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扬研究
2026-02-06
死神小学生辱华联动:谁该为联动暴雷承担法律责任
一、前言
柯南30周年联动争议动漫《我的英雄学院》,引发联动辱华争议。《我的英雄学院》是日本漫画家堀越耕平创作的人气漫画,曾长期连载于知名漫画杂志《周刊少年JUMP》上,其改编动画与漫画作品在中国也一度广受欢迎。然而在2020年,该作品因涉及不当内容引发争议,最终在中国各大平台全面下架。争议源于漫画第259话登场了一名从事人体实验的反派角色,其姓名被设定为“志贺丸太”。其中“丸太”一词,历史上曾被侵华日军“731”部队用作对人体实验受害者的蔑称;而“志贺”则来源于日本细菌学家志贺洁的姓氏,其亦被用于命名“志贺杆菌”。这一设定引起了中国观众和读者的强烈不满,最终导致作品在中国网络平台被下架处理。
2026年1月31日晚,《名侦探柯南》中国大陆地区版权总代理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日本版权方策划了与多部日本动漫作品互相祝贺的联动活动,本意仅为作品间的友好交流,并无任何立场上的含义”。但该声明未能平息舆论质疑,在社交媒体上掀起讨论热潮,部分人决定抵制,携带角色“单飞”,部分人选择继续观望,部分人认为柯南被联动方“坑了”,自身并无恶意。

联动品牌暴雷,出现辱华等伤害国民感情的事件,中国市场便会遭遇消费者自发性抵制,往往会带来商誉的急转骤降和销量的大幅下跌。近年来,国际品牌“辱华”事件屡见不鲜,与之联名的国内企业常随之陷入舆论漩涡与经营困境。本文旨在系统剖析,因合作品牌卷入辱华争议导致联名产品销量断崖式下跌后,国内联名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以期为企业的品牌合作决策与危机应对提供法律层面的建议。
二、联名暴雷相关法律问题
(一)因联名暴雷导致销量下降的赔偿问题
商业联名与IP授权合作在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也隐藏着因合作方突发负面舆情而暴雷的严重风险。此类事件往往导致项目销量骤降、合作终止。另外,在海外IP授权中,因为原始版权归属海外,所以其在中国市场的商业开发通常通过国内授权方与被授权方之间的合同进行,当海外IP在国内出现争议,往往涉及损失如何认定与分担的问题。
以(2020)京0108民初7001号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为例,在本案中,被告(被授权方,掌趣科技)的抗辩理由之一便是:由于授权IP(《我的英雄学院》)中出现“志贺丸太”这一辱华角色,引发巨大舆情,导致游戏被平台下架、收入断崖式下跌,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被告认为原告(授权方,优酷)应承担责任。法院的认定是:“关于志贺丸太事件对涉案合同履行的影响,从被告提交的收入凭证可以看出,造成了比较明显的游戏收入减少。被告认为原告应对其授权内容负责,对此事承担责任,但此类事件属难以预料的舆情导致的损失,并非原告过错造成,故双方应共同对此承担损失。”
法院认可了“志贺丸太”事件与游戏收入下降之间的因果关系,接受了被告提交的收入断崖式下跌的证据。但法院同时明确指出,此次辱华舆情事件并非原告的过错造成。这意味着,原告作为国内被授权方,并非辱华内容的创作者,也无法在签约时完全预见日本原作者未来会创作出此类内容。因此,不能简单地将此视为原告的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就不应完全由任何一方单独承受,而应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摊。
无独有偶,在(2021)沪73民终882号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优泛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优酷公司也曾主张《我的英雄学院》漫画作品因涉嫌辱华而导致游戏作品下线,优泛公司应向优酷公司赔偿损失。法院以“优酷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述的不良影响与涉案协议授权的游戏内容存在直接的关联;涉案协议为改编权授权协议,即使可能存在影响,优酷公司在决定获得授权时应当可以预见,而且在进行后续改编时也完全可以予以避免”为由驳回诉请。
综上所述,法院裁判思路重在厘清过错与风险预见性。因非己方过错的第三方舆情导致损失,通常视为共同商业风险,基于公平原则在合同双方间分摊,另外原告需证明行为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风险可避免,则损失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二)是否能以暴雷为由解除联名合同
联名合作的核心目的在于借助双方品牌势能,提升产品溢价、扩大市场份额、实现商业共赢。当合作品牌被广泛认定为“辱华”,并引发全民抵制浪潮时,联名反而阻碍商品的宣传与销售,甚至毁掉品牌的国民信任度和商誉。从因为新疆棉花事件,超过30位明星艺人单方声明与有关品牌解除合同的事件来看,面对联名暴雷,多数人选择解约挽救,但是单方解除合同往往涉及高额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作品牌的辱华行为严重损害了联名项目的商业价值,构成违约或至少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重大过错。然而,关键在于合同文本。若协议中未将“品牌方发生严重损害中华民族感情等事件”明确约定为违约事件或合同解除条件,受损方则需承担艰巨的举证责任,证明该行为与销量暴跌之间存在法律上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以及该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否则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三)联名暴雷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
2023京0105民初37459号山西某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之后又因莫雷涉港不当辱华言论以及长达三年的新冠疫情,导致2019年10月8日起,国内停止了全部外国赛事转播,国外球员暂停入境比赛,国际赛事因不可抗力客观上无法举办。”法院并未认可。
笔者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辱华”事件通常源于合作品牌或其高管、设计师的言论、设计或行为。这些行为属于该品牌自身行为,而非如地震、战争、瘟疫等来自外部的纯粹客观事件。合作品牌可以通过道歉、更正、撤换人员等来避免或克服影响,而辱华言论或行为也并不会改变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因此应当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无法以此来解除合同。
(四)公司内部治理问题
对于已经暴雷的联动方,公司却依然与其联动,因此导致社会评价降低,产品遭到抵制,此时可以追究公司内部作出联动决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在决策与存在辱华争议的品牌联名时,如果管理层未能进行充分、审慎的尽职调查,或在出现相关舆情预警信号时未能及时评估风险并采取补救措施,最终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则可能被认定为违反了勤勉义务。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管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律师建议
企业在开展联名合作前,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合作方发生辱华等损害民族感情事件时的解约权、赔偿责任及损失分担机制,并加强对合作方背景及舆情历史的尽职调查。一旦发生争议,应及时评估损失、固定证据,依据合同或《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主张权利,必要时追究内部决策失职人员的责任,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
刘洋律师,睿扬苏州办公室专职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本科为英语专业,已通过英语专业八级,上海高级口译等,口语流利,可以用外语进行正常交流以及交替传译,能够流畅阅读外文书籍、合同、文件,能够用外文撰写通讯、往来邮件等,能够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擅长领域主要为合同法律实务、公司法律实务、涉外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