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4
导语
建工行业每年有多少起安全事故?2024年官方数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734起,死亡827人。
但这组数字背后藏着一个更让建工企业老板紧张的趋势:以前出事故,赔钱就完了。现在出事故,不是一个人进去,是从安全员到项目经理到企业负责人,整条管理链一起追责。而且追的不只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还附带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一个事故引爆一串罪名。
本文拆解中国建工史上最惨痛的安全事故——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大事故,用这份28名被告人、1个被告单位的判决书,告诉你为什么“下面人犯的错”会让“上面的人”坐牢。
▎案件回顾
2016年11月24日7时许,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7号冷却塔施工平台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轰然坍塌。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电力行业伤亡最惨重的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指向一个技术细节: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违规拆除模板,导致筒壁混凝土和模板体系连续倾塌坠落,坠落物冲击平桥附着拉索,导致平桥整体倒塌。
但真正让这起事故从“技术失误”变成“刑事大案”的,是事故调查组挖出的系统性管理问题。2020年4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丰城市人民法院、奉新县人民法院、靖安县人民法院对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所涉9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对28名被告人和1个被告单位依法判处刑罚。
被追责的范围,囊括了工程项目从决策到执行的全链条:
· 顶层: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邓勇超,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贪污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220万元。
· 中层:施工单位河北亿能公司董事长张运平、项目部执行经理吴志光、总承包单位中南电力设计院总工程师王松、监理单位总监胡东胜,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七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
· 基层:施工队队长白书平,直接指挥违规拆模,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 监管部门:丰电三期质量监督项目站站长杨飞云、电力质监总站监督处负责人白洪海、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副处长冯卫、丰城市工信委主任涂爱平等9人,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五年至二年不等。
· 材料供应方:丰城鼎力建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罚金200万元;法定代表人顾玉兴、生产经理朱海敏分别被判四年和三年三个月。
从操作工人到副省级国企高管,从施工方到监理方再到政府监管方全链条入罪。
▎争议焦点
这个案子最让建工行业震动的地方,不是“判了28个人”,安全事故追刑责早已不是新鲜事。真正引发讨论的是两个问题:
第一,“大干100天”是谁的责任?
法院查明:建设单位丰电三期在未经论证、评估的情况下,违规大幅度压缩合同工期,提出并与总承包方、监理方、施工方共同启动了“大干100天”活动。而施工方案正是在工期极度压缩的背景下出现了严重缺陷:未制定针对性的拆模作业管理控制措施,试块送检和拆模管理失控,劳务作业队伍自行决定拆模。
“大干100天”的口号,成了法庭上串联所有被告人责任的逻辑链条。
第二,签了字但没去现场的人,也要负责吗?
总承包方中南电力设计院总工程师王松、监理单位总监胡东胜的辩护人均提出:他们审批了施工方案,但实际拆模是施工队自行决定的,与他们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没有接受该观点,理由是审批方案的人有义务确保方案得到执行。
▎裁判要旨
法院在两个关键问题上给出了明确态度:
第一,“谁决定、谁签字、谁负责”不等于“谁没去、谁没事”。
法院认定:建设单位违规压缩工期、总承包方审批了存在严重缺陷的施工方案、监理方对拆模管理失控,每一种系统性不作为,都是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不要求行为人与事故结果之间有直接的物理因果关系,只要求其管理职责的缺失与事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发现方案有问题但不坚持整改,等于没发现。
《7号冷却塔筒壁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这是经总承包项目部、监理部、建设指挥部三级审查通过的方案。三级的审查都没有指出拆模管理措施的缺失。“三级审查,三级失守”,这本身就是一个刑事案件。
▎深度分析
第一:重大责任事故罪追责范围为什么越来越大?
一是司法解释的细化。两高2015年《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是安全责任的“穿透式”追责。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立““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个原则进入刑事追责后,法院的判断标准从“事故当天你有没有操作失误”变成了“你有没有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
没有建立制度?没去现场检查?发现了问题没处理?每一种不作为都可以成为定罪依据。
第二:建工领域特有的追责路径。
建工行业的四个特点,让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追责更容易触及高层:
层层转包导致安全管理真空。 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每一层都以为安全是下一层的事。但实际上,每一层都在追责范围内。丰城案中,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全部被追责。
项目经理负责制下的“一岗双责”。 出了事故,项目经理几乎必然被追责,因为他既是“管理者”又是“第一责任人”。
工期压缩的压力传导。 建设单位催进度→施工单位压缩工期→班组赶工→安全措施跟不上。这条压力链上的每一个环节,在事故调查报告中都会被写进去。丰城案的“大干100天”就是最典型的教材。
八大员的“花瓶化”。 工地上安全员、质量员名单齐全但实际不在岗。出了事故,不光追究“人不在岗”,还追究“为什么安排了不在岗的人”,管理人员失职。
第三:一个事故引发的“罪名连锁反应”。
丰城案不仅追究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邓勇超同时被定罪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数罪并罚18年。丰城鼎力建材公司被定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监管部门人员被定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
一个坍塌事故,引爆了五个罪名,这不是偶然。工程领域的利益链条决定了,每一起重大安全事故背后,几乎都藏着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线索。
▎实务提醒
建工企业安全管理四件事必须做:
第一,安全责任制不能写在纸上。 从企业负责人到项目经理到安全员到班组长,每一个岗位的安全职责要有具体动作。不能写“负责安全管理”五个字了事。要写:每周检查几次、检查什么内容、记录在哪里、发现问题的处理流程。
第二,检查记录是救命稻草。 如果你被追责,法庭上最有力的一句辩护词是:“我的检查记录显示,我在事发前三天提出了书面整改要求。”反过来,没有记录就等于没有管理。
第三,监理日志不能只“记”不“管”。 丰城案中,监理总监胡东胜被判七年,是因为方案审查失守、对施工现场管理失控。日志上发现了问题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这不叫“尽了提醒义务”,这叫“主观上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四,“大干X天”这种口号,从今天起戒掉。 工期的每一分压缩,事故发生后都会成为追责链条上的一环。进度压力不能压到安全底线以下,不仅是为了不出事,更是为了出事后能自证清白。
结语
丰城案过去快十年了。但它留下的28份刑事判决书,仍然是建工行业安全管理最沉重的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