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7
一、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身保险,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根据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规定: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需要说明的是,被保险人也可以进行选择,因为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可以变更的,如被保险人愿意继续投保,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也可以将投保人变更为被保险人。在补偿方式上,被保险人支付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也可以实现双方利益。
(二)民法典出台以后,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的原则有了变化。根据《民法典》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子女、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支付对方现金价值时,并不是必然的支付对方一半,需要根据以上规则判断。
(三)根据保险险种的不同,在退保时,现金价值有时候高于保费(比如年金保险),有时候现金价值低于保费(比如特定时期的寿险),一般投保后第一年退保损失的比例最高,当事人也可以等到保险的现金价值比较高的时点再次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或者选择分割保险期满后的保险金。
二、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为第三人购买的保险,离婚时如何分割?
这里的第三人包括:一方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第三者等,未经对方同意为第三方购买保险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方并不能以对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要求保险人退还保费,但是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裁判投保人向另一方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的一半作为赔偿款以弥补对方的损失。如果此时保险的现金价值大于保费,也可以向法院主张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赔偿金额。
三、关于婚前缴纳全部保费,婚后保险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关于个人财产投保人寿保险,保单现金价值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根据保险的性质区别对待:如果该保险是一种投资型保险,保单现金价值的增长部分和保单分红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离婚时应该依法分割;如果该保险是健康保险或者人寿保险,并且受益人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下,对于保单现金价值的增加被法院认定为共同财产分割的可能性很小。
四、对于一方获得的保险补偿款、受益金,在离婚时分割的问题
(一)夫妻一方作为身故受益人得到的受益金在离婚时不需要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
(二)对于妻一方作为生存受益人得到的生存受益金(也就是生存年金),需要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人身保险中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金,不需要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民法典》第1063条第二款: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人身保险中,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既包括医疗险中关于医疗费用的补偿金,也包括因重大疾病获得的的理赔金,不需要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五、在离婚诉讼期间,一方购买大额保险的行为是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投保人身保险并非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必不可少的支出,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因此,在购买人寿保单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面对一方提出的未经自己同意购买人寿保单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法院通常会结合保险合同签订的时间、保险费的金额、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进行考虑。
如果在夫妻双方感情恶化期间购买保险:首先,法院会根据保费的金额大小、投保人历史投保记录、投保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如果投保人所投险种的保费金额较小,那么此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也不会认定投保人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法院还会根据缴纳保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比例来进行判断。例如,一次性趸交10万元的保费对于一个资产不足100万元的家庭而言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此时如果投保人无正当理由进行投保,那么很有可能会被认定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但趸交10万元保费对于一个资产过千万的家庭来讲,可能算不上大额支出,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也不会认定投保人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六、总之在离婚财产分割诉讼中,遇到保单分割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保单的结构、保费的来源、保险的缴纳期间、保险的险种及保单的受益人等。被保险人是保单利益的享有者,对保险是否存续享有选择权。家庭主妇购买保险可以使家庭中隐藏的财富显露出来,增加家庭主妇对财富的掌控力。建议在购买保险时提前咨询律师,未雨绸缪,做财富传承规划的有心人。
律师介绍
程盈,山东大学法律硕士、中级经济师,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专职律师,10年金融法律相关工作经验,擅长领域:金融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事务 财富传承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