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8
2021年1月10日14时,栖霞市笏山金矿发生爆炸,导致22人被困,截至目前,有11人获救升井,10人确认遇难、1人仍处于失联状态。目前该企业负责人已被控制,栖霞市委书记、市长均被免职,国家安委会办公室已约谈相关部门。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生产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睿扬合规业务中心分别从事故发生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不同主体的视角,对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流程进行梳理,并提出合规建议,以期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文从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视角对安全事故处理提出合规建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国家安监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十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十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十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通知》
(十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定(试行)》
二、合规建议
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下述工作。
(一)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18条规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另外,各地人民政府也对该规定作了细化要求,例如,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即对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工作进行了详细分工和部署。
(二)接到事故发生企业报告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根据事故的性质进行上报,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根据《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条、第10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事故等级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第11条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同时构成职务犯罪或其他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履行上报义务,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应该按时如实上报,否则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三)妥善保护现场和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五)公安机关根据事故情况,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应迅速追捕归案。
(六)政府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根据《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9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出具的时间一般是事故发生之日60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
(七)事故调查报告出具并经政府部门批复后,有关机关按照调查报告进行追责。
事故发生企业和有关人员会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资质降级、拘留等),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单位将面临处分。上述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有效防止安全生产事故,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做好事故预防和监督检查工作,并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合规体系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进行积极处理属于损失发生后的事后救济,为了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急管理、消防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职,对企业进行安全督查及时纠正潜在的风险。鉴于当前我国处于深化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时刻,除了对企业进行外部监管,相关部门应支持并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合规体系,提高合规管理能力,完善内部自我监管程序,通过内外联动,从根本上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综上,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妥善处理事故,以免触犯法律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生产企业和相关部门也应重视安全生产合规体系建设,减少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