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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医药健康行业法律快讯 | 2020第九期

睿扬医药健康行业法律服务中心专注于为该行业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一站式法律服务,将按期整理行业新规及行业最新动态,以期为医药健康行业客户的合规运营提供帮助。

行业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1.颁布详情

发文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卫办医发〔2020〕13号

成文日期:2020年9月11日

发布日期:2020年9月15日

2.内容大纲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流入非法渠道,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内容解读

《通知》立足于当前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七个方面具体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麻精药品管理工作。强调了麻精药品是我国依法依规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都应当高度重视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

二是完善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指出医疗机构是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医疗机构要全面加强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以及安全管理。

三是强化麻精药品全流程各环节管理。要求各地加强此类药品开具和使用环节的全过程管理,特别是要采取措施,避免患者重复获取麻精药品、减少剩余药液等,不断健全监控系统,防范麻精药品流弊。

四是规范麻精药品处方权限及使用操作管理。要求医疗机构的医师和药师,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取得麻精药品处方权和麻精药品调配资格。重点部门要执行全程双人操作。未使用完的药液应当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处置等。

五是满足临床合理的麻精药品需求。要求各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用药需求,合理地使用麻精药品。关注患者的镇痛需求,提高患者生活质量,避免过度控制麻精药品影响患者合理用药需求。

六是提高麻精药品信息化管理水平。要求各地和医疗机构强化信息化建设,实现印鉴卡的信息化管理,有条件的要探索智能化设备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差错防范能力。

七是加强监督指导和责任追究。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要求各医疗机构通过多项措施,加强日常麻精药品管理工作能力。涉及违法违规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1.颁布详情

发文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医保发〔2020〕34号

成文日期:2020年8月28日

发布日期:2020年9月16日

2.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医药价格治理创新,基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托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系统集成守信承诺、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机制,建立权责对等、协调联动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促进各方诚实守信,共同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和医保基金安全,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

国家医疗保障局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事项主要包括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下同)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三、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

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以独立法人名义向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建立合规审查制度,杜绝失信行为,规范其员工(含雇佣关系)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销售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

四、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

通过企业报告和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全面、完整规范地采集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建立失信信息库。医药企业应主动及时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和相关部门的合作框架下,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定期梳理汇总相关部门公开或共享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采集校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并予以记录。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日常运行中通过监测、受理举报等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予以记录。

五、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来源可靠、条件明确、程序规范、操作严密的要求实施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对于涉及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以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为准。国家医疗保障局授权并指导监督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制定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和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规范各地信用评价评级工作。各省(区、市)可在国家制定发布的操作规范和裁量基准基础上,探索量化评分的信用评级方法,提升信用评级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六、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失信行为涉及省份数量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启动全国联合处置。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给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在保障供应的基础上采取分级处置措施。

七、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

建立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失信行为自被确认起超过一定时间,以及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改变的,保留记录但不再计入信用评级范围。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在处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医药企业,并视情形给予一定的申诉和整改期,允许企业补充更正信息、申诉说明情况。鼓励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处置失信责任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并接受合规检查、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剔除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有效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等。

八、正确运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

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应接受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保障医药企业依法享有自主定价、自主经营权利,不得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实施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

九、共同推进信用评价制度建设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在2020年底前,指导监督本省份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推动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引导医药企业自觉履行遵守价格规则、诚信经营的义务,引导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级更优的医药企业作为供应或配送单位。集中采购机构要深入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改善招标采购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医药企业提交承诺、记录信息、修复信用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和支撑。

     三、《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1.颁布详情

发文机关: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发文字号:医保发〔2020〕37号

成文日期:2020年9月10日 

发布日期:2020年9月16日

2.内容解读

一、出台背景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近年来,部分地方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提出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扩大试点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意见》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明确制度试点目标,提出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群众基本保障需求,从促进制度长远可持续考虑,明确了扩大试点的6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聚焦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二是坚持独立运行,推进制度独立设计、独立推进。三是坚持保障基本,着力满足群众基本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四是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五是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六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形成保障合力。

(二)资金筹集政策

完善多元筹资机制,均衡各方责任,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多元筹资渠道,提出3方面措施:

一是科学确定筹资水平。综合本地区群众护理服务需求和护理服务业发展情况,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合理确定统筹地区年度筹资总额。二是建立责任均衡的独立筹资渠道。明确职工参保人群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缴费责任原则上按1:1比例分担。优化筹资结构,采取费率平移的办法,提出从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中划出一部分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单位缴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独立筹资渠道,不新增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可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三是对困难人群参保缴费作出安排。鼓励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帮助困难群体进入保障网。

