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扬研究
2021-06-17
经营者集中申报解读之(四)--案件审查阶段
2020年以来,随着《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等文件的相继发布,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流程和要求都更加明确,经营者在进行集中申报时,应准确了解审查的时限要求以及各阶段的审查决定,以便更好地维护企业发展的权益。睿扬合规中心现对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阶段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经营者集中审查时限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延长本款规定的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审查阶段 | 审查事项 |
立案审查 | 市场监管总局应对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应当在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时限内补充、修改、澄清和说明。市场监管总局审核后,认为申报文件、资料(包括补充的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应当立案审查,并向申报人递送立案通知。 |
公示程序(仅限简易案件) | 简易案件立案后,市场监管总局对申报人填报《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该案是否应被认定为简易案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书面意见。如审查发现不应认定简易案件的,可要求申报人按非简易案件程序重新申报。 |
初步审查 | 市场监管总局将在立案后进行初步审查,做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
进一步审查 | 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需要实施进一步审查,做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
二、经营者集中审查要素
要素名称 | 评估内容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 评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对市场的控制力,可以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产品或者服务的替代程度、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以及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其他经营者的生产能力、下游客户购买能力和转换供应商的能力、潜在竞争者进入的抵消效果等因素。 |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 评估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可以考虑相关市场的经营者数量及市场份额等因素。 |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的影响,可以考虑经营者通过控制生产要素、销售和采购渠道、关键技术、关键设施等方式影响市场进入的情况,并考虑进入的可能性、及时性和充分性。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技术进步的影响,可以考虑经营者集中对技术创新动力、技术研发投入和利用、技术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影响。 |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的影响,可以考虑经营者集中对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价格、质量、多样化等方面的影响。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可以考虑经营者集中对同一相关市场、上下游市场或者关联市场经营者的市场进入、交易机会等竞争条件的影响。 |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可以考虑经营者集中对经济效率、经营规模及其对相关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影响。 |
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 评估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还可以综合考虑集中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否为濒临破产的企业等因素。 |
三、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
(1)市场监管总局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应在审查后作出批准决定。
(2)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告知申报人,并设定一个允许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交书面意见的合理期限。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书面意见应当包括相关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出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能够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决定。
1.限制性条件种类:
A.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以下简称剥离业务)等结构性条件;
B.开放其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C.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剥离业务一般应当具有在相关市场开展有效竞争所需要的所有要素,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关键人员以及客户协议或者供应协议等权益。剥离对象可以是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业务部门。
承诺方案存在不能实施的风险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备选方案。备选方案应当在首选方案无法实施后生效,并且比首选方案的条件更为严格。承诺方案为剥离,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在承诺方案中提出特定买方和剥离时间建议:
A.剥离存在较大困难;
B.剥离前维持剥离业务的竞争性和可销售性存在较大风险;
C.买方身份对剥离业务能否恢复市场竞争具有重要影响;
D.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条件监管:
对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审查决定规定的义务,并按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限制性条件履行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受托人对义务人履行限制性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受托人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在审查决定中予以明确。受托人包括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
3.限制性条件解除:
根据审查决定,限制性条件到期自动解除的,经市场监管总局核查,义务人未违反审查决定的,限制性条件自动解除。义务人存在违反审查决定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适当延长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审查决定,限制性条件到期后义务人需要申请解除的,义务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市场监管总局评估后决定解除限制性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限制性条件为剥离,经市场监管总局核查,义务人履行完成所有义务的,限制性条件自动解除。 (3)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或者所提出的承诺方案不能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四、合规建议
睿扬合规中心建议经营者在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集中申报后,密切关注审查进展,及时针对市场监管总局反馈的审查意见作出交易调整,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附加限制性条件给企业经营带来的影响。
目前,反垄断监管已渗透到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经营者应切实加强自身的反垄断合规体系建设,避免“抢跑”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为适应企业合规的需要,睿扬凭借多年为企业提供综合法律服务的能力和经验,专门成立了“睿扬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企业合规风险识别、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重点领域合规风险防范等全方位的合规法律服务。睿扬合规法律服务中心由本所多位资深合伙人领衔,整合具有企业管理、行政及司法机关工作经历的律师,并聘请外部专家作为顾问,他们能更好地将合规法律服务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度融合,切实保障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保障企业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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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扬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
1.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合规风险评估并提供评估意见;
2.为企业制定各经营领域的合规政策及制度;
3.针对企业各层级、各条线的员工开展合规培训;
4.帮助企业做好内部员工舞弊行为(包括企业员工是否存在涉嫌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侵权、违反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管理制度等舞弊行为)的内部调查处理;
5.帮助企业规范应对外部监管部门及其他执法部门的检查;
6.帮助企业做好全方位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全面的刑事合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