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7
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月8日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经营范围和应备未备的产品提出了新的要求。以上规定在过渡阶段如何执行成为业内机构关注的焦点。2021年1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就以上问题作出详细解答。
【“睿扬私募圈”提示】
一、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若干规定》要求的情况包括:
1.自2021年1月8日起首次提交申请的机构;
2.2019年9月1日前协会已经反馈意见且未再提交申请的机构,再次提交申请时;
3.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在2021年1月8日后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4.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自主申请工商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变更,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在2021年1月8日之后的。
二、申请机构须承诺限期整改的情况
2021年1月8日前已提交申请但未完成登记的申请机构,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并在2022年1月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协会将对外公示上述情况。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管理人,在整改完成前,协会将暂停其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三、管理人管理的未备案的基金产品应当限期整改
对于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21年7月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
【“睿扬私募圈”提示】
根据协会反馈信息,已经用之前名称在资管系统和从业平台注册的,还未第一次提报的机构,要用更名后的名称重新进行注册。请各申请机构注意。
律师介绍
李岚红律师,睿扬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兼职律师,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山东省法学人才库成员。
主要从事私募基金和公司证券法律业务,擅长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投资运作、新三板挂牌和定向增发、企业投融资和企业股权架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企业并购和股权重组、企业重大项目谈判及风险控制、企业法律顾问业务。作为主办律师办理了山东大智教育集团股份公司、山东德鲁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业务,和十余家私募基金业务,担任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多支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专项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