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扬研究
2024-01-17
新公司法修订的两大主线——公司治理与资本制度
一、新公司法的修订与公布
中国公司法自20世纪末诞生以来,几经修订,不断完善,它不仅是白纸黑字,而且是中国的公司治理理念、保护重点、市场繁荣状况的体现。从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公布以来起至2023年底,在大约30年的时间里,公司法经过了六次大大小小的修订,平均每五年便修订一次。从公司法的每一次修订中,可以窥见立法者的市场认知、预期和调整的趋势。
本次公司法修订的内容众多,范围广泛,多数文章将所有修改内容杂糅在一起,没有重点,也不知道修改的目的、意义和适用范围。其实,本次公司法的修订主要有两大主线,第一大主线是公司治理的完善,第二大主线是公司资本制度的调整,在这两大主线下,又能细分出更多的枝节。这两条主线如同最粗壮的树干,细分领域是其枝节,而单独的法条就是枝节上茂密的花与叶。
二、主线一:公司治理的完善
ESG(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是这两年的热门概念,有人称之为新的“风口”,很多大型企业开始编制ESG报告,走在前列的阿里巴巴集团早在2018年就开始编制ESG报告。这里的Governance指的就是公司的治理。公司治理关注企业的商业道德,保护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新公司法对于公司治理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图片来源于阿里巴巴集团官网)
(一)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1.双重股东代位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是中小股东维护公司权益,并通过维护股权价值以保护股东利益的重要途径。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大股东为了规避该条,先是让公司成立一个100%控股子公司,然后侵害子公司的资产。此时,小股东不是全资子公司的股东,也无法操控公司起诉侵害子公司资产的大股东,小股东于是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3号案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5(商)初字第21号案件)。
新公司法考虑到了这一情形,在第189条第四款规定:“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所要求的股权比例降低
在股东会会议上临时提案的最低股权比例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由3%降到了1%,而且公司不得提高对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的要求(第115条)。
该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降低了股东行使临时提案权的股权比例,并且禁止公司章程限制该权利,该条进一步提高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3.股东知情权之诉的完善
知情查账权是中小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财务状况、掌握大股东侵犯公司权益和股东权益证据,以及促进公司合法化运营的利剑。新公司法第57条扩大了股东的知情范围,将会计凭证囊括在内。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对股东掌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非常重要。此外,新公司取消了委托律所等中介机构查账时必须在场的规定,让股东查账更为便利。
股份有限公司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要求的股东持股比例为3%,公司章程只能降低不能提高。(第110条)
4.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之诉的完善
2018年公司法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新公司法对适用情形进行了扩张。其在第89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该条规定给了中小股东用脚投票“跟所有的烦恼说拜拜”的机会,让受欺压的中小股东可以退出。
第161条增加了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可以要求公司回购的规定。我国公司存量大,但绝大多数都是中小公司,非上市的股份公司规模往往也很小,股权比例悬殊,股东人数少,人合性强,因此有合理性。

(二)董监高信义义务的强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即忠实和勤勉义务。新公司法对忠实和勤勉义务作出了解释。忠实义务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勤勉义务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第180条)。
1.忠实义务
新公司法第181条到第186条进一步细化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的表现,其中包括: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的规定原先只适用于上市公司,现在也可用于其他类型的公司(第185条);股东同业竞争的限制(第182条);股东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的限制(第183条)等。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第163条)
2.勤勉义务
董事会有义务催缴未完全出资的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失职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对催缴后依然不缴纳的股东,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第51条、52条)
董监高在股东返还抽逃的出资时失职(第53条);公司违法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第163条);在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第188条);董、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且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第191条);董、高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第192条);公司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第211条);公司违法减少注册资本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第226条),董监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与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解散后的清算阶段,董事为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成员由股东转变成董事(第232条),负责清算的董事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238条)。
(三)其他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第69条)
2.新增未完全出资的股东失权的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的,符合一定条件后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第52条)。股东到期而没有出资到位,不仅损害公司和守约股东的利益,还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司法解散三通过股东除名的规定打击不按期出资的行为,但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条件过于严苛,实际意义不大。股东按欠缴比例失权更有适用价值。
3.法定代表人候选范围扩大,辞任制度完善(第10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第35条),以避免前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登记的情况。
4.完善决议瑕疵制度
新增股东行使决议撤销权除斥期间一年的规定(第26条)
将决议不成立的情形由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第27条)
决议被宣告无效、撤销、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去办理变更登记(第28条第一款)
决议被宣告无效、撤销、不成立的,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第28条第二款)。这与我国民法典第85条和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相呼应。
三、主线二:公司资本制度的调整
(一)认缴资本制的优化
1.1993年公司法采取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主要内容为明确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实行全面实缴制、出资方式严格规定。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的兴起,国家对资本制度不断放宽,废除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实行认缴制。
然而,实务中很多企业设定完全无法承担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几十年,整个公司如棉花一般膨胀,用手一握全是虚胖。新公司法进行优化,坚持认缴制,但要求五年内缴足(第47条)。
2.引入授权资本制。董事会得到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后可以发行一定比例的股份,加大融资便利(第152条、第153条)
3.新增股份有限公司的无面额股(第142条)
4.新增股份有限公司的类别股(第144条)
(二)资本的流动
1.新增加速到期制度(第54条)
2.股权转让后名册、登记的变动,主张权利义务的起点(第86条、第87条)
3.瑕疵股权转让时的法律责任分配(第88条)
四、结语
本文主要目的是明确修法主线并梳理,因篇幅问题,并未穷尽所有修订内容。新法始出,有些内容需要与其他旧法衔接,有些需要作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尚需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规定等予以解释和补充。
作者介绍
刘洋,睿扬苏州办公室实习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本科为英语专业,已通过英语专业八级,上海高级口译等,口语流利,可以用外语进行正常交流以及交替传译,能够流畅阅读外文书籍、合同、文件,能够用外文撰写通讯、往来邮件等,能够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擅长领域主要为合同法律实务、公司法律实务、涉外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