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扬研究
2017-09-01
预防送达难,你可以这样做!——最高院送达新规启示
在日益频繁、复杂的经济往来中,纠纷是不可避免的。然而,比纠纷更让人纠结的是无法找到对方!守约方准备起诉时,常常因无法及时向对方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这也是当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19号)后,一篇名为《彻底解决送达难!最高院新规:仅有微信、短信也可送达》的文章刷爆朋友圈的原因。
该文的题目来源于上述通知中的第十二条:“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但是该条规定并未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只使用短信、微信就可以送达。根据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或其它书面文件中同意进行电子送达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才可以只采用短信、微信的送达方式。因此,标题党们可以休息了!
综观通知全文,从风险预防的角度,我们认为通知最有价值的是第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在实践中,拒绝确认送达地址、千方百计逃避送达的往往是被告,而该规定,给守信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一款利器!即如果在合同、往来函件中事先约定送达地址,那么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可以此为送达地址!
其实,早在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三条就对此做出过类似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另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送达地址,除了可以避免上述无法向对方送达的情况外,对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及时中断债务的诉讼时效也是至关重要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需要向对方发送通知或函件,明确约定双方送达地址后,可以有效减少因文件无法及时传递而产生的纠纷。当债务的诉讼时效马上届满时,债权人可以向对方约定的地址寄送要求履行义务的文件,及时中断诉讼时效,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送达地址那么重要,签订合同时记得加上这一条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