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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对照

4月24日,最高法举行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 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

《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7〕6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20〕10 号)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12 号)同时废止。

现结合目前正在办理的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情况,将新旧解释的具体内容作以下对比: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关规定

(一)“同一种商品、服务”及“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新解释(法释〔2025〕5 号):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同一种商品、服务”,且要在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或提供的之间进行比较。

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基本无差别、足以误导相关公众的商标,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列举了六种具体情形。

旧解释(法释〔2004〕19号、法释〔2020〕10号):

法释〔2004〕19号仅简单说明“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法释〔2020〕10号列举了部分可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形,但不如新解释全面。

(二)“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新解释(法释〔2025〕5号):区分在商品和服务上假冒注册商标的不同情形,分别规定“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标准,还明确了商品与服务假冒情形合并认定标准;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旧解释(法释〔2004〕19号):规定了在同一种商品上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标准,但未涉及服务领域,且相关标准数值与新解释不同。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相关规定

(一)“明知”的认定

新解释(法释〔2025〕5号):列举了六种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的情形,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旧解释(法释〔2004〕19 号):列举了四种应当认定为“明知” 的情形,新解释在此基础上有所补充。

(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及“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新解释(法释〔2025〕5号):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并明确了“其他严重情节”的多种情形,包括销售金额、因再犯的相关数额标准以及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等标准;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旧解释(法释〔2004〕19号):以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二十五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标准相对单一。

三、侵犯专利罪相关规定

(一)“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认定

新解释(法释〔2025〕5号):明确了三种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旧解释(法释〔2004〕19号):规定了四种“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内容基本一致,但表述略有差异。

(二)“情节严重”的标准

新解释(法释〔2025〕5号):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多种情形,包括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专利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假冒专利数量及再犯的相关数额标准等。

旧解释(法释〔2004〕19号):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形,部分标准的具体数值与新解释不同,如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

四、侵犯著作权罪相关规定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

新解释(法释〔2025〕5号):明确了多种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未经表演者许可”的情形,在涉案作品等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更详细的认定规则。

旧解释(法释〔2004〕19 号、法释〔2007〕6号、法释〔2020〕10 号、法释〔2005〕12号):虽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规定,但新解释在复杂案件中的认定规则更完善。

(二)“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界定

新解释(法释〔2025〕5号):明确了“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具体行为方式。

旧解释(法释〔2004〕19号、法释〔2007〕6号、法释〔2005〕12 号):对相关行为有规定,但新解释的界定更清晰准确。

(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及“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新解释(法释〔2025〕5号):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明确“其他严重情节”的多种情形,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因再犯的相关数额标准、复制发行或网络传播的数量标准等;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旧解释(法释〔2004〕19号、法释〔2007〕6号、法释〔2005〕12号):规定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但新解释在网络传播相关标准上更细化。

五、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规定

(一)行为方式的认定

新解释(法释〔2025〕5号):明确采取非法复制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属于“盗窃”,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获取属于 “电子侵入”。

旧解释(法释〔2020〕10号):有类似规定,但新解释表述更简洁明确。

(二)“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新解释(法释〔2025〕5号):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多种情形,包括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再犯的相关数额标准等;直接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或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

旧解释(法释〔2004〕19 号、法释〔2020〕10号):规定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标准,新解释在入罪门槛等方面有所调整。

(三)“损失数额”及“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新解释(法释〔2025〕5号):详细说明了侵犯商业秘密“损失数额”的五种认定方式,以及“违法所得数额”的定义和计算方式。

旧解释(法释〔2020〕10号):对损失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有规定,但新解释更全面细致。

六、其他相关规定

1.共同犯罪:

新解释明确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实施多种帮助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旧解释也有相关规定,但新解释涵盖的帮助行为更全面。

2.量刑情节:

新解释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酌情从重、从轻处罚的情形;

旧解释部分内容与新解释有重合,但新解释更系统完整。

3.罚金标准:

新解释综合考虑多种情节确定罚金数额,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罚金计算方式;

旧解释也有罚金规定,但新解释在计算标准上更细化。

4.单位犯罪:

新解释规定单位实施相关行为,对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按相应标准处罚;

旧解释对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经历了变化,新解释统一了标准。

5.侵权物品处理:

新解释规定除特殊情况外,相关侵权物品应依法没收和销毁,作为证据使用的有特殊处理方式;

旧解释有类似规定,内容基本一致。

6.数额定义及计算:

新解释明确了“非法经营数额”“货值金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的定义及计算方式;

旧解释部分定义相同,但新解释更全面,且强调多次侵权数额累计计算。

7.刑事自诉案件:

新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符合条件的应依法调取;

旧解释对自诉案件受理和证据问题也有规定,新解释更注重保障当事人权益。

8.缓刑适用:

旧解释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缓刑适用及不适用的情形;

新解释部分内容与旧解释重合,且在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中突出了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在特殊时期侵权等情况。


作者介绍

任增超律师,睿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烟台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烟台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烟台办公室副主任。业务领域主要为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政府和行政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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