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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9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分析

摘要:刑事合规整改有效性的标准关键在于两点:涉案企业针对性的制度纠错以及专项合规管理体系的构建。为了促进涉案企业的依法合规经营,不仅需要针对企业的涉罪情形进行针对性的制度纠错及责任追究,更需要通过一套合规管理体系来保障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企业犯罪通常是由于制度漏洞、缺乏监督以及治理结构缺陷等原因导致,因此,企业能否通过对上述犯罪原因的深层次分析进而对症下药,并构建起一套专项的合规管理体系,成为了判断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是否有效的关键。

关键词:刑事合规;制度纠错;合规管理体系;整改有效性

一、我国刑事合规发展历程

(一)我国刑事合规的发展

2018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初步形成了我国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基本框架;随后,2018年12月,国家发改委汇同外交部等6家单位发布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至此确立了我国企业境外合规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随着国家对企业合规管理的高度重视,政府、监管部门发布了多个合规指引文件规范和指引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直至2020年3月,最高检启动涉企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并确定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山区检察院,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检察院,张家港市检察院以及山东郯城县检察院为刑事合规试点单位。

2020年7月,最高检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要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加大对涉民营企业各类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高度重视服务保障企业发展。2020年12月,最高检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发布了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2021年6月,最高检联合司法部、财政部、工商联等部门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由此确定了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组成、职责以及运行机制等内容。2022年1月,为了切实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规范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及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全国工商联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与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4月,为了进一步明确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重点以及合规整改有效性的评估,最高检等九部门又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该办法针对涉案企业如何整改,第三方组织如何评估以及第三方机制委员会与检察院如何审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的推进具有重大的意义。

从我国刑事合规发展的进程上来看,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实际上是检察院依法对涉案企业赋予其刑事合规整改的积极义务,使得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相分离,并根据企业刑事合规整改以及遵守刑事法律规范的具体情况,对企业作出肯定或否定性的刑事评价,由此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区别处理,从而将陷入刑事风险的企业挽救出来,重新进行依法合规经营的机制。

(二)刑事合规的前置要件

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当涉案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由此可见,涉案企业的刑事合规需要满足一定的前置性要件,并非只要涉及企业犯罪就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此外,上述规定第五条明确列出几种不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情形,主要包括:(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二)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三)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不难发现,以上不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情形大多是借用企业的外壳而实际进行的个人犯罪行为,亦或者是严重威胁国家、社会安全的重大犯罪,而刑事合规以及第三方机制的改革目的是为了有助于激励企业合规经营,避免陷入生产经营风险,因此固然应将上述情形排除在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情况之外。

为了满足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并适用第三方机制的前置要件,涉案企业首先要终止实施犯罪行为,不仅要承诺停止犯罪活动,而且还要采取积极措施终止原有的非法经营活动,使其不再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其次要认罪认罚,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诺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机关的调查并将违法所得退缴,向检察院提交刑事合规整改计划书,在整改计划书中应当深刻剖析犯罪发生的原因,还应当明确企业为了预防犯罪再次发生而进行刑事合规整改的具体措施以及整改期限,对此在《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第三条予以了明确规定,涉案企业应当全面停止涉罪违规违法行为,退缴违规违法所得,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缴纳相关罚款,全力配合有关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第三方组织的相关工作。最后,企业还应当在进行合规制度建设与整改的同时推进企业的正常经营与发展,这就意味着即便涉案企业的经营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影响,也不能放任生产状况的继续恶化,而是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从而切实维护企业以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涉案企业常见犯罪原因分析

(一)公司治理架构缺失

健全的公司治理架构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但在我国仍然有诸多企业并未真正建立起现代化的治理架构,亦或是虽然已经建立了治理架构但并未实际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股东会(包括股东),董事会(包括董事)、监事会(包括监事)和经理层之间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通过上述制度架构的安排,企业能够形成清楚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有效进行。然而,在涉案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股东会、董事会制度形同虚设,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并未严格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而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决定,形成“一言堂”的决策模式。这种脱离了“表决权比例”的决策模式,一方面严重侵犯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严重摧毁了公司的法人治理架构。在最高检公布的合规考察案例中,经常出现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刑事案件,而上述犯罪的发生通常是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直接决策或授权的。例如,某医疗科技类公司,虽然建立了“三会一层”的治理架构,但实际控制人架空了公司的5名董事,董事会决议也基本由实际控制人一人决定,由于脱离了公司治理中科学的决策模式,最终因个人决策错误而导致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此可见,公司的治理结构缺失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公司经营管理不足

