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扬研究
2023-08-03
从“互不挖人公约”看反垄断合规
01 事发起因
2023年6月19日至20日,牧原集团举办了“牧原集团开放日第十八届养猪节共创共享论坛”。论坛上,牧原集团与温氏股份、双胞胎集团、正大股份等四家生猪养殖巨头联合发起了《互不挖人公约》。公约称:“为减少内卷,文明发展,我倡议:不挖人,不拆台。如有违约,加倍反制。”
四家企业遭约谈

7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和《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有关规定,约谈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胞胎)、正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等四家生猪养殖企业。
约谈会要求,四家企业要高度重视《互不挖人公约》存在的问题,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
一是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抓好整改,消除行为危害后果,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二是深刻吸取教训,对照《反垄断法》及配套规定排查反垄断合规风险,全面自查自纠。三是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合规制度建设,切实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密切关注劳动力市场竞争状况,加强常态化反垄断监管执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推动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约谈后续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约谈公告后,上述四家企业7月31日在牧原集团网站发布声明,表示当时发布的关于互不挖人的倡议,旨在促进行业健康文明发展,其中部分表述表意不当,有违《反垄断法》精神,引发社会关注;诚恳接受市场监管总局在约谈中指出的问题,将立即整改,消除行为危害后果。
睿扬合规视角分析
一、对该事件涉嫌违法原因的分析: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16条:“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在我国反垄断法下,垄断协议的达成既可以包括书面或口头协议、决定的明示方式,也包括采取协同行为的默示方式。
在这起“承诺互不挖人”事件中,四个行业头部企业联合倡议“不拆台,不挖人,如有违约,加倍反制”的“一致性”行为,涉嫌以书面协议的明示方式达成垄断协议。这种协同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操纵技术人员薪酬的价格联盟,会阻碍市场竞争,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类似事件探讨:
一波刚平,一波又起。与此事件相类似的是“2023年6月7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组织拥有中国汽车市场90%销量的16家汽车生产企业签署《汽车行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承诺书》”这一事件(以下简称“中汽协事件”)。
该承诺书发布2天后,因核心条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删除了该承诺书中的相关内容。本次事件中,生猪头部企业的涉嫌垄断的协同行为是:①通过在会议上协商一致,即有共同意思联络②统一承诺“不挖人”,暗含之意即统一停止提高劳动者薪酬,共同“加倍反制违约者”,即共同对相应竞争对手进行打压。
中汽协事件中,16家车企的涉嫌垄断的协同行为是:①通过在会议上协商一致,即有共同意思联络②统一承诺不“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暗含之意即共同逐步恢复汽车原价格。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在通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之后,做出了一致性的市场行为,即有可能涉嫌垄断。
三、风险预防
在商业实践中,竞争对手之间有时会进行行业交流的会议、论坛或其它各种线上线下形式的合作交流分享会。
在这些过程中,参与方可能不可避免地需要交换一些可能涉及到产品价格、收入、生产成本、销量、产能、特定客户信息、销售策略、定价策略和市场等方面的敏感内容。
这些行为客观上有可能导致或促进竞争者之间的共谋。如果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们在入会后出现一致性的行动而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时(如多个不同竞争者就同一产品同期涨价),参与这类活动的行为可能被执法机关视为竞争者间存在垄断协议或协同行为的定案证据。
基于以上风险,企业在有必要参加上述类型活动的情况下,应当避免讨论定价策略等敏感信息。在其他竞争者讨论相关敏感信息时,应当明确表示反对、异议,并对反对意见进行记录。
四、合规提示
一般而言,市场集中度高、竞争者少并且价格相对透明的市场更容易导致经营者之间的协同行为,因此该等行业也会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更多关注,例如驾校、汽车、机动车检测、医药行业、半导体行业等行业。
涉及这些行业领域的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应当注意保留涉及价格、销量、销售地域范围等与市场竞争紧密相关的决策流程材料(例如内部会议记录、会议材料、决策审批记录等),同时需要注意,这些材料中的相关内容不能涉嫌与其他竞争者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这些材料的保存有助于公司在面临反垄断执法时主张“价格变动等行为是基于对市场和竞争状况变化等而独立实施的”。
此外,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还应当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照《反垄断法》及配套规定排查反垄断合规风险,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合规制度建设,切实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
作者介绍
胥京敏,睿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岛办公室副主任。执业十年,擅长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兼具检察院工作经验,已办理多件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例,为多家国有企业进行合规体系建设,并协助新型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在合规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务经验。
马雯允,睿扬青岛办公室实习律师,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的业务领域是民商事诉讼和企业合规业务。旨在以细心、专注、负责的态度,借力团队指导和帮助,逐步在各类民商事业务以及公司业务层面发展,为客户提供风险防控建议及争议解决策略。