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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创投过程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分析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技术创新是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变我国为科技强国的“国之重器”。高新技术行业因此成为创投机构重点聚焦的领域。创投机构投资关注的重点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制胜法宝”——知识产权。如何识别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规避投资风险,是需要创投机构予以特别关注的问题。下面笔者从法律专业视角进行分析。

一、创投机构投资的逻辑起点

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创投机构投资初创企业或者项目的逻辑起点是基于对所投企业或项目高成长性的预期。而初创企业或者项目具有高成长性的潜质,不外乎要证明自身具备如下特点:一是有独特的商业模式、二是有适销对路的产品、三是有精良的创业团队。而初创企业刚刚起步时,在没有强大资本的快速助推下,商业模式难以形成壁垒,很容易被模仿。因此,适销对路的好产品就成了创投机构首选的投资目标。

判断一种产品是不是好产品,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产品具有稀缺性,即这种产品要新颖,目前市场上没有抑或很少同类产品;其次,产品具有有用性,即市场对该产品的供应有现实或潜在需求;最后,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即功能与技术的先进性。而衡量技术先进有否的常用标准就是该产品所涉技术是否有独有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类型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特定的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识的支配权1992年于东京举办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将知识产权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根据这一分类方法,以知识产权的价值来源为依据,可以将知识产权划分为智力成果类知识产权与商业标志类知识产权。智力成果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权等。商业标志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原产地标志权、特殊标志权等。

2、知识产权的特征

(1)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不具有物质形态。

(2)专有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使用,他人不得侵犯。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3)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4)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3、知识产权特性分析

因为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客观上无法被人们实际占有。这使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相比,更容易被他人侵犯。从法律保护的角度看,有形财产权保护的核心是“占有”,有形财产权通过事实占有而表彰,在权能受到侵害时容易实现自力救济。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则是“使用”,而使用无法排除他人的占有,具有无限再现的可能性,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在利用上没有排他性的权利,需要法律设定进行保护。这也是专利权、商标权通过履行相关申请程序获得授权保护的原因所在。   

三、创投机构投资标的选择过程中重点关注的知识产权问题

1、投资标的上知识产权是否已设定法律保护

因为知识产权在使用上不具有排他性,需要法律设定进行保护,因此,创投机构在考察投资标的技术时,首先要关注的是该技术上是否已经设定法律保护。

工业技术设定法律保护就是专利,未设定法律保护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的技术秘密。通常而言,获得授权的专利价值>未授权的技术秘密的价值。因为通过反向工程破解技术秘密不被视为侵权,但对授权专利进行反向工程破解则被视为侵权。当然,如果该技术不容易被模仿、复制,则可以不申请专利。申请专利是以公开换取法律的保护,是否申请专利需要视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产品标识设定法律保护就是注册商标,未设定法律保护属于未注册商标。通常而言,注册商标的价值>未注册商标。当然,未注册驰名商标除外。

版权:登记版权价值>未登记版权。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版权登记是拥有版权的初步证据。

2、知识产权是否有效

因为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创投机构要重点关注投资标的的知识产权授权是否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

(1)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42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同时,创投机构要关注投资标的上专利是否按期缴纳年费,未按时缴纳年费的专利权终止(专利法第43条),是否有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法第45条)。

关于投资标的上专利信息,创投机构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窗口进行查询(网址:http://epub.sipo.gov.cn/)。

(2)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同时,创投机构要关注投资标的上商标权是否在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第40条)。是否违反商标法第44条被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是否违反商标法第49条规定被商标局注销等。

关于投资标的上商标信息,创投机构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官方网站“商标公告”窗口进行查询(网址:http://sbgg.saic.gov.cn:9080/tmann/annInfoView/homePage.html)。

(3)商业秘密:只要有价值对商业秘密进行无限期保护,比如可口可乐的配方。

(4)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权利的种类

作品的种类及归属

保护期限

发表权、署名权、 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所有作品

 

无限制

复制权、发行权、 出租权、展览权、 表演权、放映权、 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权利

       个人的作品

至作者死后50年(死后第 50年的12月31日为止)

共同作品

最后生存的作者死后50 年

法人的作品

 

50 年(第一次发表后第50 年的12 月31为止,没发表的到创作后第50年为止)

 

电影、录像、广播、录音、

摄影作品

3、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

投资标的上知识产权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一定要搞清楚,即关注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出资股东所有,是否属于委托或者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的归属有无约定,是否属于共有权利,共有权利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授权第三人实施许可(包括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及独占许可)等。

(1)专利

① 职务发明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的从其约定。

② 委托/合作开发 约定

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委托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共有专利权的行使: 共有人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允许第三人实施,无需其他方同意;共有人以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的方式允许第三人实施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商标

自然人不允许用个人身份证申请注册商标,共同商标权人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3)著作权

① 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

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给予作者相应奖励。

② 委托/合作

受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4、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即使拥有专利权,实施该专利技术也存在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风险。创投机构要重点关注投资标的上知识产权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背竞业禁止的情况,是否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情况等。

5、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的关系

知识产权与公司业务是否紧密相连,是否会对公司业绩做出贡献。如果不能对后续业绩做出贡献,而只是为了满足出资的目的,那么该知识产权就不具有投资的价值。

当前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既是一个时髦的话题,更是一个颇具技术性与复杂性的问题。创投机构只有在投融资过程中审慎对待,理性评估,才能有效规避风险,迈出稳健的一步,为投资目的实现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