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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山东省新规:企业登记的住所为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摘要

根据新规,企业等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为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市场主体可在山东省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另行填报其他地址作为自主承诺确认的接收法律文书的地址。因市场主体不诚信填写准确地址,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法律文书的,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等法律风险。

正文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不长,只有十条,发布后,仅在律师朋友圈里传播了几天,并未引起太大的波澜。但实际上,该文件对于企业合规管理及法律风险防控意义重大,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引起重视,并根据自身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目的

法律文书送达,是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为保证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权利,法律规定相关法律文书必须送达到案件当事人。但现实情况是很多企业因各种原因,登记的住所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给法律文书送达带来了困扰,严重阻碍了诉讼程序的效率。

文件的目的,就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送达难的问题,并通过提高法律文书送达的效率,进而优化山东省辖区的营商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文件的核心规定

文件的核心规定有四点:1、企业等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为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2、允许市场主体在山东省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另行填报其他地址作为自主承诺确认的接收法律文书的地址;3、因市场主体不诚信填写准确地址,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受文书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企业等市场主体参加诉讼后,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等市场主体登记公示的住所与实际办公地点不一致,也没有通过山东省“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中填报正确的联系信息,一旦企业涉诉,人民法院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件邮寄到登记的住所地址,即使无人签收,也将被视为依法送达。如此,企业将面临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等不利境地,并很可能因无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而导致败诉。其后,企业再以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企业的应对措施

为避免以上法律风险,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重视登记住所信息的准确,保证登记公示的住所地址有实际的办公人员。如果有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及时通过山东省“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填报准确的接收法律文书的地址及其他联系信息。具体操作并不复杂,但意义重大,企业不应忽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推进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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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优化山东营商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山东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本省登记注册的企业等市场主体送达诉讼文书、行政文书等法律文书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本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设立、变更等登记业务时,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第四条  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在山东省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另行填报其他地址,作为承诺确认的接收法律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关文书除外)的地址。可以填写企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作为接收法律文书的电子地址。接收地址有变化的,应当通过系统及时更新。

第五条  在企业等市场主体填写承诺地址时,应当通过阅读提示语等方式,了解地址承诺确认的内容、要求及法律后果等事项。

第六条  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诚信填写准确的地址信息,以便于能够及时接收法律文书。企业等市场主体因提供虚假地址或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受文书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企业等市场主体参加诉讼后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第八条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政务信息数据共享和交换。

第九条  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进行送达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条  本意见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律师介绍

王立志,睿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业务部副主任。专注于公司运营、私募股权投资、各类商事交易及合同、金融纠纷、担保纠纷、企业合规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拥有相关领域丰富的诉讼与仲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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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程程,睿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公司业务部成员,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硕士学位。专注于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纠纷、股东权益纠纷、各类民商事纠纷、企业合规及法律顾问等法律实务。

联系电话:18305414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