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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3

睿扬律师接受中国证券报采访解读债券类私募基金最新窗口指导意见

近期,多家媒体及自媒体发布关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提高债券类私募基金备案要求相关文章。经了解,中基协就债券类私募基金备案问题与托管机构进行了沟通交流,并于2023年4月11日举办专题培训讲座,进一步明确债券类私募基金备案及托管相关要求,具体要求梳理归纳如下:

1、单一债券的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产品总资产的25%。

2、产品的开放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一个月。

3、涉及存续产品债券投资比例过高或已显现风险的,要求制定压降计划,并且后续产品审慎备案。

4、涉及结构化发债、投资高收益债的,要求产品审慎备案。

5、涉及投资于城投债且自然人投资者数量超过30人或净资产中自然人出资比例超过50%的,要求先降低“涉众”规模,再进行新产品的备案。

6、涉及长时间未发行新产品但近期集中发行债券类产品的,要求管理人提供业务类型变化原因及未来展业规划等资料。

7、严禁私募基金备案完成后通过合同修改等方式规避相关要求。

8、债券类私募基金到期后,需满足上述要求后方可展期。

9、债券类私募基金需在运行期间全程满足以上要求,建仓期不得豁免。

2023年4月12日,睿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办公室主任孙龙龙律师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对此进行了解读。孙龙龙律师认为,近年来,投资于债券的私募产品暴增,风险已陆续显现。根据市场观察的监管窗口指导意见,针对涉及债券投资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在分散投资、限制流动性、降低风险规模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一方面,通过限制单一标的投资比例或降低风险债券规模,能够有效降低产品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明确申赎开放日,能够进一步保障投资者利益。这将有利于逐步降低债券类投资行业风险,促进行业稳定规范发展。

链接:私募圈大消息!备案要求有变化

律师介绍

孙龙龙律师,睿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所党支部书记、主任,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律服务、证券与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政府法律服务,其中公司法律服务涉及公司日常管理、公司治理、公司纠纷等领域,证券与资本市场业务涉及企业上市挂牌、私募基金、政府基金、并购等领域非诉与诉讼法律服务,行政法律服务涉及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重大事项合规论证、国资监管、招商引资、政府融资及资本运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