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7
“如果全世界都指责你,我就带你去吃刘文祥。”一句魔性标语,让刘文祥麻辣烫迎来现象级爆红。但流量的“泼天富贵”还未焐热,3月14日,“刘文祥鸭肉当猪肉牛肉卖”的话题便冲上热搜,多家门店被曝用7元/斤的鸭肉,冒充28元/斤的牛肉、猪肉售卖,外卖月销数千单,但消费者被蒙在鼓里。面对曝光,刘文祥总部却以“系个别门店行为,已停业整顿、取消加盟合作”等理由作为回应。
一、涉事门店可能面临行政、刑事、民事三重追责
(一)行政责任:虚假宣传叠加掺杂掺假,可顶格罚款20倍
涉事门店的行为在行政法上构成双重违法,一是将鸭肉标注为“肥牛卷”“麻辣肉片(猪肉)”,属于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二是以低价鸭肉冒充高价牛肉,属于掺杂掺假,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虚假宣传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消费欺诈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或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生产经营掺杂掺假食品,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最少五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另外,结合涉事门店的实际情节,此次处罚极有可能触发顶格标准—店员直言“牛肉三四十/斤,我们卖二十/斤,你觉得可能是纯牛肉?”属于明知故犯、主观恶意明显;多家门店均涉事,涉及面广;外卖月销数千单,持续时间长、非偶发;甚至还有口头整改后继续欺诈的拒不改正行为。涉事门店或将被处货值金额20倍顶格罚款,并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被处以年收入1-10倍的罚款。
(二)刑事责任,销售金额超5万元即可入刑
“以鸭肉冒充牛肉”属于典型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检、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需要明确的是,目前暂未发现鸭肉本身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因此不构成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仅“以次充好” 一项,就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追责无可避免。
(三)民事赔偿,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消费者可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的退一赔十标准,但需保存好外卖订单截图、支付记录、商品实物照片等证据作为赔偿依据。
二、餐饮连锁总部责任不能切割,风控体系亟待重构
刘文祥麻辣烫总部面对媒体曝光,所做的公关回应在法律框架下能否真正切割责任?随着《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规定》”)的正式实施,刘文祥麻辣烫总部不可能再置身事外。《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总部不得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违者最高处以五万元罚款。这意味着,总部不能通过加盟合同将食品安全责任完全“甩锅”给门店。即使合同中写明“门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食材自行采购”等条款,总部仍需对品牌统一管理下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餐饮连锁总部主要承担以下核心管理义务:一是资金保障义务,每年应将一定数额营业收入专项用于食品安全管理,确保人员、设备、系统投入到位,刘文祥麻辣烫目前并未对外公布是否有落实这笔食品安全专项投入。二是实地巡查义务,每年至少一次对所有门店进行全覆盖检查。媒体报道显示,刘文祥麻辣烫虽回应“会挨个巡店”,但未说明巡查频次和发现问题后的处置机制。三是标准化管理义务,制定涵盖采购、贮存、加工、配送等全环节的标准化操作规程。刘文祥麻辣烫仅规定底料和几款特色面条需指定采购,其余食材由加盟商自行采买,这种“半开放”模式埋下了品控隐患。四是信息化管理义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原料进货查验、巡查检查、人员培训等进行电子化记录。刘文祥麻辣烫未见公开相关信息。五是投诉处置义务,建立食品安全投诉处置机制。数据显示,刘文祥麻辣烫相关投诉平台累计投诉达859条,但门店应对混乱,总部缺乏统一处置方案。
三、连锁餐饮企业的合规体系构建
基于刘文祥麻辣烫事件的教训和《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连锁餐饮企业应从以下维度构建系统化的合规治理体系。
(一)顶层设计,确立总部第一责任定位。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必须清醒认识到,对全国门店食品安全承担统一管理责任,不能通过加盟合同转嫁。这需要从三方面落实:一是明确责任边界,将食品安全管理纳入总部核心职能;二是保障资金投入,将一定比例营业收入专项用于食品安全管理;三是配备专业人员,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明确职责权限。
(二)制度建设,从纸面合规到落地执行。总部应制定涵盖全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风险点、管控措施和责任人。建立“门店日管控、分支机构周排查、总部月调度”的三级管控机制,形成闭环管理。完善标准化操作规程,确保全国门店执行统一标准。
(三)供应链管控,破解自主采购难题。对高风险食材如肉制品实行统一采购或指定供应商,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强化进货查验,要求门店留存供应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总部定期抽查。建立追溯体系,实现“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确保问题食材可定位、可召回。
(四)菜单标注规范化,杜绝店店不同标。统一菜品命名标准,所有菜品必须以主料名称命名,明确标注肉品类别,如原切肉、调理肉或合成肉。确保外卖平台标注与线下菜单、实物标签完全一致。对肉品来源、种类、含量等进行透明公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五)智慧监管,用技术弥补管理盲区。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对中央厨房和门店加工制作关键环节进行视频监控,保存不少于十四天。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原料进货查验、巡查检查、人员培训等进行电子化记录。运用AI辅助监管,通过算法监控后厨卫生,实现风险预警。
(六)投诉处置与舆情应对。建立投诉处置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及时解决消费者合理诉求。制定舆情应急预案,明确舆情监测、响应流程、对外口径和内部追责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流量来得快,去得更快。刘文祥麻辣烫“翻车”事件给所有连锁餐饮企业敲响警钟,在流量时代,食品安全合规不是可以压缩的“成本”,而是决定企业生死的“底线”,对于餐饮企业而言,真诚和合规,才是最好的“公关”。
作者介绍
张立状律师,睿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分所主任,济南市行政执法监督员、济南高新区行政执法监督员,主要业务领域为行政法律服务、公司法律服务等,其中行政法律服务涉及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公司法律服务涉及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公司争议纠纷解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