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扬研究
2021-07-05
并存的债务承担下的合同解除权迷径
编者按:新颁布的《民法典》把“并存的债务承担”引入了第三编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部分,这在已经废止的《合同法》里一直处于空白状态,但在实务中早已不是个新鲜话题。笔者发现,很多文章还停留在讨论“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债务转移、第三人代履行、保证责任之间的关系上,但对其自身问题特别是在特定应用场景下的分析不足。在此,特希望能抛砖引玉,共同来探讨这些法律难点。
最近客户碰上一件烦心事。
在一起租赁关系中,次承租人与承租人、出租人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约定由次承租人把部分租金直接支付给出租人,承租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典》上,这就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填补了合同法上的空白。
根据《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巧的是,我们这个“三方协议”不仅把“加入债务”“连带责任”说清楚了,还约定了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比552条更肯定、更明确,可这却变成了烦恼之源,问题源源而来。
第一个问题:在次承租人逾期履行的情形下,承租人能否解除与次承租人的合同?
“三方协议”把次承租人变成了三方合同的当事人。当次承租人逾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情形下,承租人能否直接解除与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呢?大家知道,转租合同是“三方协议”的基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一旦转租合同被解除,“三方协议”也就难以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次承租人的权益如何保障?况且,如果出租人主动给次承租人宽限期呢?次承租人能否以此对抗承租人?在这里,如果不限制一下承租人的解除权,出租人就少了一层保障,但如果限制太多,承租人又不安全了,因为承租人会担心出租人会率先解除租赁合同,这令三方都坐卧不安。
第二个问题:在次债务人逾期履行的情形下,出租人能否解除与承租人的合同?
这个问题同样也很重要。在次承租人逾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情形下,出租人能否直接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呢?要知道,原租赁合同也是转租合同的前提,在次承租人逾期履行的情形下,如果出租人直接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和“三方协议”就都履行不下去了。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权益又如何保障?特别是次承租人,他是基于“三方协议”的约定采取补救措施的,他可能还想着争取个宽限期,但如果出租人说解除就解除了,这对次承租人来说就是一次沉重打击,特别不利于挽救合同和稳定交易。
第三个问题:在签订“三方协议”的视角下,次承租人如何抗辩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从客户律师的角度来讲,与其站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角度去进行博弈,不如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来得更安全。所以,当第一次遇到这个问题时,我还是首先查阅了《民法典》,但发现除了第552条之外,再无其他有关“债务承担”的规定。我想,既然《民法典》把“债务承担”放到“合同的变更和转让”部分,何不就在这一章里寻找答案?何必舍近求远?
于是,我对合同重新梳理,将原租赁合同、转租合同、三方协议按照一个时间顺序排列。很明显,从合同变更的角度来解释,签订“三方协议”就是在原有的合同主体之间作出了一个新的约定,改变了原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的支付内容。我发现,“三方协议”虽约定了新的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但并未约定逾期支付的法律后果,如果原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对此曾设置过解除权的话,则现在应视为变更了,即“三方协议”取消了原来的约定。所以,在次债务人逾期支付的情况下,其有权向出租人主张宽限期,出租人也应给予合理期限,出租人和承租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受到了限制,只能行使法定解除权。
第四个问题:在次承租人部分履行和部分不履行的情形下,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本文开头提到,“三方协议”约定次承租人仅将部分租金支付给出租人。在“三方协议”之外,次承租人还需把剩余租金支付给承租人。有时,次承租人可能仅履行“三方协议”,或者仅支付剩余租金,则会出现部分履行和部分不履行的情形,那么出租人和承租人又将如何解除合同呢?这也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且在实践中确实也发生了。
在次承租人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不向承租人支付剩余租金的情形下,由于承租人没有租金收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完全有权依法解除转租合同,但根据“并存的债务承担”理论,次承租人仍要继续履行“三方协议”,这对次承租人极其不利;在次承租人仅向承租人支付剩余租金、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情形下,出租人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出租人既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也可以只解除“三方协议”,在这里他有一个选择权:如果选择只解除“三方协议”,则三方恢复到原来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的秩序中去,如果选择了解除租赁合同,则租赁关系将被彻底解除,一切合同都“灰飞烟灭”。
结语:本文讨论的是在签订“三方协议”下的“并存的债务承担”,那么如果未签订“三方协议”,又应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呢?那可能更复杂更多变。想当初,客户起草这份“三方协议”就是为了给三方增信,让交易更安全更便捷,却没想到带来了这么多问题。所以,建议今后大家应对类似协议进行修改和完善,尽可能给出一个全面和周到的规划,以消除未来潜在的各种风险和隐患。
律师介绍
王冰律师,睿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证券与资本市场业务部专职律师,专注于证券与资本市场、私募基金、公司并购以及诉讼仲裁、政府事务等相关领域,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等。
曾经或者正在服务的大型客户主要包括: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齐鲁农产品交易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东调解中心、山东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映品堂文化传媒公司、济南泽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乐陵市人民政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