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13
济南市政府于2022年9月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发〔2022〕14号),制定全方位政策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新政的内容全面、奖励措施全覆盖,拿出真金白银鼓励和扶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对对我市种子期、初创期“荷尖”企业按照实际到账融资额的3%累计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对境内境外上市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创新层挂牌企业给予120万和150万元奖励;对服务企业上市的保荐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给予10万元补助,服务企业新三板挂牌的上述中介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按照年融资额(不少于200万元,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投资满1年以上)的1%给予补助;对在境内外债券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每年最高100万元);对各证券交易场所在我市设立的服务机构运营方,市财政给予每家每年70万元的运营补助。
此外,新政还提出鼓励我市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社会效益良好、投资收益稳定且运营管理较好的重点领域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提出落实激励保护容错免责建立健全执法容错纠错机制,对相关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给予激励保护;明确党政领导和企业上市服务部门参加企业上市挂牌仪式及相关活动属于与企业建立“亲”“清”关系的合规行为。
关于进一步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方面,新政特别提出:优化私募基金集聚区发展机制,提升存量集聚区品质,打造集聚区“2.0版”;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金融发展等部门(单位)要完善私募投资机构登记注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继续发挥好市级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市、区县所属国有企业聚力促进权属投资板块良性发展,投资我市重点支持的战略性产业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开展优质资产并购等。新政还进一步完善了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扶持政策:
一、明确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适用范围
本政策措施所称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资金托管账户均在我市,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的,或以股权投资(管理)为实际主营业务,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包括经证监部门批准设立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
二、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实缴资本或实际募资规模给予补助
对在我市新设或迁入我市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公司制,最低2亿元)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合伙制,最低3亿元)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0万元。对在我市落户的实缴资本或募集资金规模100亿元以上的对我市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由市政府研究给予专门补助。
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本政策措施出台后设立或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已享受前述募集资金补助政策的,按其增资资金规模的1%给予补助,对本政策措施出台前设立或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在本政策措施出台后增资的,如增资资金规模达到前述政策要求,按其增资资金规模的1%给予补助。
每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在本政策措施出台后的募集资金与增资补助之和最高2000万元。募集资金或增资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第一期拨付30%,第二期拨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投资额度应达到注册资本(募集资金)总额的30%以上,其中投资我市实体经济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投资额度的30%(我市及所属区县财政资金、财政引导资金参与出资的,按剔除上述出资部分后的规模计算补助金额)。
上述奖励可由该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如该企业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注册地在我市)申报,计算申报规模时可将该管理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规模合并计算,须经被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授权,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人须书面表示无异议。
三、鼓励私募基金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且非关联非金融企业新增股份或股权,投资时间已满2年以上,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金额的5%(仅限货币出资;我市及所属区县财政资金、财政引导资金参与出资的,按剔除上述出资部分后的投资额计算;投向房地产、已上市公司股票等领域及“明股实债”等部分不予计算)给予补助,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可获得补助50万元,每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可获得补助金额300万元。
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非种子期、非初创期且非关联非金融企业新增股份或股权,投资时间已满2年以上,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2%(要求同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政策规定;投资多家企业的可合并计算)给予补助,每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可获得补助金额300万元。
作者介绍
李岚红律师,睿扬律师事务所证券与资本市场业务部主任、私募基金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兼职律师,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山东省法学人才库成员。
主要从事私募基金和公司证券法律业务,擅长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投资运作、新三板挂牌和定向增发、企业投融资和企业股权架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企业并购和股权重组、企业重大项目谈判及风险控制、企业法律顾问业务。作为主办律师办理了山东大智教育集团股份公司、山东德鲁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业务和十余家私募基金业务,担任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多支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专项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