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扬研究
2024-09-30
股权回购的适用情形和注意事项
一、引言
股权回购属于公司资本制度的一种例外情形,一般情况下,股东在缴纳出资之后,资产属于公司,此时如果股东将资产抽回,则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现实中考虑到公司治理和股东利益保护的问题,法律赋予公司回购股权的权利,尊重股东之间回购股权的约定,并规定公司回购的股权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转让或注销。股权回购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约定回购,二是法定回购。股权的回购发挥着以下职能:1.保护股东利益 2.维护公司治理 3.鼓励外部投资 4.实现股权激励。
二、保护股东利益的股权回购
保护小股东利益向来是公司法领域的热门话题,公司股权比例的较量和变更,实际上就是控制权的争夺和易主,背后是资本的流动。平衡不好股东间的利益,做不到公平公正,公司投资就会出现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一般情况下不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满足以下条件: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此外,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也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无论是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还是修改章程延长公司存续时间,实质上都是占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大股东说了算,小股东没有多少发言空间。如果小股东能够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并找到足以凑齐股权比例的盟友,可以通过质疑公司决议效力、股东代表诉讼、起诉大股东滥用权利等方式来维护自己权益。若是不愿麻烦,直接转让股权抽身走人也是不错的选择。
至于股权回购的价格,首先坚持意思自治原则,以股东与公司的协商价格为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法院可能会按照交易时净资产价格评估值、资本市场估值等方法来进行估价。建议公司提前在章程中约好回购的价格,一般以回购时的资产净值为标准较为公允,可交由第三方鉴定。
三、维护公司治理的股权回购
维护公司治理的回购主要指的是“人走股留”制度,顾名思义,它指的是股东因各种原因离职时,必须出让其所持的全部公司股份,由公司协议回购其所持股份。在一些实行员工持股的公司,也会约定该制度,以增强员工的粘性,降低人才流失的损害。“人走股留”制度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系公司自治的体现,从司法过往案例来看,公司法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达成股权回购的约定,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
因此在审判中,法院会着重考查两点,一是“人走股留”的权利基础,即公司章程、出资协议等相关约定,其中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二是股权回购的价格标准。建议公司在实行员工持股并约定“人走股留”时,将“人走股留”的适用情形,股权回购的标准、期限、程序等记载入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协议中并让员工签字,以避免在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发生纠纷。
四、鼓励外部投资的公司回购
对赌协议是公司在吸引投资人时所采用的一种模式,商业市场具有不确定性,为了让投资人在前途未卜的前提下心甘情愿把钱送过来,公司与投资人签署对赌协议,投资人在注入资本后成为公司股东。对赌协议会设置公司运行的目标以及达成的期限,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目标,公司则需要回购投资人的股权或者承担其他义务补偿损失。对赌协议同时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和公司法的规定。
参考九民纪要的规定,法院审查对赌协议的有效性和可履行性。投资人与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投资人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法院需审查对赌协议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司是否完成了减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957号裁判文书中写道:投资方银海通投资中心与目标公司新疆西龙公司“对赌”失败,请求新疆西龙公司回购股份,不得违反“股东抽逃出资”的强制性规定。新疆西龙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回购股份属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形,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完成减资程序。现新疆西龙公司未完成前述程序,故原判决驳回银海通投资中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因此,投资人在申请公司回购股权时,需要提前召开股东会履行减资程序,以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为前提,且不得违反“股东抽逃出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并且确保对赌协议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从而符合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五、实现股权激励的股权回购
以限制性股票为例,限制性股票是股权激励手段的一种,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按照提前设定的条件分配给激励对象一定数目的股票,达到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立即持有股票,并有不少于12 个月的禁售期。如果公司业绩满足计划规定的条件,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计划分期解锁,此时员工可以转让。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因为公司法允许公司在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时可以收购公司股份,所以上市公司可以回购自己已发行在外的股份,以作为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此为一种回购。当激励对象发生激励计划所约定的调整事项,或者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可以回购没有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此为第二种回购。
公司需注意在实行股权激励时对公司回购的情形进行约定:如激励对象主动离职或者被动离职,激励对象的身份不再符合法定条件,激励对象未满足约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导致限制性股票无法解锁等。并对回购的定价标准作出约定。提请注意,《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回购价格的上限以及回购方案的内容和回购程序有特别规定。
其他股权激励手段,如股票期权同样适用。
六、其他回购
除以上所提,公司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时也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结语
股权回购在保护股东利益、公司吸引投资、公司运营维护、股权激励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不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还适用于公开发行和未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为避免回购时的争议,提升公司回购的效率,有必要将其程序、价款、适用情形等在公司章程、出资协议以及其他协议中提前约定,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回购时经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回购后的股权在法定的期限以内转让或注销。
作者介绍
刘洋,睿扬苏州办公室实习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本科为英语专业,已通过英语专业八级,上海高级口译等,口语流利,可以用外语进行正常交流以及交替传译,能够流畅阅读外文书籍、合同、文件,能够用外文撰写通讯、往来邮件等,能够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擅长领域主要为合同法律实务、公司法律实务、涉外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