(三)待遇支付政策

明确待遇支付程序、范围、水平,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细化4方面政策:

一是待遇享受上,明确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依申请并通过失能评估认定的,方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二是支付范围上,明确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和支付协议机构和人员提供的基本护理服务费用。三是支付政策上, 明确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发挥保基本功能。支付方式与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相适应。通过实施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参保人更多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四是与其他相关制度衔接上,发挥长期护理保险资源平台作用,做好制度间的资源、功能、服务衔接,形成保障合力。

(四)管理服务机制

加强基金管理、服务管理和经办管理,以试点为切入口探索社会保险领域治理创新,确保基金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长期护理保障。明确3方面安排:

一是健全基金管理。明确参照现行社会保险有关制度执行,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二是完善服务管理。健全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制度,加强和规范服务监管,发挥对服务供给侧改革的促进作用。推进健全统一规范的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三是创新经办管理。支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立健全相应的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加快系统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

     四、《关于印发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1.颁布详情

发文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发文字号:国卫办基层发〔2020〕12号

发文日期:2020年8月31日

发布日期:2020年9月18日

2.内容大纲

一、出台背景

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是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提高县域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提升县域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引导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健康发展,印发县域医共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评判和监测的对象、方式

  《通知》的主旨是提升县域整体服务能力和资源统筹绩效,同时指导各地统筹辖区内不同医共体协同发展。因此,监测对象以县域整体为单位,监测方式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定性指标评价所建设的医共体紧密程度;通过定量指标监测县域医共体建设实际成效。

  各试点县(市、区)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监测资料报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后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二)评判和监测的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的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其中,评判标准由责任共同体、管理共同体、服务共同体、利益共同体4个维度11条评判标准构成;监测指标体系由有序就医格局基本形成、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医疗卫生资源有效利用、医保基金使用效能提升4个方面26条指标构成。

  为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县域医共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数据均来自现有的卫生健康统计报表、卫生财务报表、医保信息系统等。同时要求各地要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强化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三)关于结果应用

  《通知》强调,各地要合理运用监测结果,与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医院等级评审、评优评先、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挂钩。要及时发现问题,完善试点方案,协调调整财政、医保等政策,形成政策合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对试点县工作进展进行监测、监督和指导,并适时对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行业最新动态

(1)9月8日获悉,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要求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指导目录》要求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此外,《指导目录》显示,还将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国家医保局)

(2)9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提出积极发展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大力推进分时段预约诊疗、互联网诊疗、电子处方流转、药品网络销售等服务。积极开展消费服务领域人工智能应用,丰富5G技术应用场景,加快研发可穿戴设备、医疗电子、医疗机器人等智能化产品,增强新型消费技术支撑。(中国政府网)

(3)2020年9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及国家传染病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的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完善传染病医疗服务体系顶层设计,优化传染病医疗资源区域布局,提升应对重大疫情救治能力,助力实现区域分开。《通知》明确提出加强医疗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要符合《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的要求,信息化功能要具备《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的要求,信息技术要符合《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2017版)》的要求,数据上报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数据管理相关要求。(国家卫健委)

(4)9月9日,据济南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济南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济南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医保基金监管的范围、职责分工、检查程序、违规处理、社会监督等做了详细规定,对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管,不仅明确了定点医药机构、医师、药师及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还规范了监管权限、程序、处罚标准。《暂行办法》鼓励加强社会监督,通过畅通举报渠道、建立奖励机制等措施,营造“人人都是医保基金监督员”的良好氛围。(新浪网)

(5)2020年9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医学教育摆在关系教育和卫生健康事业优先发展的重要地位,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人民健康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意见》提出四个方面17条改革举措。一是全面优化医学人才培养结构。提升医学专业学历教育层次。二是全力提升院校医学人才培养质量。三是深化住院医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改革。四是完善保障措施。(中国政府网)

(6)9月10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有效性、客观性及符合伦理学要求等基本原则;同时提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要尊重客户的知情同意权、保护客户的隐私权,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安全,并及时做好服务评价反馈和投诉处理等要求。(银保监会)

(7)9月30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按照“带量采购、招采合一、质量优先、确保用量、保证回款”的要求,通过约定采购量不低于医疗机构报量的50%、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等多项措施,实行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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