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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医药健康行业法律快讯 | 2020第六期

睿扬医药健康行业法律服务中心专注于为该行业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一站式法律服务,将按期整理行业新规及行业最新动态,以期为医药健康行业客户的合规运营提供帮助。

行业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息化支撑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1.颁布详情

发文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发文字号:国卫办规划函〔2020〕506号

发文日期:2020年6月28日

发布日期:2020年6月29日

2.内容大纲

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支撑疫情监测分析、创新诊疗模式、提升服务效率、促进人员安全有序流动等方面的作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信息化支撑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各地利用信息化手段支撑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从六个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一是强化疫情监测预警,支撑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区域统筹,完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强化疫情信息监测预警。完善预警指挥系统。

二是完善健康通行码政策标准,推动人员安全有序流动。优化防疫健康服务,完善健康通行码“一码通行”,推进多“码”融合。

三是推广疫情期间线上服务经验,大力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鼓励“互联网+医疗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发挥平台作用,强化数据共享,完善标准规范,扩大创新试点。

四是拓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政务信息共享和“一网通办”。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统筹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建设应用,积极推广“出生一件事”,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

五是推进信息化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应急指挥系统。持续完善平台功能,建立基础数据库,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大数据综合分析。

六是强化网络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加大网络安全投入,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和保障能力,组织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关于印发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1.颁布详情

发文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国卫医函〔2020〕192号

成文日期:2020年5月15日

发布日期:2020年6月5日

2.内容大纲

一、出台背景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广大医务工作者以实际行动展现了良好的精神风貌和精湛的技术能力,是长期以来行风工作建设成果的一次集中体现。为持续弘扬职业精神,坚定不移地将“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治理要求落到实处,制定本要点,力图通过清晰的制度设计,为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划清行为红线,持续推进医疗服务领域的行风建设工作。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五部分内容:

  一是加强党对纠风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了坚持党对纠风工作全面领导的总体定位,坚持在党领导下开展纠风工作,要重视医疗战线党建工作,继续下大力气弘扬新时期崇高职业精神。

  二是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明确了开展医保基金自查自纠的主体和内容,对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进行了分类,针对不同类别的行为,分类施策,予以联合、精准打击。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采取纠建结合的举措,通过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三是巩固医药流通领域改革成效。明确了进一步加强医药生产流通管理的链条;重点通过规范医商合作交往行为,划定医药耗材经营厂商与医务人员交往红线,从而明确不法行为,对敢于违反的厂商及医务人员要严肃处理,对前期出现违法行为的重点领域要严肃打击。

  四是深入清理群众身边的医疗行业乱象。明确了开展医疗乱象行为管理责任的主体,将整治工作与持续推进医疗领域扫黑除恶相结合,将纠正不法行为与坚决惩处患者身边“微腐败”相结合,做到有的放矢地开展治理工作。

五是改善制度确保工作落实。明确了纠风工作各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衔接机制,进一步厘清了机制成员间的分工协作任务与责任,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工作在社会与行业内部形成纠风合力。

 三、《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1.颁布详情

发文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财政部  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国卫基层发〔2020〕9号 

成文日期:2020年6月12日 

发布日期:2020年6月16日

2.内容大纲

一、出台背景

为继续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工作,强化基层常态化疫情防控,持续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面、优化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有效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助力实施健康中国行动和推进建设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资金和主要工作任务。202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74元,新增5元经费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强化基层卫生防疫。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各地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推进工作,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各地参照《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结合实际实施。

二是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疾控和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下,积极会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做好辖区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管理、发热患者筛查和相关信息登记、报告以及处置工作。要加强培训,指导基层制订和完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有效提升基层对新冠肺炎等重大疫情的防控应对能力,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落实重点人群健康管理。

三是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务实应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取消纸质档案,不断完善和丰富电子健康档案内容,进一步优化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线调阅和开放使用的服务渠道及交互形式。鼓励通过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居民端、家庭医生签约服务APP等应用,整合基本公共卫生、预约挂号、门诊和住院信息查询、检查检验结果查询等服务,完善信息归集和共享,有效提高电子健康档案利用率。

四是深化基层慢病管理医防融合。以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为重点,依托家庭医生团队,组建基层慢病管理医防融合基本单元,明确各成员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上级医疗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作用,建立上下联动、双向转诊和会诊通道,衔接基层慢病药物的配备使用。继续加强国家基层高血压、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的培训和应用,提高基层慢病管理和服务能力。

《通知》同时强调,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和优化项目绩效评价,有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继续做好项目宣传工作,在新形势下持续强化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不断提升城乡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感受度,推进提高项目服务覆盖率、满意度。

      四、《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查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颁布详情

发文机关:国家药监局

发文字号:药监综法〔2020〕63号

发文日期:2020年6月10日

发布日期:2020年6月15日

2.内容大纲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案件查办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药品安全监管,结合新制修订的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查办工作,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落实药品监管事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推进落实药品监管事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本辖区违法违规案件查办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厘清机构改革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派出机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事权划分。一是明确监管对象。实行监管对象目录制管理,将监管对象纳入分级监管目录。二是完善案件查办衔接机制。完善省级、市级和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和案件查办的职责分工以及衔接机制,压实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责任。三是强化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强化协调机制,确保案件及时有效查处。

