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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2

从16家车企价格联盟看反垄断合规

2023年1月,特斯拉突然对其热门车型Model 3和Model Y降价,掀起了新能源汽车的降价潮。据统计,超过40个车企参与了这场价格战。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先后发文呼吁降价炒作应尽快降温。

2023年7月6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组织拥有中国汽车市场90%销量的16家汽车生产企业签署了《汽车行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16家车企包括:一汽集团、东风汽车集团、上汽集团、长安汽车、北汽集团、广汽集团、中国重汽、奇瑞汽车、江淮汽车、吉利控股集团、长城汽车、比亚迪、蔚来、理想、小鹏、特斯拉。

《承诺书》全文内容为:

为维护良好的汽车市场秩序,共同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积极稳定和促进汽车消费,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持遵守行规行约,规范市场营销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注重营销宣传方式方法,不夸大宣传、不虚假宣传、不为吸引眼球、增加获客而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性宣传。

三、发扬质量为先、品质为本的工匠精神,以高质量产品,高品质服务,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稳增长强信心防风险等方面积极担当,勇挑重担,携手为国民经济增长作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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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承诺书》发布后即在网络引起热议,网友们认为该《承诺书》的实质性内容只有第一条,即“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主要目的是要求车企不打价格战。评论区充满“怕割不到韭菜”、“违背市场规律,损害消费者利益”、“恐将形成价格联盟”等声音。

随着网络舆论愈演愈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组织于7月8日发表声明,称已经认识到《承诺书》中“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涉及“价格”的表述不当,有违《反垄断法》精神,并从《承诺书》中删除了该条款。

什么是垄断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垄断行为指的是:

(一)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承诺书》如何违反《反垄断法》?

(一)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17条的规定,即“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二)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21条的规定,即“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组织占据中国市场销售额90%以上的16家车企签订《承诺书》这一行为,因涉嫌协商“一致停止降价”而符合“变更商品价格”这一要件。

汽车行业常见的垄断形式有哪些?

一、横向垄断协议

(一)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主要表现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某些协议从而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等,且往往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排除效果最为明显,其表现形式多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例如:2014年,一汽大众奥迪销售事业部多次组织召集湖北奥迪经销商签订限价表、价格方案保证书等协议,达成并实施了整车销售及服务维修价格垄断,抬高了整车和备件的销售价格,限制市场正常竞争秩序,违反了《反垄断法》,最终被罚款2.78亿元。

(二)行业协会引导的横向垄断

行业协会由于其特殊的行业地位,往往发挥着更大地限制竞争的作用。除去本次《承诺书》涉嫌的垄断外,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发生过多起由行业协会引导的横向垄断。

例如: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组织9家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上调并统一固定二手车交易服务价格,最终形成并实施了相关垄断行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行业协会和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总计罚款440余万元。

二、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价格限制或非价格限制的方式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纵向价格限制

垄断纵向价格限制指的是通过协议固定买方的转售价格或者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例如:2014年,奔驰汽车对下游售后市场的零部件价格以及维护保养价格进行控制,使得一套奔驰C级零部件的价格高达12辆整车价格,构成典型的纵向价格垄断,被江苏省物价局罚款3.5亿元。

(二)纵向非价格限制

对于汽车行业,非价格限制包括:

(1)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地域限制是指限制经销商只能或不得在特定区域里销售商品,而客户限制则是指限制经销商只能或不得向特定客户销售商品;

(2)通过质量担保条款限制售后维修服务和配件流通。汽车供应商在实践中通常采用质量担保条款来实施纵向限制;

(3)有关经销商和维修商销售与服务能力的其他纵向限制。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由于我国新车销售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关注点在于汽车售后市场。针对汽车售后配件领域的常见垄断行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总结为三个方面,分别是:  

(1)除根据代工协议生产的配件以外,在其品牌汽车售后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车制造商没有正当理由,不应限制为初装汽车配套的配件供应商生产双标件;

(2)在汽车售后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车供应商没有正当理由,不应限制售后配件的供应与流通,包括限制经销商和维修商外采和外销售后配件;

(3)在其品牌汽车售后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车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应限制维修技术信息、测试仪器和维修工具的可获得性。

四、经营者集中

在经营者集中方面,汽车业与其他行业并无显著差别。关于汽车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均依据《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对汽车行业反垄断合规工作的建议

在强化反垄断的背景下,车企需要切实做好反垄断合规工作,反垄断合规的功能之一是在未来发生调查执法时,企业可以通过前期合规工作所积累的成果,在调查中争取免于处罚,或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结果。

总体而言,建议车企将反垄断合规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搭建合规运行制度,日常运营过程中关注反垄断领域的监管制度,梳理合规风险和义务清单,建立反垄断合规文化制度并定期为员工做好合规培训,尽可能将风险化解在日常运营过程之中,避免因违规行为造成名誉损失和遭受监管处罚。


作者介绍

胥京敏,睿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岛办公室副主任。执业十年,擅长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兼具检察院工作经验,已办理多件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例,为多家国有企业进行合规体系建设,并协助新型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在合规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务经验。


马雯允,睿扬青岛办公室实习律师,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的业务领域是民商事诉讼和企业合规业务。旨在以细心、专注、负责的态度,借力团队指导和帮助,逐步在各类民商事业务以及公司业务层面发展,为客户提供风险防控建议及争议解决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