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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8

新《安全生产法》下的人力资源合规管理

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通过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措施进一步压实了企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新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除了罚款、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等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处罚,新法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被作出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将通过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所以说这部法律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安全生产法”,企业的违法成本极高,一旦违法不仅要支付高额的罚款,还会给企业的商誉和长远发展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

新《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各地市应急管理部门加大了执法检查力度,纷纷开出了罚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处罚了某电子公司,处罚依据是该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员工从事电工作业;潍坊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机械厂处罚款1.9万元,处罚依据是该公司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未按规定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处罚了某知名食品公司,处罚依据是该公司对 5名新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少于24小时。根据我们对安全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例的分析,发现很多企业都是因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设置、安全培训、劳动防护等环节出现了问题而受到处罚。由此可以看出在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对企业的人力资源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招聘审核、安全考核、制度建设、员工培训等诸多用工环节都要全面遵守新法的规定。今天我们通过系统梳理新《安全生产法》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具体规定,为企业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工作的新议题提出以下法律建议和风险提示:

一、入职管理

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检查的重点检查事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不仅要在招聘环节严格审查从业资格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而且要在后续的管理过程中监督上述资格的定期审核、到期更新、强制培训等工作,避免企业因此陷入行政处罚的风险。

2.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否则劳动合同因为缺少必备条款可能面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这就要求在入职环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事项如实告知义务,使劳动者在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劳动合同有被认定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律风险,同时还要面临行政处罚。

二、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很多企业一直存在一个误解,以为公司规模不大就不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实践来看,很多企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2. 新《安全生产法》作出的重大调整之一就是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个必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这也就要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定义每个岗位的岗位职责时必须明确其安全生产责任并严格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从而保障和支持本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

3.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三、劳动防护和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现场核实企业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发放台账及员工佩戴、使用情况,很多企业因为未提供最基本的安全防护用品例如安全帽、安全鞋、防尘口罩等受到动辄几万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或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学生,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管理。《山东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因此企业对于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安全教育、职业病防护等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做到一视同仁、统一管理,严格履行各项安全管理义务,否则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工伤最终还是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等一系列法律后果。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在“预防为主”的立法精神指导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已经成为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除了定期安全教育培训、岗前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也要进行安全培训。企业在做好培训工作的同时,应当规范培训档案管理工作,尤其是高危行业的企业,培训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要按照“一企一册、一期一档、一人一档”的原则,分期、分类、分年度归集建档,明确专人管理,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情况,以便在安全生产检查时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

五、关注从业人员身体、心理健康

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成为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亮点,第四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这一条虽属于倡导性条款,没有对应法律责任,但也着实具有重大意义和现实需要。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会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给每一位员工最大爱护。也只有员工身心健康,才会以饱满的精力投入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新《安全生产新法》倡导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对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了重大影响,企业管理者应当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这部法律,保障企业的合规、稳健发展。


作者介绍

杜明哲,睿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有多年在政府和世界500强公司的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公司管理经验。从业以来,致力于公司治理、合规等领域的法律研究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