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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2

企业涉数据侵权研究之企业所涉数据的权利归属

前言:在数字化时代,数据总量与数据处理迎来井喷式增长。作为数据处理主体的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可能涉及收集、存储、加工、提供等多种多样的数据处理行为。数据处理总量大、环节多、主体多元等,给企业带来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挑战。面对侵权行为,企业需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的第一步是确权,只有明确了企业在各种活动中产生的各样数据的权属问题,才能展开后续的维权工作。因此本文拟对企业数据的权属问题进行探讨。

一、企业数据的分类

企业数据根据来源可以分为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两种类型。

内部数据是指企业自身产生的数据,例如企业内部的销售数据、财务数据、人力资源数据等。这些数据通常由企业自身的信息系统或数据仓库存储和管理。


外部数据则是指企业从外部获取的数据,包括公共数据和商业数据。

公共数据可以来自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术研究机构等,例如人口普查数据、经济统计数据、环保数据等。公共数据通常是开放的、免费的,并且可以被任何人使用和共享,以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商业数据是指由企业或组织收集、管理和使用的数据,用于支持商业活动和决策。商业数据可以来源于用户授权、用户自身发布、第三方提供、企业整合与衍生等。由于涉及主体的复杂性,商业数据是极易出现纠纷的。

二、企业数据的权属

1、内部数据

企业内部数据的权利通常属于企业本身。这是因为企业内部数据是企业通过自己的业务活动获得的,而且通常是在员工与企业建立雇佣关系时提供的。因此,企业对其内部数据拥有所有权。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都对企业内部数据的所有权和保护作出了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企业拥有其员工在工作中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内部规章制度等方式对其内部数据进行管理和保护。

2、外部数据

(1)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的权属通常归属于公共领域,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复制、分发、修改和传播这些数据,无需受到版权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限制。公共数据可以包括政府统计数据、科学研究数据、历史文献、地理信息等。

政府部门是公共数据的主要提供者和管理者。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发布公共数据,以便公众获取和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信息法》等。

(2)商业数据

商业数据,根据产生方式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用户个人信息数据、用户发布的数据、企业采集的数据集合、企业加工后衍生数据。

a.用户个人信息数据

用户个人信息数据,包括个人的身份信息数据,如个人身份证号、住址等,还包括用户在使用平台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数据,比如浏览记录等。笔者认为,这一部分信息,由于涉及用户主体信息和特征,或者具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可能性,其权属应属于用户个人。虽然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对上述数据进行合法收集,但企业只能控制该部分数据,而不可以随意使用。在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中,确立“三重授权”原则,企业取得用户授权后所收集的数据,第三方如需使用,需要经过该企业的授权,以及用户对第三方的授权。其中用户对第三方的授权,才是第三方可以使用用户数据的关键。

由此可能会产生一个问题,既然用户个人信息数据权属不属于企业,如果第三方未经企业和用户授权使用了用户数据信息,企业能否直接向第三方主张侵权?笔者认为可以。第三方擅自使用企业收集的用户数据,会危及用户信息安全,势必导致用户对企业及其产品丧失信任,进而恶化企业既有数据资源的经营生态,损害企业的商业利益与市场竞争优势,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可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

b.用户发布的数据

用户发布的数据,指用户在使用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自行发布的数据。如发布的图片、评论、文章、视频等。这一部分数据产生于用户,因此用户对上述内容享有一定的权益,有一些可能还会落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同时,企业在运营平台时为增加平台的活跃度和人气,会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引导或鼓励用户发布相关数据信息,这些数据形成了企业的数据资产的一部分,故企业也应当对用户发布的数据享有一定的权益。实务中,企业往往会在《用户协议》中对上述数据的归属和使用予以约定。如果第三方擅自使用企业平台中的用户数据,会侵犯用户和平台的权益。

c.企业采集的数据集合

企业采集的数据集合,不同于单一的用户数据,是指企业所收集的单一数据形成的一个数据整体。笔者认为,企业采集的数据集合权属归于企业。在微播公司诉创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中,法院认为,对于短视频运营平台来说,使用单一或少量短视频内容获得的经济价值十分有限,只有收集控制数量庞大的短视频,短视频平台才能够吸引大量用户,创造巨大的经济利益。微播公司通过合法经营,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抖音平台数据,形成了包括用户个人信息、短视频和用户评论在内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该集合形成了微播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微播公司基于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受法律保护。

d.企业加工后衍生数据

企业加工后衍生数据,是指企业对所收集的原始数据进行匿名化、去标识化、对其进行分析、加工、整合形成的新数据。由于企业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新数据已独立于原始数据之外,是与原始数据无直接对应关系的衍生数据。其可以为运营者实际控制和使用,并为其带来相应经济利益,在实践中已经成为市场交易的对象,具有实质性的交换价值,故其权属应属于企业。实践中,淘宝公司诉美景公司一案、爱拼公司诉学而思公司一案等案也均认可企业对其加工的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

三、结语

随着数字化网络的进一步发展,企业数据的表现形式会更加多样。我们需要不断厘清这些数据的类型及其权属,在实践中持续予以甄别与判断,以确保企业数据得到合理的处理与保护。


作者介绍

席国昕,睿扬青岛办公室实习律师,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主要从事知识产权业务及各类公司业务,以诚实、专业、高效和务实的工作态度服务于每一位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