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扬研究
2025-05-22
商标领域的那些“三年”你知道吗
在商标法领域中,“三年”是一个高频关键词,它关联着权利存续、诉讼时效、赔偿计算等重要规则。今天一文理清商标领域的四大“三年”期限。
第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撤三”)。
该条规定旨在清除闲置商标,将注册但又不实际使用的商标撤销后,重新投放社会进行资源分配,保持良性循环,此处的三年是指商标撤销流程启动之日的前三年。
关键点:商标权人需在收到商标局撤三通知后,于规定的三十日内书面提交近三年的商标使用证据,“使用”的证据包括在商标核定类别上的商品销售、广告宣传等真实商业行为;
风险提示:企业需定期“激活”商标,避免“沉睡”风险!尤其是注册但未实际使用的防御性商标有很大的被撤销风险,如“老干妈”的防御性商标有“老擀妈”“老干娘”“老干爸”等不同类别商标几百个,如何起到防御性功能又不被撤销,就需要企业要做好规划。
第二,商标维权的诉讼时效三年
商标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同时商标侵权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
关键点:注意《民法典》对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可因权利人主张权利、侵权人承诺履行等事由中断并重新计算。
风险提示:若侵权行为持续超过三年,因权利人怠于维权,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失去维权机会。早取证、早起诉,别让“拖延症”毁掉胜诉权!
第三,商标侵权赔偿额计算时,以起诉前三年时间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关键点: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以权利人起诉前的三年内实际损失或被诉人侵权获利为依据,或依据商标许可费用计算。若侵权行为断断续续而一直未被起诉,法院可能仅支持起诉前三年内的赔偿,所以维权要尽早。
风险提示:赔偿金额在特别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会赔的更多,可能超出了“三年赔偿额”的上限,常见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况有判决赔偿后又再次侵权、多次侵权、以侵权为主业等情况,惩罚性赔偿以三年赔偿额计算后额外再加一到五倍的金额,所以侵权者不要恣意钻法律漏洞实施侵权行为,到头来一场空。
第四,商标侵权方不使用抗辩的“三年”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处规定了不使用抗辩理由“三年”,但没有明确起算点。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不使用抗辩的“三年”应当以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该时间段与“诉讼时效三年”和“侵权赔偿计算时间的三年”相一致。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被诉侵权人也会开辟第二战场,即向商标局提目标商标撤三,此时商标权人需要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三年”时间段与不使用抗辩的“三年”也是重合。该观点认为应当将不使用抗辩的三年以起诉之日作为起算点,此时,本文提到的四个“三年”时段可能重叠,这样避免了法律解释的不同一性。
观点二则认为不使用抗辩的“三年”应当以侵权行为开始之日为起算点。因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前,商标权利人拥有商标但又不实际“使用”商标,因此可以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没有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根据“填平原则”当然就不用赔偿了,但值得注意的是,该观点的“三年”可能超出了诉讼时效的三年,不使用抗辩的三年和侵权赔偿计算的时间是错位的。
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5号判决书依据观点二推翻了一审判决书。
案例简介:格力诉美的“五谷丰登”侵权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美的公司将“五谷丰登”标识张贴在其生产的19款被诉侵权产品的室内机面板上属于商标性使用,判决美的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格力公司380万元。二审法院则认为格力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美的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前已实际使用注册商标。虽然美的公司侵害了格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不会给格力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故格力公司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成立。
关键点:二审法案采纳了不使用抗辩侵权的时间点为侵权行为开始前,此时格力是“五谷丰登”权利人,但因为没有实际使用过该标识,即使美的行为侵犯商标专用权,但没有给格力造成损失,因此判决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商标侵权案件无论采用何种不使用抗辩的“三年”都有成功案例,应当依据个案情况加以区别适用,避免盲目适用。
总结:商标领域的“三年”既是权利的生命线,也是攻防战的胜负手。商标权人务必建立商标使用台账,定期审查权利状态,遇到纠纷时果断行动,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切莫让“三年之限”成为法律盲区!
律师介绍
李晓瑞律师,山东睿扬(苏州)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部副主任,拥有律师、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