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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一文精通《民法典》对定金制度的完善

定金制度,因其规则简单,对违约行为的制裁效果明显,而被广泛运用。《民法典》合同编通过吸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定金制度进行了完善,使其适用规则更加清晰。以下简述之。

一、 定金合同的性质


       规则解读

定金是对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这一点,《民法典》与现行《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一致。

定金合同又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即以实际履行作为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合同。《民法典》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改变了《担保法》关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的规定。

《民法典》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此项修改对于定金合同的运用并无实质影响。

二、 定金数额的确定


规则解读

为避免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过高,进而导致可能的利益失衡,法律规定了定金数额的上限,即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这一点《民法典》的规定并无变化。但《担保法》并未规定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上述比例的法律后果,《民法典》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即超出部分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当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时,《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这也是定金合同实践性的体现。

三、 定金罚则的适用


规则解读

关于定金罚则的具体适用,《合同法》和《担保法》均以“一方不履行义务”为条件,但该规定并不能涵盖“一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于一方迟延履行或其它违约行为情形下定金罚则如何适用,作了规定:以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对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适用条件。《民法典》对此予以吸收,并确定最终的文字表述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适用定金罚则。

《担保法司法解释》还对一方当事人部分履行义务时,如何适用定金罚则作了规定,即按照未履行部分的比例予以适用。《民法典》对此并未予以吸收。但笔者认为,相关的处理原则符合公平原则,司法实践中仍会参照适用。

四、 定金与违约金、损失赔偿的关系


       规则解读

关于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民法典》延续了《合同法》的规定,即当事人只能择一适用,且这种选择权属于非违约方享有。

值得注意的是,定金与违约金有一个非常大的不同。当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低,而定金数额不具备调低的可能性,这即是定金惩罚性的体现,也是非违约方进行选择时的一项重要考虑因素。

关于定金与损失赔偿的关系,《合同法》并未作出规定。《民法典》吸收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即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五、其他类型的定金

同《合同法》《担保法》一样,《民法典》只规定了违约定金这一个类型。商业交易实践中还有立约定金、生效定金、解约定金等情形。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作了原则性规定。相信在《民法典》实施后,相应的规定或处理原则仍会继续适用。在此一并予以介绍。

(一) 立约定金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需要注意的是,立约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并不是主合同能否最终签订,而是当事人是否按照约定就订立主合同进行磋商。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就主合同与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则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双方进行了磋商,但因对条款无法达成一致而最终未能签订主合同,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形,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二)生效定金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该条即关于生效定金的规定。该条司法解释虽然规范的是当事人未按约定交付定金时,主合同可以因实际履行而成立或生效,并不因定金未交付而不成立或不生效。但是这一规定,实际认可了生效定金的效力。即定金不但具有担保主债务履行的功能,如果当事人将其交付作为主合同的生效要件,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有效的。

(三)解约定金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该条即关于解约定金的规定。解约定金实际也是一种担保方式,其功能是担保当事人不轻易解除合同,否则就会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解约定金的另一面是,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选择放弃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而解除合同时,对方当事人不得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实际履行合同。这也为当事人摆脱对其不利的合同提供了合法的渠道。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主动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而解除合同,但如果对方当事人认为其损失数额大于定金数额,仍然可以要求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予以赔偿。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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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立志律师,睿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睿扬公司业务部副主任。
        主要执业领域:公司治理及股东纠纷  投融资法律事务  民商事争议解决及重大疑难案件再审  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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