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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经营者集中申报解读之(二)--申报标准

当前我国经济呈现出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的趋势,市场资源加速向头部平台集中,为了能促进市场主体良性竞争,避免出现因经营者集中而导致的排除、限制竞争的结果,我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睿扬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中心依据相关文件重点解读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一、经营者集中申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03号)

3.《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4.《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事指南》

5.《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

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

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事项的通知》

二、经营者集中的界定及申报标准

(一)经营者集中包括的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合并交易在实务中处理的界定标准较明确,股权、资产收购及协议控制均将“取得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作为构成经营者集中的必要条件,而控制权的判断没有量化的标准,实务中需综合考虑多项因素。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包括单独控制权和共同控制权。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控制权和决定性影响以下统称为“控制权”),取决于大量法律和事实因素。集中协议和其他经营者的章程是重要判断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虽然从集中协议和章程中无法判断取得控制权,但由于其他股权分散等原因,实际上赋予了该经营者事实上的控制权,也属于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取得。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常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

2.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

3.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

4.其他经营者董事会或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表决机制;

5.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

6.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

7.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

1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根据2020年12月施行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附加。

具体而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该经营者以及申报时与该经营者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所有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但是不包括上述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

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组成部分时,出让方不再对该组成部分拥有控制权或者不能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目标经营者的营业额仅包括该组成部分的营业额。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三、经营者达到申报标准而未申报的处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四、经营者集中申报合规建议

睿扬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中心建议在反垄断执法日趋严苛的背景下,各行业经营者需要确保其反垄断内部合规体系能够符合反垄断标准,以避免强监管政策下给企业发展带来影响。在企业进行投资并购等交易时,应依托内外部资源进行整体合规扫描,以确定是否符合申报标准并作出相应安排,确保交易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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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企业合规的需要,睿扬凭借多年为企业提供综合法律服务的能力和经验,专门成立了“睿扬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企业合规风险识别、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重点领域合规风险防范等全方位的合规法律服务。睿扬合规法律服务中心由本所多位资深合伙人领衔,整合具有企业管理、行政及司法机关工作经历的律师,并聘请外部专家作为顾问,他们能更好地将合规法律服务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度融合,切实保障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保障企业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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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合规风险评估并提供评估意见;

2.为企业制定各经营领域的合规政策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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