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7
上篇讲控告,这篇讲辩护。
这类案子的指控骨架是三件事,包括违规事实是编的,投诉被当成施压工具,拿到合同外的钱。
这类案子的辩护,最忌讳上来就喊“这是正常维权”。公司被整体打掉、几十人被抓、账上几百万元进出,这句话法官一天要听八遍。
有效的辩护,是把控方的三件事一件一件拆。
一、第一件事:虚构是谁编的
这是最有杀伤力的辩点,也是被用得最少的。
控方的逻辑是“你们编造了业务员违规的证据”。
但案卷里通常能看出另一条线:这些话是客户自己说的。
客户说“当时业务员讲这个产品比存款划算”,客户说“签字的时候没让我看条款”,客户说“送过我一桶油”。
这些是客户的原话。中介只是记录、整理、润色,甚至照抄。
记录、整理客户的陈述,和编造客户的陈述,是两件事。
前者是代理工作的本分,后者才是虚构。
我办的一起案子里,当事人在笔录上被记成“退保理由一半真一半假”。这六个字差点要了他的命——它等于当庭承认虚构。
后来调出他和客户的微信记录:六十七个客户,每一条退保理由后面都跟着客户的语音和照片,最早的一条在他入职之前。这六个字被推翻了。
这个支点怎么打?把“虚构”落到每一笔上。
问清楚三件事:这一笔的理由是谁先说的、有没有原始载体、中介改动过什么。
全案四十笔里只要有三十二笔能追到客户的原话,剩下八笔撑不起“以虚构为业”的认定。
有个前提得提前做:及时把手里的原始载体固定下来——微信原文、通话录音、投保时的宣传页。等客户被做过笔录再说,就晚了。
二、第二件事:恐惧这一环怎么打
这个支点难打,但不能不打。
难在法院普遍认可“投诉考核压力”构成心理强制。监管指标客观存在,不需要证明具体哪个经办人真的害怕。
能打的是切割:把正常协商解决的业务,从被胁迫付款的业务里剥出来。有些单子客户确实被误导销售了,公司核查后自己也认,按正常流程退了,甚至签了和解协议。这部分钱是公司认账,不是被吓出来的。
辩方要做的,是把这部分从指控数额里切走。这既是因果关系的辩点,也是数额的辩点。
还有一个角度用的人少:超额幅度。正常退保退现金价值,这是底线。如果某一笔的实付金额只比现金价值高一成,很难说是“被逼到墙角”;如果高出八成甚至一倍,索赔明显超出合理范围,非法占有目的就有了着落。
三、第三件事:数额,切三刀
先报数。
山东的标准是三千元、六万元、四十万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印发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鲁高法〔2025〕21号)写得更细:三千元起,六个月拘役至一年;六万元起,三年至四年;四十万元起,十年至十二年,之后每增加三到五万元加一个月。四十万这道坎,团伙案里一撞就过。
所以数额辩护不是“少算一点”的问题,是“换一个档次”的问题。
拿山东首例做参照。枣庄张某伪装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在抖音、微信引流,打着“全额退保、无损退保”招揽,教唆投保人编造虚假事实、歪曲投保经过,批量向监管部门发起不实举报,恶意举报八十余起,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判六年、罚金四万。从六年倒推,认定的数额大概率落在六万到四十万这一档,或者存在未遂、从犯的减轻情节。
这对辩方是个提示:把精力放在逐笔核对金额上,比争论“投诉是不是恶意”有用得多。
第一刀,切“应退”与“超退”
敲诈勒索的犯罪对象,是超出权利人本可主张范围的那部分。
如果客户本来就有权全额退——犹豫期内、合同因销售误导可撤销、保险公司自己同意全额退——“超额”就是零,这一笔根本不成立。这一刀切下去,先要打的是合同效力,不是刑事。保险法第十五条给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第四十七条规定解除后只退现金价值。
所以“要求全额退保”本身不违法,违法的是用胁迫手段去要那部分本不该要的钱。
现实里最难处理的是“边界业务”:客户确实被夸大宣传过,但现金价值和保费之间的差额,远超他能主张的损失。这类单子既不能全算,也不能全剔,只能按“超额部分”折算。折算比例怎么定,是这类案子最有技术含量的争点。
第二刀,切“服务费”与“补偿款”
有的案子里,客户付给中介的钱,一部分是真实服务对价——保单整理、方案测算、陪同交涉、代写材料;一部分是从超额补偿款里分的成。前者是服务报酬,后者是分赃。混在一起按总额认定,就是重复评价。
辩方要做的,是把收费明细、服务记录、工作时间摊开,让法院看到哪一部分有对价。
第三刀,切“个人”与“公司”
这一刀对底层员工最要紧。
具体怎么切:入职离职时间、系统权限、经手的客户名单、提成发放记录、参与的环节。前端获客、材料制作、投诉提交、谈判收款,四个环节里参与得越靠后越深,责任越重。这五项一对,个人参与额就出来了。
签了协议没收齐款的、投诉提交了保险公司还没松口的、客户中途反悔的,这部分按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全案打不掉,打掉一部分是一部分,尤其是卡在档次线上的案子。
还有一条别抱太大希望:单位犯罪。这类公司大多是“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按法释〔1999〕14号第二条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但“以单位犯罪论”可以当量刑协商的筹码——它能把追责范围收窄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对底层员工争取不起诉有用。
四、客户坐在证人席和被告席之间
对辩护方,客户的笔录是最危险的证据。公安机关一定会逐个找客户做笔录,而这些笔录大概率对被告人不利——客户为了自保,会把责任往中介身上推:“是他们教我这么说的。”所以对客户证言的质证是重头戏。看三件事:笔录形成的时间,是不是统一行动后集中取的;问答的引导性,有没有“是不是他们让你这么说的”这种问法;内容的一致性,几十份笔录用同一套措辞,本身就说明问题。
还有一层,很多人不愿意讲:客户自己也在法律射程之内。
如果客户明知中介在伪造材料,仍然提供假证明、照着话术作虚假陈述、参与分钱,可能构成共犯。
金融监管总局在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里把边界画得很清楚:投保人有权投诉,但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以业务员存在违规为由虚构事实、恶意投诉,已经超出正常合法维权的范畴。
判断“明知”靠的不是猜,是痕迹。中介让他别接保险公司电话,他照做了;中介给他一段话术让他念给客服听,他念了;中介让他“回忆”业务员是不是说过保本,他顺着补了几句;谈成之后按三成到五成分钱,转账记录在那儿。
五、别把真维权打进去
这类案子最容易出两种偏差:一种是把黑产降格成普通投诉,另一种是把正常维权硬扣成敲诈勒索。这类案子里确实有真无辜的人,也确实有装无辜的人。
十大新型黑恶犯罪不断案发,退保型敲诈勒索案件各地都爆发,一定要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