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扬研究

返回

2026-10-09

以案说法:互联网公司员工“顺手牵羊”搬走千万——职务侵占罪,老板最该防的一条红线

编者按:

本文是“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系列”的第二篇。第一篇讲了民企董事收5.6亿“提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篇讲另一个高发的内部腐败罪名——职务侵占罪。如果说受贿是“收外人的钱”,职务侵占就是“偷自己人的钱”:高管、财务、采购、区域经理,手里但凡管着公司的钱和物,职务侵占这条红线就随时可能踩上。本篇的主角,两条线全踩了——顺手牵羊搬走366万,又收下608万,两罪并罚判了十二年。

导语

很多老板对“职务侵占”这个罪名不陌生,但普遍有一个误判:觉得它抓的是“卷款跑路”的人,自己企业里那些“顺手往自己兜里装一点”的高管,顶多是道德问题。

北京海淀区法院判过一个案件,把这个误判砸得粉碎。

石某玉,一个互联网公司的普通工作人员,既没“跑路”,也没“贪污公款”——他就是利用职务便利,把公司账户里的虚拟币变现,转进自己口袋,再顺手收下合作方的好处。两笔加起来,将近一千万。

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

本文拆解这个案件讲清楚一件事:职务侵占,是民营企业里离老板切身利益最近,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条刑事红线。 

▎案件回顾

被告人石某玉,是某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某网络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产品设计、客户需求挖掘、合作方案推进等工作。

他的职务侵占行为,藏在两段业务里:

第一段,收钱。 2014年至2019年,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引入乙公司与某网络公司合作开展“虚拟币奖励”业务。在这期间,他非法收受乙公司给予的财物,共计608万元。

第二段,搬钱。 2016年6月至12月,石某玉又利用职务便利,在某网络公司与乙公司合作的虚拟币业务中,通过某网络公司的多个账号,把一部分虚拟币变现,转入他自己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非法占有某网络公司财物共计366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石某玉的两个行为分别构成两个罪名:

收乙公司608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搬走虚拟币变现366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责令石某玉向某网络公司退赔366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608万元。

一审宣判后石某玉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这个案件最值得拆解的问题,有两个:

第一,虚拟币算不算“公司财物”?

石某玉搬走的不是现金,是虚拟币。虚拟币能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答案是能。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物,不限于现金和有形财产。虚拟币在市场上可以变现、具有明确的经济价值,公司账户里的虚拟币,就是公司财物。把它变现装进自己口袋,和把公司现金装进自己口袋,没有本质区别。

第二,“受贿”和“侵占”为什么是两笔账?

石某玉收了乙公司608万,又搬走公司366万。前者是“收外人的钱”,后者是“拿自己的钱”。这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两个独立的罪名,所以要数罪并罚——九年加六年,不是简单叠加,而是依法合并执行十二年。

这一点对老板尤其重要:一个高管,可能同时触犯好几条线。 数罪并罚的后果,远重于单罪。

▎裁判要旨

本案确立的核心裁判规则,有三条:

第一,职务侵占的对象,是一切“本单位财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这里的“财物”,法院在石某玉案里做了明确扩张:虚拟币等新型财产,只要具有经济价值、可以变现,就属于“本单位财物”。不要以为“我没碰现金就不算”,凡是公司的资产,现金、货物、应收账款、虚拟资产、数据资产,都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的对象。

第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和普通盗窃的分界线。

石某玉能搬走虚拟币,靠的是他“负责虚拟币业务”的职务便利——他有权接触公司账号、有权操作相关业务。这正是职务侵占区别于普通盗窃、侵占的关键:没有职务便利,你够不着公司的钱;有了职务便利,动一动手指就能把钱划走。法律惩罚的,正是这种“监守自盗”。

第三,数罪并罚,是内部腐败案件的常态。

石某玉案是典型的“一查一串”:查受贿,带出侵占;查侵占,坐实受贿。最高法发布这个案例时,用的定位就是“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腐败犯罪”。老板要明白:内部腐败往往不是孤立的一个行为,而是一连串。查出一个,牵出一串,最后数罪并罚。

▎深度分析

第一、职务侵占罪,量刑到底有多重?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给职务侵占罪设了三档:

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石某玉的366万元,按判决时施行的旧标准属于“数额巨大”档,对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六年,是这一档里的正常裁量。

但老板们要知道:这个罪名的“天花板”是无期徒刑。数额一旦到了“特别巨大”,可以判到十年以上,直至无期。366万判六年,并不意味着“拿钱判得轻”,而是因为他的金额还在“数额巨大”档。金额再往上走,刑期是陡增的。

