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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6

以“执转破”破解“执行难”

一、前言

2016至2018年,全国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认真谋划、真抓实干、同心协力、攻坚克难,执行工作发生历史性变化,取得跨越式发展,“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但与“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差距。可以目前来看说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甚至还较为突出,执行问题一直以来就是不少律师的“痛点”。执行难,难在无财产可供执行,难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各种原因无法启动拍卖程序,因此不少律师在面临执行案件时,往往无从下手,因而导致大量执行案件停滞。因此,要解决执行难的困境需要大胆突破执行程序,考虑将执行与其他程序连接起来,探索化解执行难的新路径。而执行程序转至破产程序无疑是法院处理执行难问题上工作机制的创新,也是律师能够帮助客户实现利益的另一途径。

二、什么是“执转破”?

1、程序概念

“执转破”程序即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简而言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此时可以通过联系申请人,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纠纷。从执行转向破产程序,执行程序终结,破产程序开始启动。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不同在于执行程序是向个别债权人清偿,但破产程序是平均的向所有债权人清偿,有利于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并通过破产化解矛盾纠纷。简言之,即破产程序启动后,所有的债权人此时都可以按时间顺序提报自己的债权,使得每一个债权人都能够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清偿。

执行转破产流程图:

图片2

2、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订)第513条、第514条对执行转破产的条件、程序、受理后对被执行人保全措施的解除以及不受理破产的相应处理等做了规定。

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和管辖,执行法院的征询、决定程序和移送行为,受移送法院的接收行为和审查程序,执行法院和受移送法院基于破产审查结果的程序衔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监督等内容也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执转破”难点

1、法院启动难

“执转破”不是一个执行法官就能决定的,在程序推进中要层层汇报,且极难批准。在实践中:破产法院法院审不过来,影响社会稳定等都是影响因素。一家破产企业往往有着众多的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分配一旦出现瑕疵,极易引起多方矛盾,产生信访风险。

也有个别法院工作人员在推进“执转破”工作中缺乏积极性,因启动“执转破”工作后法院要承担大量的网络查控、线下查扣冻等工作而产生退却情绪,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案件“执转破”工作的数量和质量。

2、当事人启动意愿不强  

在“执转破”破产程序的启动中,法院只有征询建议的权利,并不能直接启动“执转破”程序,启动主体单一。在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当事人必然会存在“公共鱼塘”理论中的担忧。因此,如何给当事人做工作也是律师们应当考虑的一点。

3、适用对象较为严格

《执转破指导意见》第2条对执行转破产程序的适用对象作出细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依据上述规定,“执转破”的适用对象仅限于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商事主体并不适用“执转破”制度。这就造成在实践中,实际限制了其他主体通过执行参与破产的可能性;同时,由于《企业破产法》参照适用性规定的存在,实际操作该类案件,司法裁判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4、缺少救济手段

编筐编篓,难在收尾。“执转破”程序如顺利按法定程序进行那必然会达到当事人预期的效果。但若“执转破”未经破产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无权提起上诉或执行异议,如果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裁定的,此时案件又要回到执行程序中,这又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周期。当事人缺少救济的手段和方式,这也让很多的当事人和律师们在选择该程序时主观上存在障碍。

四、如何解决?

当前形势下,通过破产程序解决执行难问题仍存在诸多的阻碍和不适用性,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点着手:

1、“执转破”程序衔接条件认定问题 

“执转破”程序的认定条件是解决执破衔接程序所有工作问题的前提。执破衔接程序的条件需要有以下情形:被执行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不能是自然人及非企业法人;被执行人必须达到破产界限,即要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情形。在司法实务中,应当严格审查“执转破”案件的启动条件,防止“以破代执”现象的发生。尤其应当深刻理解和运用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执破衔接程序启动须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的规定,不能错误地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理解为“强制破产”。

2、法院应建立完善的制度  

当前已有不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执转破审判团队”,以审判团队通过实质化运转实践,逐步形成执破一体、以破促执、以执助破的大工作格局,及时启动 “执转破”,通过破产取回权、撤销权、债务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实现可供分配的资产最大化。例如对执行标的金额不大、但数量较多的劳动争议债权,在被执行企业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倒逼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引入第三方清偿债务,实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结语

“执转破”是化解“执行难”的有效措施,对于面临巨额债务的企业,从执行转入破产程序让其有序退出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也能够为市场释放出更大空间。目前我国“执转破”制度尚处在发展阶段,仍存在诸多问题,我们期待通过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作为民事执行与破产制度的衔接,“执转破”制度的完善不仅需要自身规定的细化,更离不开破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我们期待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道路上,“执转破”能够为解决执行问题带来更大的能量!


作者介绍

郭政,睿扬(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现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业务。秉承待人以诚、立世以信的态度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