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扬动态
2018-05-28
睿扬律师刘晔、于洋获赠锦旗“仗义执言,弘扬正气”
2018年5月25日,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某村村民孙先生为睿扬律师事务所刘晔、于洋律师赠送一面写有“仗义执言,弘扬正气”的锦旗,以此表达两位律师为其提供公益法律援助的感激。 睿扬律所合伙人、副主任董世华律师,财务主管刘玉出席赠送活动。

案情介绍
本案涉及村委会违反《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法》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下,村委会能否以《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村民自治的规定进行抗辩,排除司法管辖。法律实践中,考虑到土地利益的重要性及社会的稳定性,相关案件的裁判往往强调村集体的自治权,弱化物权法等法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进而紧闭涉及农村土地问题司法管辖的大门,令弱势群体维权无路。
本案是由山东省高院提审的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审程序案件,在我所律师的不懈努力下,虽然再审法院依旧未予打开司法管辖的豁口,但随着个案对于现有观点的不断冲击,坚信终有一日会在法治的框架下,逐步理清村民自治与司法管辖的界限。
基本案情:
孙先生以家庭为单位承包本村土地,但未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10年后,村委会以“土地十年一调整”的村规民约收回孙某承包的土地,重新进行分配。孙某以村委会违法收回土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属于村集体自治范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驳回孙某的起诉,经申请再审,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案件争议焦点一: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可否由村规民约进行自由约定?
我所律师观点:根据合同条款漏洞填补规则,承包合同的期限为30年;承包期限条款为效力性强制性条款,村规民约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关于合同中的承包期限条款,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约定,对于该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属于合同条款漏洞填补问题。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因此承包合同的期限为30年。
《物权法》及《土地承包经营法》明确规定了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土地承包经营法司法解释》第七条:“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没有签订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上述条款表明,承包期限条款为效力性强制性条款,法律法规赋予了承包人通过诉讼延长承包期限的救济途径,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相冲突。
案件争议焦点二: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我所律师观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承包期限权益,受《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保护,属于司法管辖的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治范围虽然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但基于经营方案中承包期限条款由法律另行给予特别保护,故有关承包期内,发包人违法收回承包地的纠纷,排斥村民自治,赋予法院司法管辖权。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后半段,《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期限问题均有规定,应依其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的规定了法院应如何处理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刘晔、于洋律师以其丰富的法律执业经验、专业的法律素养为孙先生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孙先生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高度评价。睿扬律所近年来承办大量法律援助案件,利用专业知识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体现了律师的社会价值,也彰显了法律援助对社会集体所做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