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0
2020年10月9日,由睿扬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法律服务中心携手山东财经大学睿扬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山东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与合规专业委员会共同组织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研讨会在睿扬律所大会议室成功举办。会议由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睿扬私募基金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李岚红律师主持,通过“线下+线上,直播+互动”的方式进行。会议吸引了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省财金政企合作基金、兖矿股权投资、鲁信资本、舜和资本、机场资本、高新控股、中网银新投资、鲁西金融等十余家机构高管人员以及法学专家、私募基金法律实务专业人士共三十余人参加了本次活动。

首先,李岚红主任围绕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立法、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现状、立法意图等方面对《征求意见稿》的立法背景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就《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及多个条款作了深入解读,提出了自己的修改建议。

随后,来自业内的专家从理论与实务的角度分享了意见和建议。其中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东财经大学睿扬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睿扬律师事务所于朝印律师以《<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完善建议》为题,就条例中强化监管的具体表现、违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对如何修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山东政法学院讲师,睿扬律师事务所闫丽律师就《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明股实债”问题,作了《从审判实例看明股实债的性质认定》的主题发言,通过对审判实例分析“明股实债”合同的性质和效力,揭示了“明股实债”合同的法律风险。


在研讨交流环节,与会嘉宾围绕《征求意见稿》中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跨区域经营、开设分支机构、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备尽备要求、“明股实债”的判断标准、不良资产投资、股东借款限制、自融限制、关联交易等方面的规定展开讨论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会后,山东财经大学睿扬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的专家将本次研讨会征集的立法建议制作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立法建议》,并于10月10日提交中国证监会。此次研讨会,不仅让与会嘉宾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加深了各个机构之间的交流,为私募立法建言献策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为睿扬律所私募基金法律服务中心业务的开展以及与各个机构相互之间的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