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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睿扬苏州办公室3月开展业务学习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律所于每周五下午组织开展业务学习活动。

2021年3月12日下午,本所实习律师李田为业务分享人,分享主题为“《民法典》背景下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理解与适用”。李田以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所涉条款的纵向发展为切入点,梳理了从《担保法》《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到《民法典》中有关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变化,指出了当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适用限制,即存在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与物上代位效力相互转换规则的缺失这一问题,并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合理运用《民法典》第406条第二款规定。讨论环节,大家就现有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与物上代位效力相互转换规则的制度缺失及相应解决方案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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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9日下午,律所邀请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刘凤作为分享人,分享主题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分析”。首先,刘凤介绍了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发展。其次,她分析了包括严格的物权法定、物权法定缓和说在内的有关物权法定原则不同学说之间的区别与优缺点,同时从静态与动态的角度阐述了物权法定具有构建完善的物权体系、保障交易安全等功能。刘凤还基于《民法典》第116条的规定,从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两方面深入分析了物权法定的具体内涵。最后,她结合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三种物权类型,分析了物权法定原则在其中适用的不同原因。讨论环节,大家就物权法定原则是否应当包括公示方法和公示效力,以及物权法定缓和说在担保物权中的适用展开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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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6日下午,律所邀请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许晓雨作为分享人,分享主题为“《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我国购置款抵押权条款的理解与适用”。首先,许晓雨分别介绍了购置款抵押权在美国和我国的发展过程,并与所有权保留制度进行了对比,简要分析了购置款抵押权的独特价值。其次,许晓雨基于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分析学界普遍认为存在的两种交易模式,即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模式,买受人和出借人(金融机构等)之间的模式,并指出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第三种交易模式——出卖人与出借人(金融机构等)之间的模式。最后,许晓雨分析了《民法典》中购置款抵押权的设立及其构成要件,并针对购置款抵押权登记规则的适用提出了问题及相应见解。讨论环节,律所执行主任尚玉龙律师针对许晓雨提出的购置款抵押权的第三种交易模式进行了分析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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