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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

公司法专项问题研究 | 公司的解散、清算与注销程序

前言

按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公司的解算,需要经过三个程序,即确定解散事由、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最后进行注销登记后,公司完成退出市场的基本程序。

一、公司的解散程序

企业解散是企业因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时,停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始进入清算程序直至终止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一)自愿解散

公司的自愿解散是指基于公司或股东的意愿或者约定而导致的公司解散,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

➤其中关于决议解散的程序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必须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解散,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1)


(二)强制解散

公司的强制解散是指非依公司或股东自己的意愿或者约定,而是基于行政决定或者法院的裁判产生的解散事由,分为行政解散与司法解散。

1.行政解散,包括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司法解散,出现《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其中《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的清算程序

公司确定解散事由后,应当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的重要内容是清理公司的资产,清理各项债权债务,处理清楚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以在公司退出市场前保护债权人、股东等其他公众的利益。

(一)成立清算组

1.自行清算

(1)成立清算组时间: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

(2)清算组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清算组成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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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清算/指定清算

强制清算,即人民法院指定清算,是指公司决定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后,出现了不能自行清算的情形,向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清算。

(1)启动指定清算的情形主要包括: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2)人民法院可指定的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更换清算组成员的情形:

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主要情形如下:

1)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2)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清算组重要的通知义务: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由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

同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为45日。


(三)清算方案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清算顺序

公司清算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别支付:

1.清算费用

2.职工的工资

3.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偿公司债务

6.剩余财产分配

➤关于剩余财产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则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五)制作清算报告

清算组在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六)清算过程中的民事主体资格

1. 诉讼活动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2. 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三、公司的注销程序

公司按照规定完成清算后,需要分别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若涉及海关报关等相关业务的公司,还需要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等事宜。


四、公司清算、注销程序不合法(不清算、怠于清算、虚假清算、无法清算等)使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利益受损的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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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辖问题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公司解散、清算、注销流程一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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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清算、注销涉诉裁判观点展示

裁判观点一:公司的事实股东与登记股东,不包括挂名股东,应共同组成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3

➤潘记谦诉江铁忠经营合同纠纷案,广东增城法院(2005)增法民二初字第2399号

案情简介:2000年前,公司股东为潘某、徐某、卢某,2000年,各股东达成协议公司由潘某继续经营管理,徐某和卢某退出,但徐某仍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挂名。后江某以公司的董事长身份加入公司,约定与潘某共同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2005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因结算问题,潘某起诉确认江某为公司事实股东,要求其提供公司财务账目并共同承担清算义务,但江某否认其事实股东的身份。

法院认为:江某进入公司,对公司进行了实际经营管理,并且与潘某约定公司利润均享、债务均担,虽然未向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但在公司实际上享有股东财产受益、参与决策和进行管理的权利,应当认定其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事实股东和登记股东本应该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但鉴于本案为潘某和江某在共同经营一定期间内财产清算和分割产生的纠纷,故应由二人组成清算组清算。


裁判观点二:有限责任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4

➤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号

法院认为:存亮公司按约供货后,拓恒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作为拓恒公司的股东,应在拓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三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拓恒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所辩称的例外条例,因此无论三人在公司所占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蒋志东和王卫明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


裁判观点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清算的过程中,未尽到应尽到的查知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

➤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上诉人孙立根、刘珍提出的新威电器解散清算时,被上诉人邹汉英的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未出,虽然无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和数额,但不影响被上诉人工伤待遇的发生。因此,公司解散清算时,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清算组成员的孙立根,在明知被上诉人受工伤一事且已经认定工伤,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的情况下,亦应当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将被上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在内。

综上所述,上诉人孙立根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被上诉人邹汉英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被上诉人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被上诉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此行为明显构成重大过失,根据《公司法》第190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孙立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刘珍系新威电器的股东之一,也是清算组成员,在该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刘珍对于实际存在的被上诉人工伤事实未能及时查知,显然未尽到清算组成员应尽的责任,也无证据证明孙立根对其故意隐瞒了被上诉人工伤的事实,故对于被上诉人工伤待遇损失,刘珍的行为也构成重大过失,应与孙立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刘珍认为相关责任人对此存在过错,可在承担责任后,依法向相关责任人主张权利。

       1.载《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第二条第(一)款。

2.载《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

3.载蒋勇、陈枝辉编著:《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 天同八部 商事》公司卷5,法律出版社,2019年10月第1版,第1365页。

4.载人民法院出版社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版)》商事卷1,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10月第3版,第528页。

5.载人民法院出版社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版)》商事卷1,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10月第3版,第566页。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3]《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

[4]《税收征收管理法》

[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6]《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7] 朱锦清著:《公司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年5月第2版。

[8] 人民法院出版社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版)》商事卷1,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10月第3版。

[9] 蒋勇、陈枝辉编著:《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 天同八部 商事》公司卷5,法律出版社,2019年10月第1版。


作者介绍

郭姗姗,睿扬(苏州)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部实习律师,硕士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擅长领域主要为担保物权法律实务、合同法律实务、劳动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