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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

精神损害赔偿,是怎么一回事?

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比如夫妻离婚,交通事故导致人身受到损害,又或者个人名誉权、荣誉权遭受侵害。那么,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只要遭受了损害就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又是多少?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精神损害赔偿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一、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让我们来看看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通过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应当符合以下几个要件:1、遭受侵害的主体是自然人;2、侵害的是人身权益;3、必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该条第二款,则规定了特殊情境下,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被毁损后,被侵权人也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其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1、侵权人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2、必须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3、给被侵权人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虽然该特定物仍属于财产权益,但因具有人身意义,赋予了精神内涵,故法律赋予被侵权人具有就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分析完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梳理了以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

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五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那么,是否只要符合上述情形,就可以请求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呢?并不是。还应当注意避免以下几个方面: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在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四、最后,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还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规定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限额不切合实际,也不科学。因此,现阶段人民法院主要依据精神损害赔偿基本原则,再结合具体案情确定赔偿数额,由此导致各地赔偿标准不一。

我们以山东省为例,根据《山东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部分(九)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问题的会议精神,“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5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5000元-10000元。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在实务中特别是审判实践中不断探索发展进而确立的,目前虽尚不完备,但该制度的存在,为更全面的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也是公民权益保护的巨大进步。


作者介绍

王艺樵律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睿扬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仲裁业务部专职律师,从事民商事领域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破产/重整/清算事务等相关领域。旨在以专业性结合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及争议解决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