第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一字之差,性质完全不同。

这是本系列第二篇和第三篇要连起来看的一组概念,也是老板最容易搞混的地方。

职务侵占:把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钱进了口袋,不想还了,主观上是要“拿”。

挪用资金:把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钱借来周转一下,主观上是要“还”。

一个是要占,一个是要还,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实践中,判断的难度在于:很多“挪用”到最后还不上,就转化成了“侵占”。

石某玉是典型的“占”——虚拟币变现进了自己账户,没有归还的意思,定职务侵占罪。下一篇要讲的周某萍,是典型的“挪”——把钱转到自己账户,但用“业务挂账”的形式掩盖,主观上还想还,定挪用资金罪。

第三、为什么互联网企业成了职务侵占的重灾区?

最高法在发布石某玉案时,特别点了一句:“助推互联网企业‘挖蛀虫’‘打内鬼’”。

互联网企业为什么高危?三个原因:一是资产无形化,虚拟币、流量、数据、账号,都看不见摸不着,侵占不容易被发现;二是权限集中化,一个产品经理、一个运营,手里的系统权限可能覆盖大量资产;三是交易隐蔽化,虚拟资产变现的路径绕、链条长,留痕少。

这恰恰是老板最该警惕的:传统企业防的是“现金和货”,互联网企业要防的是“账号和虚拟资产”。

第四、2026年新规,把入罪门槛压得更低。

和第一篇讲的一样,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把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公职人员标准全面对齐。

具体到职务侵占罪:过去它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长期按贪污罪标准分别执行——“数额较大”按二倍(6万元)、“数额巨大”按五倍(100万元);《解释(二)》施行后,门槛直接对齐贪污罪,入罪更容易、量刑也更重了。

这里必须说明一个时间差:石某玉的366万元,是在2025年判决时按旧标准认定的“数额巨大”档(100万元以上),对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所以判了六年。但如果放到2026年5月1日新规之后,366万元已经跨过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的300万元线,将落入“数额特别巨大”档——对应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一个366万,新规前后的量刑区间天差地别,这正是新规最直观的威力。

翻译成一句老板听得懂的话:过去搬走公司 6万元以上才构成职务侵占罪,2026年5月1日之后,搬走 3万元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入罪门槛直接降了一半;而搬走 300万元以上的,直接进入十年以上的重刑档。 

▎实务提醒

民营企业防职务侵占,四件事必须做:

第一,把“权限”和“资金”物理隔离。

互联网企业最常见的漏洞,是“一个人既能操作账号、又能发起变现,还能提现”。石某玉案的核心风险就在这——虚拟币从公司账号到个人账户,中间没有第二个人把关。建议把“操作权”“审批权”“资金划转权”拆给不同的人,关键资产必须双人复核。

第二,定期对账,尤其是“挂账”“未核销”的账目。

职务侵占往往藏在“业务挂账”里——钱出去了,账上还挂着,没人去核。建议企业对账龄长的挂账、长期未核销的应收应付,定期专项清理。下一篇周某萍案会讲到,她的487万就是用“业务挂账”形式掩盖的。

第三,虚拟资产也要纳入盘点。

现金能盘点,虚拟币、账号、流量、数据也要盘点。建议企业对一切可变现的数字资产建立台账,明确归属、权限和变动记录。别让“公司到底有多少虚拟币、谁动过”变成一笔糊涂账。

第四,发现“顺手牵羊”,第一时间报案,而不是私下处理。

很多老板发现高管侵占,第一反应是“内部解决、让他吐出来就行”。但“私下解决”有三个风险:一是证据灭失,二是被反过来咬“拖欠工资”“股东纠纷”,三是放纵了犯罪、助长了风气。正确的做法是固定证据、第一时间报案,让司法机关来追缴和定性。 

结语

石某玉案最值得记住的,不是366万这个数字,而是两个容易被忽略的事实:

第一,职务侵占的对象,早已不限于现金——虚拟币、数据、账号,都是“公司财物”。

第二,内部腐败不是“道德问题”,是明确的刑事犯罪,而且2026年5月1日之后,入罪门槛更低了。

对老板而言,这句话可以反过来读:你企业里那些“顺手牵羊”的人,不是“蛀虫”这么简单,他们是在犯罪——而纵容犯罪的人,迟早要一起买单。

案例来源说明

本文核心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6月9日发布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第二件:石某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

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形差异较大,如需法律建议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