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扬动态
2022-03-18
睿扬苏州分所2月业务学习情况
2022年2月11日,我所董珂以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及责任承担为主题作《公司法》专项业务学习分享。董珂首先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即股东抽逃出资之诉的认定情形、诉讼主体、责任承担主体等方面进行规范解读,然后提出了“股东抽逃出资究为何种民事法律后果”“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认定”等问题与同事们展开了热烈讨论。最后,通过案例分享,董珂向大家总结出实务中股东抽逃出资与股东借款的九点认定区别。
随后,我所孙威以商品房质量瑕疵的救济途径为主题进行业务分享的第二讲。首先,孙威向我们介绍了商品房质量瑕疵的类型,主要包括主体结构质量瑕疵、非主体结构质量瑕疵和合同约定质量瑕疵。其次,他通过对《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的解读,围绕商品房质量问题上购房者的权利与开发商的责任、商品房迟延交付(迟延交付的认定、责任承担、出卖人延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界定)与大家展开讨论,最后孙威向我们介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常用的“捆绑装修”销售模式,并认为在此种情形中装饰装修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宜作单独区分判断,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的装修款可视为购买房屋总价款的组成部分,并对此观点进一步论述。
2022年2月18日,我所张文峰以“从莱绅通灵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看股东大会召集程序”为主题作《公司法》专项业务学习分享。张文峰在介绍了莱绅通灵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后,以《民法典》《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为依据详细介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集条件后,又对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股东会的召集条件(董事会(执行董事)召集、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召集的条件予以介绍。
2022年2月25日,我所郭姗姗以公司的解散、清算与注销程序及相关法律问题为内容作《公司法》专项业务学习分享。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公司在退出市场正式终止前,需要经过三个程序,即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注销公司登记。郭姗姗首先基于《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公司自愿解散/约定解散的事由、强制解散的事由(行政决定解散、司法判决解散)予以解读,并着重通过典型裁判观点对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三个实体要件和一个程序要件的认定进行了分析。其次对公司清算的内容和法定程序进行了梳理,主要包括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通知义务、清算方案、清算顺序、清算过程中的民事主体资格等内容。最后结合公司清算、注销涉诉裁判观点对公司清算、注销程序不合法(不清算、怠于清算、虚假清算、无法清算等情形)使股东、债权人等利益受损的责任承担问题与大家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