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7
前言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民诉法的决定》”)对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旧民诉法》”)进行修订,吸收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阶段性优秀成果,提升司法质量和效率,合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表述进行统一,共新增七个条文,修改二十六个条文。(本次修订后的《旧民诉法》,下文称为“《新民诉法》”)
2022年3月22日,根据修改后的《新民诉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民诉法解释的决定》”),对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旧民诉法解释》”)进行修订,共删除了两个条文,修改十三个条文。(本次修订后的《旧民诉法解释》,下文称为“《新民诉法解释》”)
本文拟从“统一表述”“调解与司法确认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其他规定”五个方面,就《新民诉法》和《新民诉法解释》各自的修改部分进行对照式分析,便于读者更全面、直观地把握本次修法的具体情况和背后逻辑。
一、统一表述
《旧民诉法》修改后,民事二审案件可能适用独任制,故将《旧民诉法》原第一百二十八条(《新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表述调整为“审判人员”,也对《旧民诉法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表述也进行了调整,其他条文的表述也与修订后的《新民诉法》保持统一。

二、调解与司法确认程序
2016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深化完善,时至今日,调解方式除了人民调解,还包括商事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等,调解组织也不再局限于人民调解组织,还包括诸如律师事务所、商会、行业协会、调解协会、法学会、工会和妇联等等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故2021年对《旧民诉法》的修改,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范围,由原先的仅适用于“人民调解协议”,扩大到“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司法确认的管辖方面,不再仅限于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和向基层法院申请,而是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分别规定了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扩大了管辖法院的地域和级别。

三、简易程序
《旧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适用独任制,而所有二审案件均适用合议制。而处于新冠疫情时代,案多人少、案件积压的困境愈发凸显,为使简易程序更加的“简易化”以提高司法效率,《新民诉法》进行了如下修改,一是修改《旧民诉法》第四十条,扩大了独任制适用范围,民事二审案件也可适用独任制;二是修改《旧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缩短了简易程序的最长审限;三是修改《旧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也可通过电子方式送达。但为使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不因审理程序的“简易化”而受到不利影响,《新民诉法》也新增了与扩大独任制适用相配套的如下限制性规定,一是明确当事人提异议或法院依职权,可将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二是规定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受送达人可要求法院提供纸质文书;三是法院应当采取裁定的方式驳回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的异议,且通过口头方式作出的裁定应记入笔录。而《新民诉法解释》为配套《新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上述扩大和限制规定而进行了相应修改。


四、小额诉讼程序
为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但对当事人权利救济存在一定限制。在《新民诉讼法》尚未出台前,《旧民诉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只可提异议要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但并未规定法院可依职权转换程序,也未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异议要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故《新民诉法》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补充了上述规定,之后《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也相应进行了修改;同时,《新民诉法》新增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范围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负面清单的规定,之后《新民诉法解释》删除了这两部分的规定。


五、其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