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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睿扬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经典案例(第三期)

2020年是睿扬律师事务所砥砺前行、成果丰硕的一年。为进一步提高睿扬律师的实务研究水平和专业能力,分享律师专业成果,促进律师间业务交流,搭建律师成长、成才的平台。在农历新年即将来临之际,睿扬律师事务所从2020年度承办案例中,综合考量案件复杂程度、办案效果及历程、法治价值及影响力,经公平、公正、公开程序严格筛选,优中选优,撷取出十个经典案例,荣获“睿扬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经典案例”荣誉称号。

自1月19日起,为大家陆续推送睿扬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经典案例,让我们一起来学习获评案例的专业水准。

上诉人王瑛贤与被上诉人济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之父王圣华持有济南市历下区牛旺庄379号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历下集建(92)字第1104340号,并建有房屋。2008年6月19日,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向被上诉人作出济高管[2008]157号《关于2008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申请征收济南高新区金桥社区办事处(原姚家镇)集体土地64.6075公顷。2008年8月28日,被上诉人向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济政[2008]33号《关于济南市历下区2008年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申请征收历下区原姚家镇牛王村、徐家村委会集体建设用地64.6075公顷。2008年11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土字[2008]492号《关于济南市历下区2008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492号批复),同意征收济南市金桥办事处集体建设用地646075平方米用于城市建设,并要求被上诉人认真抓好征收土地方案的组织实施,确保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落实到位。王圣华的上述宅基地在该批复的征地范围内。2010年8月19日,王圣华的涉案房屋被拆除。2015年12月15日,王圣华向被上诉人邮寄《请履行对历下集建(92)字第1104340号宅基地、历下区牛旺村379号429平方米的房屋、室内百万财产等进行评估、补偿和安置义务的函》。被上诉人收到申请后,未作处理,王圣华、王瑛贤(王圣华之长子)、于淑静(王瑛贤之妻)、王美岭(王瑛贤之女)、王书涛(王瑛贤之子)不服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5)济行初字第835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835号判决),该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载明:“王圣华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牛旺庄379号的宅基地在492号批复征地的范围内,其房屋于2010年8月19日被拆除。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未作处理或答复。诉讼中,被上诉人答辩主张王圣华的宅基地和房屋是因牛旺居委会的旧村改造行为而拆迁的,对王圣华负有补偿和安置义务的主体是第三人牛旺居委会。但是,第三人牛旺居委会的旧村改造项目在2008年11月4日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准实施时,涉案的土地征收已经报批,而在报批材料中,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的《济南市历下区二〇〇八年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情况说明》载明了涉案征收项目需要拆迁村民住宅,安置方式采用旧村整合安置,因此,牛旺居委会的旧村改造项目与实施涉案的土地征收行为具有关联性,被上诉人应对拆迁村民的安置补偿承担法定的行政职责。被上诉人关于王圣华房屋的补偿安置不属于其职责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牛旺居委会旧村改造对案外人王平进行了拆迁安置,不能证明对王圣华已经进行了补偿安置,被上诉人仍应对王圣华的安置补偿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因被上诉人提交的关于涉案土地征收补偿如何实施的证据并不完整,致使法院对于被上诉人是否已按照评估依法补偿上诉人的事实无法做出判断,但被上诉人对于王圣华的请求置之不理不当,应依法作出处理。”835号判决书判决:“责令被上诉人济南市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征收济南市历下区牛旺庄379号宅基地过程中涉及上诉人王圣华、王瑛贤、于淑静、王美岭、王书涛的安置补偿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鲁行终570号行政(以下简称57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2月24日,被上诉人委托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济国土资函[2018]390号《关于王圣华等人安置补偿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390号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载明:我局受济南市政府委托,根据570号判决和835号判决要求,现对王圣华安置补偿问题作出处理意见如下:“一、依据《济南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区旧村(居)改造工作的意见》济发(2005)20号文之规定,村(居)委会负责实施旧村改造中村民的拆迁安置工作。我局已通过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责成牛旺居委会按照村居安置政策对王圣华安置问题进行处理。二、牛旺居委会对王圣华安置问题作出处理意见如下:1.给予王圣华分配2套100平方米以上房屋和门头房一套;2.给予王圣华10万元资金。三、我局下一步将督促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牛旺居委会履行上述安置政策。上诉人对390号处理意见不服,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鲁01行初249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390号处理意见,责令济南市政府重新作出处理,驳回王瑛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鲁行终221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2月28日,被上诉人委托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王瑛贤等人安置补偿问题的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载明:我局受济南市政府委托,根据2219号判决和249号判决的要求,现对王瑛贤等人补偿安置问题重新作出如下答复:一、依据《中共济南市委 济南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划城区旧村(局)改造工作的意见》(济发[2005]20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村(居)委会负责实施旧村(居)改造中村(居)民的拆迁安置工作,拆迁安置的标准和实施办法参照《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济政令(2003)第204号)有关规定执行。我局已通过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协调责成牛旺居委会按照村居安置政策对王瑛贤、于淑静、王美岭、王书涛、王圣华等5人安置问题予以处理。二、牛旺居委会对王瑛贤等人安置问题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依据《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个,被安置人员的范围为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体成员(含外出上学的大、中专学生);被安置人员年龄,从征用土地冻结公告公布之日起计算。王瑛贤、王圣华(已于2019奶奶9月6日去世)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经研究,同意对王瑛贤、于淑静、王美岭、王书涛、王圣华等5人按照集体组织成员予以安置。具体安置方案如下:(一)房屋安置:1.依据《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房屋补偿安置以建房安置为主,标准为每人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原住房面积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安置,其不足部分由被安置人按每平方米300元标准补足;原住房面积超出人均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安置房超出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被安置人应当按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标准购买。安置人员为王瑛贤、于淑静、王美岭、王书涛、王圣华,共计5人,共安置200平方米住房。该户还可按每平方米2200元的建筑成本价购买40平方米的住房。若该户所选户型超过两项面积之和,只要差值在40平方米之内,该户还可按每平方米290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住房。2.旧房折抵按人口安置面积,剩余面积按每平方米300元进行补偿。该户原房屋面积为270平方米,补偿款为21000元。3.该户可按每平方米9000元的内部价格购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门头房一套。(二)过渡安置补偿费:按照《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过渡安置补助费。该户房屋于2010年8月19日拆除,当时居委会即已经提供安置房,因该户拒不接收,因此依法不予支付过渡安置费费。但经研究,同意按照每套住房2000元标准,支付2套房屋的租金,共计每月4000元,支付期限自2010年8月至该户接受安置方案止。(三)搬家费:按照《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安置人的房屋被拆除,需要搬迁的,其搬家费按每人50元标准计发,一户不足两人按100元计发。同意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该户搬家费1000元。(四)因该户房屋被拆除,同意支付该户10万元物品损失等费用。三、关于补偿履行期限:如王瑛贤等人同意上述方案,我局将于收到王瑛贤等人书面意见后,督促牛旺居委会于60日内完成上述补偿安置。如不服上述处理意见,可在本处理意见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对被诉处理意见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二、代理思路