经营管理制度是公司制度建设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公司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以来,诸多企业由于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不到位,从而导致产生了一种无序竞争、野蛮生产的状态,严重缺乏合法合规的经营管理制度。在片面追求增长指标与公司利润大背景下,一方面企业的经营管理层经常为了追求更高更快的营业收入以及净利润而决定铤而走险,采用“打擦边球或踩红线”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经营;另一方面在公司内部,营造“一切以盈利为目的、收入为王”等不健康的公司理念,致使公司员工为了提高收入而采取不正当的方式开展业务。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尽快中标某个重大建设项目,而采取向招标方、招标代理机构行贿的方式,最后该企业也被依法认定为单位行贿罪。不难看出,公司的经营管理理念对于公司的经营模式具有重要的影响。

此外,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也是尤其重要的内容,尽管大多数企业都设立了单独的财务部门也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但是并没有形成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以及法务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衡机制,多数财务管理制度仅仅规定了财务部门内部及其人员的工作准则以及惩戒机制,而没有将财务管理真正纳入风险防控的范围之内。由此导致经常出现诸如挪用资金、虚开发票、违规提供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可见,只有公司真正地发挥业务、财务、法务等各部门之间的监督与制约作用,才是保障公司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合规健康运行。

(三)公司合规审查欠缺

合规审查机制是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但是在实践中多数企业并没有建立合规管理部门,有一些企业虽然设有单独的法务部门但并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合规审查的重要作用,而仅仅只是忙于处理公司的行政处罚、诉讼纠纷以及合同管理等具体事务。公司合规性审查不只是包括通常的法律事务管理,这种管理通常主要作用于后端,而更重要的作用应当在于合规风险管理,主要侧重于前端。合规风险管理的调整对象是合规风险本身,主要是采取针对性计划与措施积极预防风险的发生,这就要求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在公司进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财务管理等活动前发挥合规审查的重要作用,重点审查上述公司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业规定等,如有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相冲突,则应当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与风险应对,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合规审查机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保驾护航的作用。例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某公司污染环境案件中,某公司在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评价的情况下建设酸洗池, 并于2019年2月私设暗管,将含有镍、铬等重金属的酸洗废水排放至生活污水管,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由此可见该公司在进行非法排污决定做出前,明显缺失公司合规管理的专项审查,如果公司合规专员实施了审查必然能够及时发现该行为的严重违法性,由此建议公司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但是该案例中公司显然没有进行合规性审查,才导致公司及相关人员陷入污染环境罪的指控。

三、合规整改实效性分析

(一)合规整改的标准

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有效性的标准,关键在于两点:企业犯罪针对性的制度纠错以及企业全方位合规管理机制的构建。一方面,针对性的制度纠错是指企业在涉嫌刑事犯罪之后,应当认真分析、仔细查找引发企业犯罪的多方面原因,这其中主要是企业存在的管理制度漏洞,在查明引发企业犯罪的制度漏洞之后,还要深层次分析制度漏洞与犯罪行为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公司的商业模式以及管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然后根据预防犯罪、加强合规风控的原则进行针对性的制度修改与完善,比如进一步严格地规范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审批流程、监管流程,还可以通过合规专员专项审查、建立举报制度等间接措施加以辅助。另一方面,除了应当进行针对性地制度纠错,合规整改还要求涉案企业进行全方位合规管理机制的构建,这就要求企业制订兼具针对性与全面性的合规整改计划,并对合规整改的效果进行审查。具体来说,在制订合规整改计划时,应当根据前期对企业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分析,制订针对性的制度修复方案,此外还应当考虑其他合规要素的全面性;在合规考察阶段,涉案企业应当重点关注合规管理制度是否落到实处,是否真正发挥风险防控、预防犯罪的作用,还是仅仅是体现在纸面上的制度安排。

