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6
3月1日深夜,证监会、上交所正式发布了此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8项科创板制度规则,并自即日起开始实施。3月3日深夜,上交所再次重磅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上市审核问答”),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领域入围重点推荐企业名单。
至此,科创板规则体系已初步建立,开门迎客。
笔者无意就科创板上市审核过程中的所有问题逐一列举,那不是本文可以解决的问题。笔者仅就目前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包括但不止于医药行业所涉及的股权激励问题,结合科创板的要求简析一二,以供各企业决策者参考。
在笔者近几年接触的企业中,自新三板热潮退去之后,更多的企业开始热衷于设计“期权”、干股、虚拟股这些股权激励方式。尽管这是民间普遍流传的一种激励方式,甚至不乏华为这样的大型企业也在施行这样的股权激励,但笔者并不认为这是一种好的激励方式。不仅存在较大的潜在的股权纠纷,亦不符合上市审核的监管理念。
按照上交所在《上市审核问答》第12条中的要求,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可见,监管机构所认可的期权,仅仅是在取得方式上与普通股权有所差异,在行权之后,便与普通股权“同股同权”,同样享有表决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的全部内容。
即便是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规则》第2.1.4条款设计的差异化表决权,也仅仅是“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而且只针对某些特殊事项,并不存在只有分红权、没有表决权的股份,也就是不存在所谓的“干股”、“虚拟股”。
而从完整股权中剥离出分红权,同时设置一定的行权安排、终止行权、权利限制、行权期等内容,便成了民间广为流传的“期权”激励。这种期权的存在除了没有法律依据之外,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周期跨度长达数十年、经历多手流转,加之没有监管机构予以登记托管,很容易引发股权纠纷。如果涉及到具体执行“期权”的股东发生了股权转让行为或存在代持情形,则可直接导致股权不清晰,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触及上市审核红线。
而且,这种期权激励与其说是一种股权激励,不如说是一种分红权的让渡,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
因此,笔者认为,尽管这种“期权”激励方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以及极易引发股权纠纷的问题,不建议适用。
另根据《上市审核问答》第11条的规定,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章程或相关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
上述条款可理解为监管机构对科创板企业股权激励所提供的思路。
因此,若拟对公司董事、高管、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则针对企业具体需求设立持股平台,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1.4条款关于设立表决权差异化安排的条件时,同时考虑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便足以满足企业的股权激励需求,无需采用本文开头所述高风险的“期权”激励方式。
需要特别提到的是,设置股权激励方案除了应考虑激励方式、激励股权价格及激励股权数量、锁定期、回购条件、回购方式等基本因素外,更应同时保持控制权的稳定,不能因此导致控制权的变更或者没有实际控制人。
股权问题是一个上市审核中复杂而又核心的问题,尤其控制权问题更是重中之重。因此笔者建议,企业若进行股权激励,还是应聘请专业律所进行方案策划,避免为后续发展留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