、家族财富传承规划应具有整体性、合法性、有效性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信托并非牢不可破的“保险箱”,它需要在合法合规、遵循信托原则并在已经设立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对于企业家而言,在对家族的财富进行规划、析产、传承时,不能盲目、单一地依赖信托这一种手段,而应充分认识到财富、企业传承的复杂性和潜在风险,对财富、企业传承进行整体的规划和设计,通过设立信托、企业股权分割及股权架构设置、合法有效的遗产分配等全面的、多种形式的配合平稳地完成传承。
1、遗嘱应保证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目前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除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其他形式的遗嘱均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进行见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合法、有效。本次“娃哈哈”事件中,如宗庆后所留遗嘱是自书遗嘱,在不存在无效的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不需要遗嘱见证人也是合法、有效的。但就目前已披露的情况推测,宗庆后所留遗嘱为打印遗嘱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是这种形式的遗嘱就必须要有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其中“共同经营的合伙人”指的是在合伙企业或合伙合同中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人,而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也应当视为”表明,“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但不限于该条所指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娃哈哈”事件中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否成为见证人,是否属于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需要结合双方提交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认定,而具备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并不必然会被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也不会必然导致该遗嘱无效。
2、股权转让、股权架构应提早合理设置。
企业作为财富传承中的重中之重,其传承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股权架构的设置来实现。这两项活动在实践中,往往会引起企业的巨大波动,对企业存续、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就“娃哈哈”事件来看,因宗馥莉继承宗庆后股权及职务,成为企业实际控制者,不断推出新产品,去除老旧生产线,但其推出的新款高端饮品市场存活率较低,销售渠道的改革亦导致娃哈哈损失部分经销商,其管理能力一度被质疑。继任者宗馥莉尚未在娃哈哈集团完全站稳脚跟,现下的遗产争夺战无疑是挥向娃哈哈商业帝国的利剑。
娃哈哈目前是“搭积木”型的股权结构,娃哈哈集团位于最上层,其他各类公司作为小积木交叉持股。这种股权结构虽能在短期内有效地发挥权力制衡、员工激励的作用,但因缺乏长远规划,导致在今后股权继承和清点遗产时制造了巨大障碍,没有考虑到未来企业传承和发展的需要。当面临企业传承时,复杂且模糊的股权结构使得股权的归属和继承变得困难重重,容易引发家族成员之间的纷争。
企业家尤其是家族企业家应具有前瞻性,提前对股权架构进行设置和优化,避免股权结构因过于单一化、混乱化而引发后续的动荡。通过信托的设立、职业经理人的引进,保证企业控制人、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能够平稳进行。龙湖地产集团在2009年上市之前就做了股权信托持有制度。在香港上市时,吴亚军的股权由汇丰信托作为受托人,设立吴氏家族信托持有;蔡奎的股权也通过类似信托架构持有并且在龙湖集团不担任任何职务。2012年二人离婚时,由于股权已分置于不同信托,二人离婚时就避免了上市公司因控制人婚变而引发的股权纷争、股价震荡、企业无法正常运营等风险,被认为是家族企业股权架构设置的经典案例。
3、设立的信托应能够发挥“保险箱”作用。
信托的设立首先要保证合法性,才能保证其后续的有效性。从设立之初要保证委托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设立信托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信托财产要独立、明确、可转移,这是保证信托财产注入能够到位的重要条件;最后是保证信托的持续合规性管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信托财产转移过程中应确保完成财产权属变更登记,如不动产、股权需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转至受托人名下。实务中,存在因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信托,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案例。
为保证信托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应设置特殊风险防范措施,避免信托无效情形。首先应充分关注保留权条款的合法性,避免该条款赋予委托人过度控制,如任意撤销权、指令投资权,这些“保留权利”可能导致信托被“击穿”。其次,受益人应明确。对于企业家而言明确家族成员的身份至关重要,若存在非婚生子女,为避免引发娃哈哈类似纠纷,应提前对非婚生子女的身份进行法律确认并在传承规划中公平、合理地安排他们的权益,避免继承纷争影响企业的声誉和运营。
综上,企业家制定传承规划,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律师可以从法律角度、全面地对传承架构的设计、条款的制定进行审查和把关,确保传承计划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最大程度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同时,持续关注传承计划后续的运作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家族状况。
睿扬财富管理与传承(家事)法律服务中心
睿扬财富管理与传承(家事)法律服务中心,是睿扬律所倾力打造的家事法律服务机构,由多位合伙人及资深律师组成专业团队,致力于为高净值客户群体进行婚姻家事处理、婚家财产配置、婚家公证指引、保险信托业务法律风险咨询,并提供婚姻危机公关服务、遗产争议解决服务及税筹综合管理服务等多元化、多层面的婚家服务,旨在妥善解决婚家纠纷,优化财产配置,实现家庭财富个性化管理。
睿扬财富管理与传承(家事)法律服务中心设婚姻家庭、继承、财富传承三个小组,由多位资深专业律师组成,熟知婚姻继承家事法律法规及公司法、投融资、金融、保险、信托等商事法律法规,分别为委托人提供不同方面、不同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中心依托睿扬济南总所、五地分所以及合作单位等多个平台,与所内其他业务中心精诚合作,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案件阶段、案件领域为委托人制定一对一的专门法律方案,真正实现“为委托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和细致、精准的个性化服务”的目标。
律师介绍
卜媛薇律师,睿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家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实务经验丰富,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复杂的婚姻纠纷、继承纠纷、公司股权纠纷案件,致力于婚姻家庭领域法律理论和实务的研究。同时拥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善于通过关联诉讼、友好谈判、心理辅导等多种措施解决各类婚姻家事风险,将心理学知识运用到咨询和调解工作中,通过多种方案的制定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先后担任多家政府机关及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王亚茹律师,睿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家事法律服务中心秘书。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曾就职于某上市公司,理论知识掌握扎实,侧重于婚姻家事、继承纠纷、合同纠纷等法律案件,具备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擅长从客户角度思考问题,共情能力强,较快地收获当事人的信任,更快速地解决法律纠纷;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家庭关系的修复与社会和谐,为当事人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