(二)制度纠错的具体措施

关于涉案企业针对性的制度纠错不只是考察合规整改有效性的重要标准,同时也作为全面合规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涉案企业全面的合规体系建设相比较,针对性的制度纠错对于企业有着更加紧迫与直接的现实意义。根据最高检公布的几批刑事合规试点的典型案例来看,每个企业的犯罪模式、制度漏洞都各有不同,由此也体现出涉案企业的制度纠错工作也因其具有明显的个性化特征而更加复杂。对此,在《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中第五条明确规定,涉案企业制定的专项合规计划,应当能够有效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由此可见,第三方评估机构审查的重点之一就是涉案企业是否针对引发犯罪的多方面因素是否进行了专项整改,以及考察制度纠错工作是否真正落到实处,因此涉案企业应当采取积极有效、切实可行的制度纠错措施并制订专项合规整改计划,从而有效防止相同或类似犯罪的再次发生。接下来,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涉案企业如何结合自身情况展开针对性的制度纠错:

1.公司治理结构方面

实践中多数企业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通常与公司治理结构缺陷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要想从根源上防止企业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就应当从治理结构上予以调整和修复。从我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来看,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中小微企业大都存在“一把手权力过大问题”,即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操控着企业的所有重大经营管理决策,这也是引发企业违法犯罪的一大重要因素。从刑事合规中检察机关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审查来看,是否对容易引发企业犯罪的公司治理结构缺陷进行针对性修复与改造就成为刑事合规整改的重要标准之一。

针对涉案企业治理结构的修复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两点:一方面如果该案中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实际控制人明确授权或是默许的,通常该高管也属于犯罪嫌疑人,那么此时企业就应当进行相应的人事调整,将该高管排除在企业今后的经营决策组织之外,使其丧失对企业的管理与控制权,选任与涉罪无关的高管人员或者职业经理人等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如果该犯罪行为发生不是由于高管人员个人决定而直接引起的,而是由于企业缺乏必要的合规审查与风险防控机制,那么企业就应当按照《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中第七条明确要求,“涉案企业应当设置与企业类型、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等相适应的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可以专设或者兼理, 合规管理的职责必须明确、具体、可考核”。对此,企业可以设置专门的合规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合规工作,必要时可将其任命为公司董事,由此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团队经营决策的有效制约,使得董事会在做出重大经营决策的同时便受到合规负责人的专项审查,真正从源头上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2.企业业务、产品及商业模式等方面

除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外,企业通常还存在其他可能引发违法犯罪的风险隐患,比如企业的主营业务、产品、商业模式、经营方式等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等,是否存在行业的“潜规则”等不正当因素存在。涉案企业要想实现正真意义上的合规,就必须针对上述可能引发犯罪的多方面因素进行修正,对于那些对企业具有严重风险隐患或者明显违法法律规定的业务、产品、经营方式等进行彻底的清除,从而在根源上防止相关犯罪行为发生;对于部分风险可控或是无法短期内彻底清除的风险隐患,涉案企业应当采取切实可行且具备针对性的改造方案,由此才能真正预防企业的再次违法犯罪。例如在最高检公布的刑事合规典型案例中,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X公司,案发后第一时间清除了“走私货物”的商业模式,并在合规整改期间设立了合规管理委员会,合规部、内控部与审计部形成合规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不难看出,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通常都与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各方面隐患息息相关,只有把风险隐患严格控制在合规管理体制之内,才能有效避免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

3.企业经营与财务管理方面

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当下,一切以盈利为目的、收入为王”等不健康的发展理念存在于多数的企业之中,涉案企业如果要进行全面彻底的合规整改,首先就应当摒弃上述不健康的发展理念,营造“依法合规、健康发展的”企业发展理念,在传统法务部门的基础上,建立合规管理作用,必要时将法务与合规的管理职能加以区分,传统法务部门主要关注企业的诉讼仲裁以及行政处罚等纠纷处理事宜;合规管理部门更加侧重于前端的风险防控,在源头上预防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财务管理工作不仅是企业发展中的“重头戏”,同时也是企业发展中最容易引发犯罪行为的因素之一,现实中大多数财务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增收节支”,而往往忽略了企业财务在刑事法律方面的风险,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部门的刑事风险防控,公司可以考虑一方面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全面领导与监督企业财务部门的工作,另一方面发挥公司合规部门、财务部门以及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与制约作用,形成兼具上下级与平级之间的双重监督制约机制。例如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A公司在合规整改期间,建立了合规审计、内部调查、合规举报等有效合规制度,并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税收筹划,大幅节约生产经营成本,加强了财务审计与合规部门之间的制约监督作用。由此可见,企业要想有效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就要将重要的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合规管理框架内,发挥合规审查在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的风险防控作用。

