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扬研究
2024-01-17
袭警罪——实务问题浅析
2024年1月10日是第四个中国人民警察节,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笔者跟大家絮叨絮叨袭警罪那些事。
这是我国首次针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在此之前,关于袭警罪的设立一直争议多年,直至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才对暴力袭警行为做了专门规定,但仍然按照妨害公务罪规定处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从妨害公务罪中分立后,执法保障更加鲜明、有力。

图1 针对袭警犯罪的起诉(2021.3-2022.3)
最高检办案数据显示,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袭警罪案件数量显著增长。至2021年3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依法批准逮捕袭警犯罪嫌疑人405人、起诉101人;至2021年6月,共起诉袭警罪1444人;至2021年9月,共起诉袭警罪4178人;至2022年3月,共起诉袭警犯罪6530人,远高于同期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高空抛物罪等罪名的起诉人数。2023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袭警罪案例也已有近200份。
袭警犯罪案件中,轻微暴力袭警案件占比较大,犯罪嫌疑人往往主动选择认罪认罚,在清醒之后或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真诚悔罪并赔礼道歉。通过对司法实践中袭警罪相关案例的梳理,发现在具体法律适用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袭警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否包括民警的人身权益?
袭警罪是妨害公务罪中的延续条文,但袭警罪所侵犯的客体与其所保护的法益与妨害公务罪并不完全相同。人民警察执法代表着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暴力袭击正在执法的人民警察,既妨害了国家正常社会管理秩序,还可能给执法的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造成危险或者侵害。从侵犯的客体来看,袭警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因此,袭警罪所保护的法益,应当既包含国家正常管理秩序,也包括民警的人身权益。
同时,由于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是特别关系,成立袭警罪以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所以在袭警罪所保护的法益上理应与妨害公务罪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应当将国家正常管理秩序作为首要保护法益。
二、袭警罪的行为对象是否包括辅警?
根据2016年11月国务院《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以及《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辅警属于警务辅助人员的一种,不具有人民警察的身份。因此,实务中袭警罪的行为对象是否包括辅警存在争议。
主要存在“职务论”和“身份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袭警罪保护的是人民警察的正常执法秩序与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如果辅警是在警察指导、带领下执行公务的,属于人民警察执法权行使的延伸,理应属于袭警罪的保护对象,这也是《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辅警在配合民警执行职务期间不可侵犯”的应有之意。辅警依法协助人民警察履行职务,与人民警察具有执法行为一体化,故暴力袭击辅警的应评价为对警察执法活动的阻碍。若对于同样承担执法任务,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辅警与人民警察给予不同保护力度,将不利于对执法队伍的保护。因而宜认定为袭警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警务辅助人员并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其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如果人民警察在场,辅警是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对辅警进行袭击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辅警不是人民警察,不构成袭警罪;
实务中也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2021)吉24刑终160号刑事判决中认为:“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辅警不能成为袭警罪对象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的辅警系在民警带领下实施执行行为时受到暴力袭击,故对涉案辅警的袭击行为也应视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
(2021)桂01刑终596号刑事判决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袭警罪针对的对象是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不是人民警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如果人民警察在场,辅警是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对辅警进行袭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本案李某袭击的对象是配合警察执行职务的辅警,而非人民警察,故其行为依法不构成袭警罪,而是构成妨害公务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文义解释原则,辅警与人民警察本身就是含义清晰的两个不同的概念。袭警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人民警察,并且这里的人民警察是指依照警察法的规定,取得执法资格的人民警察,不包括辅警。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下从事警务辅助事务,是从事公务的行为,暴力袭击辅警满足了“阻碍执行公务”这一要求,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
三、袭警罪能否适用被害人谅解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其中,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其亲属谅解的,系常见的酌定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
在我国的司法判例中,袭警罪能否适用被害人谅解的量刑规定,有不同的观点和裁判结果:在(2022)辽13刑终11号判决书中写道:“关于辩护人所提上诉人已经取得被害民警的谅解的辩护意见,袭警罪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因此被害民警的谅解不足以对上诉人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以上判决的理由是:虽然法律并未禁止被害民警自行处分其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受到侵害的个人法益,如接受行为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但受侵害的民警接受道歉、得到赔偿及对行为人进行谅解,并不等同于国家法益的损害得以矫正和修复,更不意味着是对国家法益的处分。因此,受伤民警向行为人家属出具“谅解书”的行为,不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2021)桂13刑终130号判决书:“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袭警罪。黄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情从轻情节。”该法院认为在袭警罪中获得被害民警的谅解属于酌情从轻情节。即袭警罪中可以适用被害人谅解这一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在裁判文书网中公开的2023年多数袭警罪判例中,均将被告人取得民警谅解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甚至在(2023)赣0825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还以“未赔偿被害人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
正如前文所述,在袭警犯罪案件中,轻微暴力袭警案件占比较大,犯罪嫌疑人往往主动选择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能够真诚悔罪并向被害民警赔礼道歉。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取得遇袭民警的谅解一般是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在袭警罪单独成罪之前,暴力袭警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指导精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一般是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且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不适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调解。
司法实践中,对于构成犯罪,但具有初犯、偶犯、给予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在酌情从宽时,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虽具有上述酌定从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四、袭警罪中的遇袭民警如何进行权益救济?
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会产生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竞合,民警可以同时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
1、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公安部令第153号《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民警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民警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袭民警及其亲属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向行为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如果遇袭民警并未在一审期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可以在二审期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的,遇袭民警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遇袭民警也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
2、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目前,虽然公务员遭受工伤后的具体处理办法仍没有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但是,我国大部分省份已经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部分地市也开展了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试点工作。
其中,济南市人社局与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了:“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尽管目前没有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工伤管理办法,但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已经是实务中的常规操作。
如果当地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那么公务员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当然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未将公务员整体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省份的公务员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仍然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要求所在单位支付相关费用。没有公务员身份的辅警,也同样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并最终确定赔偿数额。
需要提醒的是,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都具有补偿性质,两种救济程序没有先后顺序,可以同时启动。但是医疗费等费用,已经完成赔付的,不能重复申请。
公安民警是和平年代流血牺牲最多的群体,如果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最终损害的不仅是法律的权威,伤害的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单独入刑,凸显了暴力袭警行为特殊的社会危害性,意味着袭警行为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成本。
因此笔者呼吁,全社会要尊重警察执法,依法依规监督警察执法,建立起“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的良好法治环境。
律师介绍
邵明慧律师,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睿扬刑事业务部专职律师。济南市“泉警律师”法律服务团成员,济南市公安局法律顾问。
执业15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 、刑民交叉案件、婚姻家事案件等。
黄子睿,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毕业于格拉斯哥大学(英国),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