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扬研究
2024-03-01
醉与罪的距离——朱某寻衅滋事罪法律援助案件,经辩护获缓刑
司法现状
最高法调研报告指出,寻衅滋事罪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犯罪,近年来该罪名有被泛化适用的倾向。寻衅滋事罪也被大家戏称“口袋罪”,因它的无所不装,无所不容:一般在公众场所,酒后闹事发生辱骂、殴打、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轻则场面混乱、扰乱秩序,重则有人员伤亡、财物毁损。公安机关一般会将实施上述行为的人员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且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大概率判处实刑,缓刑可能性小,各地司法态度略有差异。
辩护思路
本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辩护人任增超律师、栾晓芸(实习人员)将辩护重心放在罪轻辩护,争取缓刑。这基于几点考虑:1.本案案发有视频证据,详细记录了整个酒后打人过程,司法实践中基本定性为寻衅滋事没跑儿(这是否属于滥用寻衅滋事罪名还尚待探讨),无罪辩护很难。2.本案有缓刑辩护空间:首先案发地点在深夜的某小区门口,人很少,并未引发居民恐慌和社会秩序混乱,因此社会危险性小;其次有争取被害人谅解的可能(虽然开始都不谅解,但不能放弃);再加上被告人朱某认罪认罚,争取缓刑可以一试。
案例简介
被告人朱某于2023年6月21日21时20分许,酒后滋事,在烟台市莱山区某某小区某某超市门口无故拳打张某、用腰带抽打王某、祝某,致张某、祝某轻微伤。
案件接收与办理
本案件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接手,犯罪嫌疑人因经济贫困申请法律援助,由此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指派给任增超律师进行指定辩护,实习人员栾晓芸辅助办理。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向检察院阅卷,仔细查阅案件材料,会见了朱某,因已经错过“黄金37天”,辩护人虽尽力申请取保但未能成功。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耐心与朱某沟通向其释明罪名的规定、刑期,并向其说明酒后行为并不免责,朱某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认罪态度积极,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而此时,朱某的家属虽积极向被害人道歉,但因赔偿事宜未谈拢,有两位被害人并不谅解。
2023年9月28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案子到了法院阶段后,辩护人将辩护重心放在赔偿调解上,努力与法官联系沟通赔偿调解事宜、并多次与被害人沟通赔偿方案。三位被害人中有一位是朱某的同事,对朱某醉后无意识打人行为给予宽容谅解,但另两位被害人与朱某素不相识且无冤无仇,遭受此等无妄之灾属实委屈也咽不下这口气,加之朱某家属的赔偿能力有限,始终不予谅解。面对调解僵局,辩护人并不气馁,转换立场对两位被害人的想法与态度感到很理解,辩护人不放弃调解工作,一有空就找机会与两位被害人沟通,以被害人的角度为切入口展开谈话,使之放下对律师的戒备,谈及赔偿事宜时,也将被告人经济贫困的现状摆在面前,所有条件和底线都摊开进行坦诚沟通,调解事宜得以顺利推进。
2023年10月11日下午两点,在法院组织下,辩护人同朱某家属一起去法院面对面与三位被害人进行赔偿调解,在辩护人积极努力的沟通、斡旋下,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得到相应赔偿,并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对朱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给予朱某改过自新的机会,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年10月16日,一审开庭,鉴于朱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的认罪态度,辩护人尊重其自愿认罪认罚的个人意愿,对本案的罪名定性不发表意见,仅对本案存在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发表三点辩护意见以争取缓刑:1.本案与一般寻衅滋事罪不同,因案发时间和地点的特殊,当时现场人很少,并未引发小区居民的恐慌,也没有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所以被告人朱某行为的社会危险性较小。2.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备依法从宽的条件。3.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结合案件事实,并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能够适用缓刑。
法院经过申请查明采纳了任增超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朱某适用缓刑。一审判决作出后,朱某及其家属对辩护律师的工作及努力十分感谢,充分肯定了辩护律师的辩护过程及结果。
最后,提醒广大喜爱喝酒的朋友们:醉酒不免责,小酌怡情,大醉伤身。“伤”身的可不限于身体健康,还可能赔上自己的人生自由!

法条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作者介绍
任增超律师,睿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办公室副主任、刑事业务部专职律师,专业业务领域主要为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和风险防范、公司法律事务、政府和行政法律事务。
联系方式:15965182297(手机号同微信号)
栾晓芸,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任增超主任刑事团队助理,2019年获烟台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22年获澳门科技大学刑法学硕士学位,擅于以社会实证分析方法研习案例。团队专业业务领域主要为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和风险防范、公司法律事务、政府和行政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