(三)合规体系构建的路径

从我国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的发展进程来看,主要将合规工作分为了专项合规与全面合规两种,区分的依据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规模以及违法犯罪的程度与类型,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三方组织根据涉案企业情况和工作需要,应当要求涉案企业提交单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对于小微企业可以视情简化,由此可知,企业的发展规模及犯罪情况基本决定着企业适用合规整改的类型。司法实践中,对于小微企业涉嫌的轻微单位犯罪案件,检察院通常会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然后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向企业提出合规整改的要求,此时企业一般会实施专项制度纠错并进行一定程度的合规建设。但是,对于规模以上的企业或是犯罪情形严重的企业,检察院会严格按照《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等规定,指派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合规监管人员全程监督企业的合规整改工作,并在合规整改期限届满后进行合规整改工作的评估与审查,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要进行针对性制度纠错,还要进行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合规管理体系。

合规管理体系的构建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搭建合规组织体系

搭建合规组织体系是指企业在通常的“三会一层”治理结构的基础上设置专门的合规组织体系,合规组织体系主要包括合规委员会、合规牵头部门以及合规负责人三部分构成,合规委员会主要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并提出合规意见,领导合规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向董事会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并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年度报告;合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具体的合规管理事务,包括研究起草合规管理计划、基本制度以及具体合规制度,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合规审查与风险应对,组织开展各部门合规审查与考核,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组织或协助业务或人事部门开展合规培训等;合规负责人主要是领导合规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并提出合规意见以及向董事会总经理报告合规重大事项等。由此,在“三会一层”的治理架构上融合专门的合规组织架构,更有利于合规组织在企业重大决策这一源头上发挥风险防控的关键作用。

2.健全合规管理规范

企业健全合规管理规范的主要作用在于弥补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的监管漏洞,涉案企业应当基于“将风险及时化解”防控原则以及合规牵头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健全企业的合规管理规范。在合规管理规范中,首先要根据涉案企业的合规部门设置以及职能特点,规定合规管理的目标以及具体的合规管理措施;其次,要在合规管理制度中明确保障合规管理机构及合规人员独立履行合规职责,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涉,尤其对于涉及企业重大合规风险的决策事项,要切实保障合规部门及人员的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最后,涉案企业要通过建立合规举报制度以及定期合规汇报制度等,来促进合规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此处不仅要畅通企业员工针对企业生产经营事项的举报措施,必要时也要保障员工对合规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权利。

3.加强合规文化建设

企业文化建设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之一,合规文化建设主要是企业文化在合规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涉案企业合规文化建设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定的经营管理模式制订《员工合规手册》,开展合规承诺宣誓以及组织合规宣传周等活动,通过组织员工全体学习的方式将企业的合规理念与要求传达到全体员工,从而提高企业员工的合规意识;另一方面涉案企业要建立常态化的合规培训机制,合规培训要不仅区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还要区分各个业务部门,根据不同的受众制订针对性的培训方案,例如针对企业管理人员主要从法律、管理学、经济学等方面展开,而针对一般员工主要从企业安全生产、合规举报制度以及其他与员工岗位职责相关的内容。企业通过上述的合规文化建设能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素质,帮助企业从董事长、总经理,到部门负责人以及普通员工各个层级人员切实理解企业合规建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四、结语

相较于企业的民商事纠纷、行政处罚等风险,刑事法律风险往往更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效果就成为了企业能否继续发展中的关键一步。检察院与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办理刑事合规的案件中,着重审查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与合规整改的实效情况,因此作为涉案企业,一方面要根据涉罪具体情形进行针对性的制度纠错,另一方面还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形构建专门的合规管理体系,由此才能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企业合规基本理论》陈瑞华(第2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2.《涉罪企业合规有效性标准研究———以 A 公司串通投标案为例》李勇, 《政法论坛》2022 年第 1 期;

3.《如何设计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郭小明、刘润兴,《检察日报》2021年第 3 版;

4.《有效刑事合规的基本标准》李玉华, 《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 年第 1 期;

5.《企业合规不起诉中的八大问题》陈瑞华,《中国法律评论》2021 年第 4 期;

6.《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2021 年 6 月 4 日第 2 版。


作者介绍

邱士权,睿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

业务领域:主要从事公司法律实务、企业合规业务,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与重大事项变更、尽职调查等证券法律服务,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