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扬研究
2024-09-06
侵犯财产类刑事案件被害人如何主张赔偿损失?案例简析救济途径
引 言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损失如何得到填补,是被害人保护制度的重要课题。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刑事案件被害人可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被告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办案机关的追缴违法所得和责令退赔手段、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等形式实现损失的填补。
具体的刑事案件中,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问题,在历次的法律、司法解释和批复的修改和废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报案例中,呈现了一定程度的裁判规则的变化。
近期办理案件中,盗窃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通过与被告人签署赔偿协议的形式,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人依照赔偿协议的约定金额进行赔偿,引发对此类案件的思考。
本文主要以非法占有处置财产类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如何救济作为阐述内容,结合现有司法案例裁判观点,对该类案件被害人如何实现损失填补,能否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等问题进行简析。
思 考
非法占有处置财产类刑事案件被害人能否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损失?或能否另行签署赔偿协议后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履行协议内容?
一、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认为,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该规定于2000年施行,2015年废止。
201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规定现行有效。
2012年修订的和现行2021年修订的刑诉法解释第175条一款规定了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时可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赔偿。其余情形则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关于非法占有处置财产类刑事犯罪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民事起诉的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将被害人救济途径从可以受理民事诉讼逐步收紧改变为以追缴和责令退赔为主要途径。
二、部分现行案例裁判规则简要梳理
观点1:刑事退赔不能填补损失时被害人有权对刑事责任主体之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编号2024-08-2-502-001中国银行诉伊某某信用卡纠纷案
观点解析:1.被害人有权就刑事责任主体之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支持刑事案件被害人另案起诉的被告主体,应为其他未承担刑事退赔责任的当事人。这也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主体范围也包括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主体相一致。
2.被害人不能也不应通过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双重受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的另行起诉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不予受理,该处不予受理的情形系“请求返还财产”,并不包括赔偿损失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二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如在刑事退赔中已经部分获赔,应当作为民事审理中应当查明的问题。具体的履行问题,可在执行或刑事退赔中予以综合平衡处理,确保不会重复偿还。
5.该案件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于2015年废止,新的刑诉法解释并未对经过追缴或责令退赔仍不能填补损失能否另案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予以明确,但该案例为2024年编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
观点2:如果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并不同一,只不过法律事实存在部分牵连,当事人之间分别存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当然应当分别受理和审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编号:2023-16-2-483-003马某诉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观点解析:1.应当以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分析确定民刑交叉案件审理程序。先刑后民并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只是其中一种处理方式。
以上观点1和观点2的两个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均为以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均依据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予以审理。
观点3:涉及合同诈骗罪被害人另案提起民事诉讼被驳回起诉。
案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2642号王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64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用、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已经被刑事判决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已追缴和责令退赔。根据上述批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观点4:涉及挪用资金罪被害人另案提起民事诉讼被驳回起诉。
案例: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内民再237号某公司诉郝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观点:本案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郝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并追缴违法所得。刑法兼具对被告人的惩罚和对被害人的补偿功能,刑事判决中的追缴犯罪所得,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对被害人被非法占有处置财产而遭受损失的事实的确认,是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事项,性质上属于对被害人民事权利的救济。依据刑诉法解释176条、最高院关于刑法64条的批复等的规定,对于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应通过追缴或责令退赔手段予以救济,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案提起民事诉讼。
观点5:涉及骗取贷款罪的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实际借款人、用资人的,银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名义借款人,人民法院以不是实际借款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933号宁夏吴忠银行、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1.生效刑事判决已经认定杨某、王某虚构事实,以刘某、杨某名义骗取贷款犯罪的事实,并判决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刘某、杨某并未涉及刑事犯罪,不应承担直接的借款清偿责任。
2.根据《刑诉法解释》176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名下财产已经刑事程序查封,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应由刑事退赔程序予以解决。
3.刘某、杨某不是案涉借款合同的实际借款人,吴忠银行诉请承担还款责任,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观点6:涉及骗取贷款罪的刑事判决书已认定实际借款人并责令退赔的,银行以名义借款人、保证人为被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以借款合同仍为有效为由支持银行诉求。
案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876号赵某与山东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应限于被害人仅针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另行寻求民事救济的情形。本案银行针对的是除刑事案件被告人之外的其他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等与刑事判决并不一致,因此不属于上述批复所规定的情形。
2.本案中刘某采取欺诈方式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作为借款合同的受损方,有权选择撤销合同,也有权选择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案涉合同并不因欺诈行为而无效。
观点7:涉及职务侵占罪的被害人公司再行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被驳回起诉。
案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2527号济南某公司与张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一审起诉前,公安机关已对张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予以立案,故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
观点8:涉及职务侵占罪的刑事判决书未对职务侵占造成的损失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情形下,被害人公司未获得赔偿的,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1472号济南某公司与郭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观点:对被害人的合法损失,追赃后应当依法返还,被害人享有取回有权机关追回的赃款赃物的权利。仍不能弥补的损失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二款规定,经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受理。刑事追赃并不能取代当事人依法主张民事权利,不能取代民事诉讼。
该案例为2020年案例,但仍适用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其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出发点值得肯定,但在没有明确裁判依据的情况下观点有待商榷。
观点9: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案件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出借账户给他人实施诈骗导致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以帮信案被告人作为被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案例: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23)鲁0304民初1429号谈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观点:帮信案被告人出借账户给他人,客观上帮助他人对原告实施诈骗,主观上有过错,依据《民法典》1169条规定,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帮信案被告人对于原告经济损失应当与诈骗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诈骗案具体行为人尚未查清的,原告要求帮信案被告人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另,关于电信诈骗案件,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导致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造成被害人经济财产损失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此类案件被害人亦可考虑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起诉的方式要求上述责任主体担责。
三、非法占有处置财产类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济途径
救济一:请求办案机关追缴或责令退赔。
追缴和责令退赔本身就是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工作中的一项法定职责,法律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追缴和责令退赔情况对量刑的影响。责令退赔作为刑事判决中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导致的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的事实予以确认后判令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判决事项,本质上就是对被害人损失的救济,与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作用。如在执行中无法得到救济,其后果亦等同于民事起诉后的执行问题,亦可在有相应条件后恢复执行等。近年来法律司法解释对该问题的规定的变化也逐步明确了追缴和责令退赔是弥补被害人损失的主要途径。
救济二:刑事判决中没有追赃或退赔判项的,可通过提起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解决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补判救济。
刑事判决前如未能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继续追缴和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判决中没有相应判项的,执行机构也将因缺失法律依据而无法执行。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可考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可通过裁定补正的,由执行机构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否则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就追缴和责令退赔的判项问题寻求补充判项作为执行依据。
救济三:如涉及其他责任主体的,可在相应实体规范基础上,针对其他责任主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
在部分裁判案例中,包括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观点也认为,在符合相应实体规范的基础上,对涉及的其他未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亦可得到支持。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了涉及单位的相关犯罪刑事案件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使得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如上述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诈骗案件中特定情形下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救济四:少数案件也可考虑以关联刑事案件被告人为被告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如上述案例中诈骗案件被害人无法落实诈骗行为人时以出借账户的帮信犯罪被告人为被告提起共同侵权诉讼,获得法院支持。
法条索引:
1.刑法64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175条、176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5.《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一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律师介绍
乔谦律师,睿扬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专职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从事律师以来,擅长处理刑事控告、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合同纠纷等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