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2
2020年是睿扬律师事务所砥砺前行、成果丰硕的一年。为进一步提高睿扬律师的实务研究水平和专业能力,分享律师专业成果,促进律师间业务交流,搭建律师成长、成才的平台。在农历新年即将来临之际,睿扬律师事务所从2020年度承办案例中,综合考量案件复杂程度、办案效果及历程、法治价值及影响力,经公平、公正、公开程序严格筛选,优中选优,撷取出十个经典案例,荣获“睿扬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经典案例”荣誉称号。
自1月19日起,为大家陆续推送睿扬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经典案例,让我们一起来学习获评案例的专业水准。
一、基本案情
山东金马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对张某某有有效债权的判决书于2019年6月20日生效。2019年9月27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发现张某某的财产不能清偿公司的债权。
在执行立案后了解到,2018年3月6日张某某将其婚前名下房屋过户给妻子袁某某并在房屋过户当天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注意:上午在济南市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下午在郓城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主要按时间顺序整理):
2009年3月11日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显示张某某购买自然人的二手房屋,张某某为买方)。
2009年3月20日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显示张某某从银行借款,张某某为借款人、袁某某为保证人)。
2009年3月20日个人借款抵押合同(涉案房屋有房产证未办理抵押登记)。
2009年3月27日张某某取得涉案房屋的房产证。
张某某与袁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0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6日。
2018年3月6日,张某某与袁某某上午在济南市房管局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依《申请》和结婚证办理过户),袁某某同年3月8日取得房产证,房产证权属取得方式为:产权变更;《申请》载明的内容:申请人张某某,身份证号xx,姓名袁某某,身份证号:xx,坐落于xx(涉案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为:xx为张某某单独所有,经双方协商,现申请为袁某某单独所有,张某某不再占有此房产的产权,并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同日下午,在菏泽郓城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和债务处理载明:谁名下财产归谁,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完毕,再无纠葛,剩余无共同财产。双方婚姻关系期间无债务,无需偿还。
2019年1月2日张某某与谢某某再婚。
张某某在撤销之诉中另提交证据: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郓城县农商行城关支行出具的证明、张某某的收到条,证明袁某某代张某某偿还郓城农商行债务,代偿时间2019年9月,离婚房产分割并非赠与而是支付了对价。(经法官查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债权是张某某向郓城县农商行的贷款,借款用途是生意周转,2018年张某某的借款,主债权期限代理人不清楚,2019年9月4日袁某某代还78万。张某某2019年9月出具的收到条并未写明收到哪套房子的房款)
二、代理思路
确定代理思路前,需要先解决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起算时间,怎么适用一年、五年两个时效问题?
公司债权确认在张某某、袁某某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在后,是否影响公司行使撤销权?即公司的债权能否对抗张某某、袁某某的夫妻析产行为?
涉案房产是张某某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张某某与袁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析产的法律性质是赠与还是低价转让还是其他?
债权人撤销权案件中,无偿或低价转让的举证责任在谁?
代理思路:
(一)山东金马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对张某某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对张某某享有的债权自2017年8月16日至今,债权的存在时间、形成时间均早于2018年3月6日房产转移时间。
(二)张某某与袁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夫妻关系转移婚前个人财产,属于恶意逃避债务。
(三)张某某转移其婚前个人财产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清偿债务能力降低,损害了债权人山东金马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实现债权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因查询不到张某某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即公司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现。
(四)一年时效从执行中知道转移次日开始算,从房产变更登记之日起算五年除斥期间。
(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
(六)张某某转移房产行为自始无效,袁某某应协助过户至张某某名下,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两人承担。
(七)张某某、袁某某承担公司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于法有据。
三、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张某某将其拥有财产权益的涉案房产全部无偿转让给袁某某,降低了其债务履行能力,现金马公司对张某某的债权已经到期,张某某至今未能履行,对债权人金马公司造成损害,金马公司请求撤销张某某将涉案房产无偿转移给袁某某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金马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800元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系其提起本案诉讼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该费用应由张某某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张某某将位于济南市天桥区稻香小区*楼*-***房产(房产证号:济南201800448**)无偿转移给袁某某的行为;二、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济南市天桥区稻香小区*楼*-***房产(房产证号:济南201800448**)协助过户至张某某名下;三、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金马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张某某负担。
二审法院:袁某某、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袁某某、张某某负担。
四、入选理由
(一)规范性和专业性。张某某、袁某某户籍所在地均不在济南,本案经律师细心查询线索,发现袁某某在车管所有登记地址在济南,推测济南是经常居住地,申请法院调查令,去公安局调取经常居住地信息表,最终确定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避免了去外地诉讼,减少了与经济不发达地区法官的沟通难度和办案成本。
(二)规范性和专业性。债权人往往有生效判决而因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财产而使判决一纸空文。本案在律师的作用下,发现被执行人有在经法院确认债权前就转移房产的行为,从而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为债权人执行生效判决提供财产,挽回损失。
主办律师介绍
张琦律师,睿扬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专职律师,专注于公司争议解决、合同争议解决、金融争议解决、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解决、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私募基金、证券合规与诉讼、政府事务等相关领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经或正在服务的主要客户包括: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镇江鼎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成都炬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唐山祥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金马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育贤教育集团、六里山路社区居委会、七里山路社区居委会、章丘区宁家埠街道办事处、济南市铁路检察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