一、上诉人要求的征地补偿已经落实,故提起的诉讼没有事实依据。

本机关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行终2219号行政判决书后,责成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判决事项作出处理。2020年2月28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王瑛贤等人安置补偿问题的处理意见》,并依法送达给上诉人,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据此,本机关已按照2219号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上诉人要求的征地补偿已经落实,故其提起的诉讼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二、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本案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处理意见明确载明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对此补偿标准有异议,不予认可。因此,上诉人应先申请裁决,而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三、上诉人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依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的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本案中,涉案宅基地登记在王圣华名下,上诉人王瑛贤不是牛旺庄村集体组织成员,无权要求获得征地补偿。《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济政发[2011]42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应为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拟补偿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涉及对相关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除履行上述规定程序外,须报区政府备案。”

据此,上诉人既非案涉宅基地的权利人,又非村集体组织成员,故此其无权要求征地补偿。

四、案涉项目为旧村改造项目,即使上诉人有权获得补偿,也应向所在居委会主张权利。

本案中,王圣华的宅基地位于鲁政土字[2008]492号批复征地的范围内。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6月18日出具《济南市历下区二00八年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情况说明》,载明了涉案征地项目需要拆迁村民住宅,安置方式采用旧村整合安置,这种安置方式已经批准,是合法的。《中国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区旧村(居)改造工作的意见》(济发[2005]20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村(居)委会负责实施旧村(居)改造中村(居)民的拆迁安置工作;拆迁安置的对象应为现有本村(居)户籍在册人口…旧村(居)改造中,按规划应腾空收回的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村(居)委会负责组织即使拆除。”据此规定,村(居)委会是拆迁安置责任主体,具有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职责。因此,即使上诉人有权获得补偿,也应向所在居委会主张权利。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三、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诉处理意见是否合法。

关于被诉处理意见的作出主体。本案中,结合570号判决和2219号判决的内容,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被上诉人的委托,就上诉人的安置补偿问题作出被诉处理意见,可以视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关于被诉处理意见的具体内容。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原审查明事实,涉案土地的征收行为和牛旺居委会的旧村改造具有高度关联性,结合《中共济南市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区旧村(居)改造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协调牛旺居委会对上诉人的安置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不当。至于对上诉人的具体安置补偿,根据《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诉处理意见对上诉人的安置人数、房屋安置、过渡安置补助费、搬家费等作了明确规定,符合牛旺居委会居民安置房分配政策,内容明确,具有可执行性,保障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主张其母孟宪美的安置补偿问题。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牛旺居委会情况说明,可以证明孟宪美已经随王平(上诉人之弟)予以安置补偿。如孟宪美对其内容有异议,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决。

四、入选理由

在旧村改造过程中,市政府虽负有安置补偿职责,但征地补偿可以由村委会具体实施。在此情况下,可视为政府履行了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主办律师介绍

王新律师,睿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行政与政府法律事务部主任,济南仲裁委仲裁员,中国致公党党员。主要业务领域为政府与行政法律事务,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

曾经或者正在服务的大型客户主要包括:济南市政府、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济南高新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执法局、房管中心、历城房管局、山东天方药业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山东巨嘉电气有限公司、济南金瑞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