(二)及时固定涉嫌违法行为的证据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检查和稽查的衔接。一是及时固定证据。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要求,在现场及时固定证据并制作笔录。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查处;案件应当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管辖的,按程序及时报告或者移送。二是实行“黑窝点”首办负责制。对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未经许可(备案)违法违规的行为,实行首办负责制,谁发现、谁办理。对发现的线索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处置,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做好后续配合工作。

(三)强化与公安机关的配合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一是及时移送案件。在查办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要求,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二是积极配合检验、出具认定意见。对公安机关在办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商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检验、认定意见的,要积极组织研究,协调有关机构,及时提出具体意见。对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过期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产品批号的药品,以及其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假药或者劣药的,无需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可以直接出具认定意见。三是做好刑事程序之后相关工作。对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加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力度。一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规,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提高执行效率。二是及时跟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依法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要跟进执行情况,积极依法履责,积极推进执行进程。三是加强与人民法院日常衔接沟通。熟悉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和要求,建立健全强制执行协作机制,积极争取人民法院对药品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网站等新媒体宣传作用,督促违法违规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极少数当事人既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拒绝签收催缴告知文书,甚至暴力抗法、煽动他人联合抗法等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与公安机关实施联合惩治。五是加强执法监督。将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列入执法监督重点内容,定期开展监督,确保依法执行。

(五)严格落实“处罚到人”的规定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处罚到人”的意识,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是依法处罚到人。对违法单位依法处罚的同时,要依据《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给予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二是严格落实行政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将对人员的资格罚等处罚内容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实施联合惩戒。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情况纳入药品信用体系之中,在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的同时,将名单汇总后提供给负责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六)做好重大案件的风险防控

全国药监系统要强化“一盘棋”认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要做好重大案件的风险防控。一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上报重大案件。应当及时书面上报国家局的重大案件包括: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安全案件;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足以吊销或者撤销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货值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案件。二是国家局要加强案件风险防控。国家局相关司局要及时研判风险,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对重大案件查办的指导,重点关注案件办理进度、风险防控、信息发布以及案件查处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案情复杂、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要进行督办,视情况派员现场督办;对影响较大的涉嫌犯罪案件,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督查督办;对案件查处不力、地方保护严重、行刑衔接不畅等情况,要通报批评。三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重大案件的风险防控。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研判风险,进行督办。

(七)强化案件查办的配套保障

药品监督执法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案件查办的配套保障需要共同努力。一是要完善制度建设,加大培训力度。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2020年底前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加强执法办案人员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二是争取办案经费支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将执法办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大案件查办设施、装备投入,对重大案件查办人员可以酌情给予专项补贴。三是强化协调指导。国家局相关司局要加强跨省案件查办的协调,指导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裁量标准的统一,要组织发布典型案例,要推动对案件查办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四是要及时报送统计数据。要严格按相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案件查办相关报表的统计数据,为药品安全重大决策提供有效数据支持。

行业最新动态

(1)6月9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和《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持续提高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国家卫健委)

(2)6月8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文件明确指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医用耗材的功能作用、临床价值、费用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采用准入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并定期更新,动态调整。(国家医保局)

(3)6月28日,山东医保局发布关于将部分药品调出《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20年7月1日起,将属于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范围的9种药品统一调出省药品目录,不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对其余省增补品种的3年消化工作方案另行制定。(山东省医保局)

(4)6月1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关于配合做好进一步提升新冠病毒检测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要在综合考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需要、本地区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程序将针对新冠病毒开展的核酸、抗体检测项目和相关耗材纳入省级医保诊疗项目目录,并同步确定支付条件。(国家医保局)

(5)6月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国家卫生与人口信息数据字典》。该标准给出了国家卫生与人口领域的通用数据元及其描述,作为相关领域数据类标准的开发指南。适用于国家卫生与人口领域信息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指导数据采集、传输、汇总和集成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类信息工件的开发,包括数据集、共享文档等。标准中,通用数据元采用17项元数据属性进行描述,包括9项公共属性、4项数据元特有属性和4项数据元概念特有属性。(国家卫健委)

(6)6月18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联仁健康医疗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在武汉、上海两地,采用三方远程连线的方式共同举行“国际远程会诊中心暨互联网医院合作” 云签约仪式。此次合作将充分发挥三方优势,实现医疗资源合理配置,进一步扩大优质医疗资源服务半径,打造出辐射全国的区域互联网医疗中心。(动脉网)

(7)6月10日,在“医疗服务模式创新与发展院士论坛暨京东健康耳鼻咽喉智能医疗健康服务中心上线发布会”上,京东健康宣布与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达成战略合作,韩德民院士获聘“京东健康首席顾问”;“京东健康耳鼻咽喉智能医疗健康服务中心”正式成立,将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优势,拓展医学人工智能应用场景,连接线下医疗机构,为广大民众提供全新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健康闭环服务。(新浪网)

(8)6月8日,为指导和规范药物临床试验必备文件的保存,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必备文件保存指导原则》,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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