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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中国黄金加盟店“跑路”案法律问题分析

据多家媒体报道,北京双井富力广场的中国黄金概念店闭店“跑路”,多名消费者托管在店里的黄金无法赎回,累计损失超过4亿元。

所有事件的源头都来自于“中国黄金”这块金字招牌,但是目前国内看到的超九成的中国黄金门店均是加盟。

针对此次黄金托管引起的事件,消费者该如何维权?中国黄金是否应为加盟店行为“买单”?

一、法律关系分析

中国黄金加盟店与中国黄金属于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也就是说,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加盟商)之间由双方之间的合同维系,特许人对双方合同涉及的授权事项拥有所有权及(或)专用权,而被特许人通过合同获得使用权及基于该使用权的收益权。

二、责任承担

(一)被特许人(加盟商)责任承担

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通常情况下,被特许人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应由被特许人直接承担责任。

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215号)中明确规定,黄金资产管理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发起设立;2018年央行发布了《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限制了“黄金积存业务”仅限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办。中国黄金加盟店显然是没有这一资质的,其行为严重违反了《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构成违规从事金融业务,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二)特许人(品牌方)责任承担

1、基于特许人监管过失,依据权责相符原则,酌定特许人承担一定责任

特许人因与被特许人在对社会公众展示的品牌、名称等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很容易让社会公众认知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就是同一家。特许人不能仅享受收取特许经营费的经济利益、享有品牌知名度扩大等间接利益,而不用对社会公众造成的风险承担责任。故实务中常用“控制程度和过错程度”作为判断特许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原则,即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行为控制的程度越强、范围越广,特许人的控制行为在被特许人的侵权/违约行为中的过错程度越大,则其应当承担第三人责任,且其应承担的第三人责任份额也越大。

中国黄金曾在招股书中表示,已针对加盟业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内控制度,建立总部、区域管理体系以及标准化门店经营管理体系,对加盟店的资质评估、经营标准、管理、销售、等多方面进行标准化管理,并成立专门部门对加盟店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本次事件中,涉事门店违规经营长达十多年里,中国黄金却没有及时发现、予以监督,故应当对其失职承担责任。中国黄金具体要承担多少责任,还要根据中国黄金对加盟商的控制程度、过错等实际情况确定。

但中国黄金银未直接参与黄金托管业务,就此次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

2、若特许人(品牌方)与被特许人(加盟商)构成混同经营的,特许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部分法院认为,因特许人与加盟商具有高度的同一性外观,消费者容易发生混淆,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考量,如特许人与加盟商构成混同经营,特许人应承担责任。

如(2023)粤01民终28117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伊乐健身公司使用力美健公司的品牌,二者有高度一致的经营外观,其又以力美健公司西关会所的名义对外宣传,李雅宁有充分理由相信力美健公司、伊乐健身公司混同经营,且力美健公司虽对此存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力美健公司的案涉主张不予采信,力美健公司应对案涉款项的退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在此次事件中,消费者无疑是最大的受害者,笔者对消费者维权提出如下建议:

1、保留购买黄金珠宝的所有相关凭证,如发票或收据等;

2、寻求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帮助;

3、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4、如果消费者是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的黄金珠宝,可以利用平台的投诉机制进行投诉;

5、消费者也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自行或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介绍

崔玮琪,睿扬(北京)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宣传委员、主任助理、建筑与房地产业务部副主任,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主要业务领域为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律事务。


任晓娥,睿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兰州大学,曾长期供职于数通领域大型上市公司和全球五百强电商企业合规部门,主要业务领域为私募基金、公司证券法律业务和企业合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